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風險」要求對投資者的資金意味著什麼 - EB5Investors.com

「有風險」要求對投資者的資金意味著什麼

凱特·卡爾梅科夫

作者:凱特·卡爾梅科夫和阿納斯塔西婭·西杜斯

EB-5 計畫的投資者需要了解其投資資本符合 EB-5 投資資格所需的基本「風險」方面。 EB-5 投資基金的主要功能是為美國工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為了確保 EB-5 投資資金用於創造新的就業機會,EB-5 投資者投資的資本必須符合「風險」投資的條件。

對於被視為「有風險」的資本,必須存在投資資本可能產生損失或收益的可能性。這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根據 EB-5 法規,投資者不僅需要證明他們正在積極投資特定項目,而且不能保證他們投資的資本會得到回報給他們。任何受到損失保護的投資資本部分都不被視為“有風險”,因此不符合 EB-5 投資的資格。

根據 2013 年 5 月的“EB-5 裁決政策備忘錄”,儘管資本必須處於“風險”的程度尚不明確,但任何回報保證或保證或對投資的任何部分的特定回報率的保證資本使該資本作為EB-XNUMX 投資無效。因此,資本必須放置在存在一定損失風險和一定收益潛力的位置。

此外,如果投資者與所選新商業企業之間達成協議,授予投資者基於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贖回其投資的任何部分的權力,則該部分資本將不符合「有風險」的條件。 」這意味著,如果投資者承諾在 I-526 申請批准或拒絕、透過領事處理或透過身分調整或 I-829 申請批准或拒絕發放簽證或簽證被拒絕的情況下返還資金;該資本不符合 EB-5 計畫的投資資格。 「有風險」要求也適用於新商業企業向投資者做出的任何類型的特定資產所有權承諾,以換取投資者的 EB-5 資本。如果做出這樣的安排,承諾資產的預期價值將從投資資本中扣除,以確定投資者「面臨風險」的資本金額。

2013 年5 月的“EB-5 裁決政策備忘錄”進一步詳細說明,投資者的EB-5 資本也必須“面臨風險”,因為要求將其直接轉移到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在區域中心背景下,這幾乎總是指具體項目)由新商業企業用於有效專案費用。投資者的資金可以全部或部分用於專案費用,因為資金透過支付專案費用來幫助專案創造就業機會。更具體地說,保留在新商業企業中且未轉移到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以用於專案相關費用的 EB-XNUMX 投資資本不被視為「有風險」。

「有風險」的要求 並不意味著 投資者不得獲得投資收益(如前所述,「風險」資本也可能產生回報)。有鑑於此,只要該回報不被視為投資者本金投資的一部分,並且在兩年之前或期間從未向他們保證該回報,則不會禁止投資者獲得投資回報有條件居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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