國會允許EB-5 投資於USCIS 批准的區域中心的既定目的是促進「經濟成長…提高區域生產力、創造就業機會並增加國內資本投資。」[1] 區域中心已經令人欽佩地實現了這一目標,提供全國各類項目的資金投資資源豐富。特別是在當前資本投資溢價較高的經濟環境下,區域中心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匯集外資。然而,2009 年 XNUMX 月的紐菲爾德備忘錄表明,美國移民局選擇這個時間來有效執行一項規則,要求區域中心投資在人為的兩年半時間內創造就業機會。
最近幾個月,利害關係人報告說,美國移民局已開始拒絕對區域中心的投資申請,這些申請未能預測在I-2.5 表格裁決後526 年內創造必要的就業機會,並且在I-829 階段他們無法記錄相同的情況。要了解這項要求的站不住腳的本質,需要簡要討論 EB-5 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並考慮區域中心投資的經濟現實。
該法規將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分為三個基本類別,即直接EB-5投資、對陷入困境企業的投資和區域中心投資。 (對陷入困境的企業的投資與當前的討論無關。)對於直接或個人 EB-5 投資,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新商業企業已經為合格員工創造了 2 個新工作崗位,或者將在「未來兩年。這實際上為 EB-526 直接投資者創造了“3 年規則”,考慮到法規的語言,這似乎是一個站得住腳的立場。
另一方面,對於區域中心的投資,該規定僅規定「申請必須附有證據,證明該投資將透過出口增加所產生的收入直接或間接為不少於4人創造全職職位」 [5]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規對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沒有時間限制,也沒有提及僅在其前面兩段中規定的直接EB-5 投資的時間限制。事實上,後來的規定明確省略了早期規定的時間限制,這表明沒有時間限制。儘管如此,《裁決員現場手冊》也提到了對區域中心的兩年要求,美國移民局堅稱將執行這項要求。
鑑於許多市場和行業的性質,這項指導似乎行不通。例如,在紐約等許多城市,僅獲得許可並完成建設可能需要數年時間。利害關係人需要繼續舉報這個問題,並與移民局合作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案。美國移民局自 2011 年 XNUMX 月起承諾發布新的指導意見,集中該機構發布的所有各種備忘錄。本指南必須說明創造就業機會的時間框架,並考慮商業現實。
作者:凱特·卡爾梅科夫和布萊恩·弗蘭納裡
[1] PL 102-395 第 610(a) 條
[2] 8 CFR 204.6(j)(4)(i)(B)
[3] 美國移民局裁決官實地手冊 22.4(c)(4)(D)(ii)
[4] 8 CFR 204.6(j)(4)(ii)
[5] 美國移民局裁決官實地手冊 22.4(c)(4)(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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