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納亞特·杜拉尼
至 獲得綠卡,外國投資者必須投資美國企業,並為美國員工創造10個全職工作。創造就業機會往往是 EB-5 投資者可能感到困惑的一個領域,但它是 EB-5 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將其歸類為外國投資者,EB-5 法規要求他們提交一份請願書,證明他們投資或正在投資「合法獲得的資本於美國的新商業企業 (NCE),這將創造全職員工」不少於10 名合格員工的職位。
這意味著根據 EB-5 法規,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合法授權在該國工作的移民都被視為合格員工。但是,投資者、配偶和子女不能是這 10 名符合資格的員工中的任何一個,非移民也不能。此外,全職工作需要每週工作至少 35 小時。
新企業與現有企業的區別
大多數 EB-5 投資實體是在 1990 年 XNUMX 月之後成立並由新企業組成。一些投資者可能會感到困惑的是,當購買一家已經存在的企業並擁有從事這些工作的工人時,他們可能會對現有的工作感到困惑。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規定,購買 29 年 1990 月 40 日或之前創建的企業,如果現有企業經過重組或改組,產生 NCE 或透過投資擴大規模,則可被視為新企業並創造至少XNUMX% 的淨資產或員工數量成長。
「在大多數情況下,現有的工作不算數,因為 EB-5 就業機會的創造應該是投資者 EB-5 投資的結果,」說 胡依婷德州 Foster LLP 的資深律師。
EB-5 專家表示,NCE 創造的就業機會通常需要重新創造。例如,當投資者投資 NCE 時,其投資直接創造的所有工作人數均計入 10 個全職工作要求。
佛羅裡達州Leaf, Ferreira, de Araujo LLC 的合夥人塔德烏·費雷拉(Tadeu Ferreira) 表示:「在投資陷入困境的企業時,需要遵守為合格工人創造10 個新就業崗位的要求的例外情況。
EB-5 投資對陷入困境的企業如何影響就業創造?
在現有企業中,現有的工作不算數,除非該企業陷入困境。但什麼是陷入困境的企業呢?
維維克坦東加州 EB5 BRICS, LLC 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解釋說,“如果沒有 EB-5 投資者的干預,即如果他們‘救援’,這家企業就會虧損並面臨倒閉的危險。」這生意。 」
Hu 指出,「EB-5 監管機構對問題企業的定義是:存在至少兩年且在虧損期間發生的淨虧損等於或大於問題企業淨值的 20%」。之前的12 或24 個月。
在 COVID-19 大流行以及隨後的封鎖和旅行限制期間,許多企業的利潤大幅下降。這種情況讓更多美國企業陷入困境,為 EB-5 投資者投資陷入困境的企業創造了機會。
美國移民局表示,在確定陷入困境的企業是否已經存在兩年時,該機構「在評估他們是否與他們所繼承的企業存在相同的時間時,將考慮對陷入困境的企業感興趣的繼任者。 」
當購買陷入困境的企業時,投資者可能不必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Hu 表示,“當投資者的 EB-5 資本用於保留陷入困境的企業的現有工作崗位時,可能存在例外情況,此時需要仔細分析企業在 EB-5 投資前後的財務狀況。”
例如,在這些情況下,投資者可能能夠將保持不變的工作歸功於自己。對於陷入困境的企業,美國移民局表示,EB-5 投資者可以依靠工作來維持,並且「必須證明現有員工數量在至少兩年內不低於投資前的水平」。
威斯康辛州 FirstPathway Partners LLC 的高級副總裁 Jennifer Sherer 解釋說,“投資陷入困境的企業的投資者仍必須證明已保留、創造了 10 個工作崗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例如,如果陷入困境的企業已經有八名全職員工,那麼他們就不必再創造八個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現有的工作崗位可能會『拯救』八個工作崗位,但仍然必須創造另外兩個『新』工作崗位,」坦登說。
胡說,在企業陷入困境的情況下,「10 個全職就業機會創造並不會減少,而EB-5 投資者可以透過保留和創造現有就業機會和新就業機會相結合的方式來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需求。
透過 EB-5 直接投資購買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透過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來幫助提振美國經濟,同時也有助於挽救陷入困境的企業的就業機會。然而,這可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投資者應仔細諮詢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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