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受歡迎的 EB-5 融資形式是 EB-5 貸款模式。 EB-5 貸款模式是指 EB-5 融資作為來自集合投資工具(新商業企業)的貸款(「EB-5 貸款」)進入專案實體(也稱為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在大多數情況下,EB-5 計畫的要求決定了 EB-5 貸款的條款,而 EB-5 開發商常常感到受到這些要求的限制。最近 EB-5 簽證類別的倒退以及對未來簽證倒退的預測只會增加 EB-5 開發商的需求與 EB-5 計劃的限制之間的衝突。
EB-5 開發商在 EB-5 融資方面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無法及時退出 EB-5 貸款。一般來說,EB-5 開發商更願意盡快退出 EB-5 貸款。然而,由於 EB-5 要求,這可能會受到限制 8 CFR 216.6(c)(1)(i)-(iii)。 根據 8 CFR 216.6(c)(1)(i)-(iii),EB-5 投資者的投資在其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必須「持續」且「面臨風險」。一般來說,EB-5 開發商更願意儘早償還 EB-5 貸款。然而,如果在 EB-5 投資者獲得無條件永久居留權之前向新商業企業償還 EB-5 貸款,美國移民局尚未就 EB-5 投資者的投資資金是否仍處於「風險」問題發布明確指導。
如果在 EB-5 投資者獲得無條件永久居留權之前向新商業企業償還 EB-5 貸款,美國移民局可能會認為 EB-5 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不再“面臨風險”,因為它們只是坐在一個新商業企業的銀行帳戶。此外,投資資金必須在 EB-5 投資者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的整個期間「維持」。如果發生簽證倒退,EB-5 投資者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的開始時間將被推遲,這反過來又會推遲 EB-5 投資者獲得無條件永久居留權的日期。
由於 EB-5 貸款必須保持未償狀態,才能滿足專案中每個 EB-8 投資者 216.6 CFR 1(c)(5)(i)-(iii) 的要求,因此 EB-5 貸款期限需要增加以解決因簽證倒退而造成的任何延誤。這將延長 EB-5 貸款的期限,並限制 EB-5 開發商在三到四年內退出 EB-5 貸款。然而,EB-5 融資可能仍對 EB-5 開發商具有吸引力,因為其利率遠低於傳統銀行融資。此外,為適應簽證倒退而延長 EB-5 貸款預計不會顯著延長 EB-5 貸款當前標準的 7-5 年期限。透過適當的 EB-5 諮詢,可以製定 EB-5 貸款協議以適應簽證倒退並幫助實現 EB-5 開發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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