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如何幫助 EB-5 投資者解決延誤問題 - EB5Investors.com

訴訟如何幫助 EB-5 投資者解決延誤問題

EB5Investors.com 員工

訴訟已成為 EB-5 領域的可靠工具,迫使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解決長期的申請延遲和不斷增加的積壓問題。

自疫情爆發以來,EB-5 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越來越多地訴諸法律索賠,因為對該機構反應遲緩、影響了投資計劃和整體移民目標感到沮喪。

「延遲訴訟在大流行期間興起,但訴訟拒絕一直是 EB-5(實際上是任何受監管行業)的一部分,」說 約瑟夫·巴尼特,WR Immigration 的移民律師和合夥人。

美國移民局面臨 EB-5 申請不斷增長的需求,因此面臨大量積壓和延誤的問題。截至 2023 年 52 月,處理時間總計為 81 個月及 XNUMX 個月 來自印度的 I-526 申請 和中國的外國人分別為56個月,其他國家的外國人則為XNUMX個月。

同時,在以下情況下 I-829 申請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官方數據,為了取消移民投資者對已獲得 EB-5 簽證的永久居民身分的條件,處理時間接近 66 個月。

「近年來,尤其是在 RIA 頒布之前,投資者似乎對美國移民局不合理的長期處理延誤感到越來越沮喪,因此更願意透過以下方式挑戰這些延誤:提起訴訟並尋求履行職責救濟,」說 史蒂文·萊因戈爾德索爾尤因律師事務所 (Saul Ewing LLP) 的訴訟律師和合夥人。

訴訟在 EB-5 產業中的作用

訴訟的重要性在於,與傳統機構的時間表相比,訴訟能夠有效地加快申請的處理速度。巴尼特補充說,其影響是相關的,特別是對於美國以外的外國人及其在此過程中的投資。

「四年前,美國以外的人們投入了大量資金,卻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好處,他們理所當然地感到沮喪。 I-526 批准的延遲、案件從 USCIS 轉移到 NVC(國家簽證中心)的延遲、領事館面談的延遲以及取消綠卡條件的延遲。這是一次又一次的延誤,政府似乎並不關心,」移民律師解釋。

然而,儘管這種做法很普遍,但行業律師警告不要過度依賴該工具。他們還堅稱,在尋求推動 EB-5 申請時,這是最後的選擇,而不是策略的第一步。

EB-5 訴訟的類型及其影響範圍

投資者更傾向於透過針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起兩種主要類型的訴訟來挑戰這些延誤:履行職責和集體訴訟。

A 訓令 可以涉及團體或個人投資者、開發商或區域中心的索賠,並旨在聯邦法院授權該機構履行其職責並迅速發布解決方案,無論是取證請求 (RFE)、意向通知 (NOI)、或拒絕;法院不能命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批准申請。

同時,集體訴訟涉及一群索賠人,通常是投資者。它通常會導致裁決或和解,並且通常被用來聲稱缺乏透明度或該機構未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 愛德華貝沙拉Beshara PA 的移民律師兼執行合夥人表示,一個重要趨勢是越來越依賴 Mandamus 聯邦法院的行動來促使 USCIS 迅速對 I-526 和 I-829 申請做出回應。

「美國移民局表示,裁決員需要五年半的時間來分析和裁決 I-526 申請,這是合理的。當然,通常在 I-526 裁決延遲兩年後提起的履行義務訴訟將得到 EB-5 投資者的證據的支持,證明延遲導致他/她及其家人極度困難,並影響他們在美國的生活方式。我們。如果 I-829 延遲,履行職責行動通常會在兩年後提起,美國移民局更有可能會收到 RFE 或批准,」他補充道。

然而,Reingold 表示,自 2023 年初以來,對履行職責行動的請求有所減少,這表明投資者可能對目前的裁決速度更加滿意。然而,區域中心正在發生涉及以下問題的案例: I-956F 表格、農村專案、個人投資者案例。

他補充說:「只有少數幾家公司在這樣做,但美國檢察官辦公室的反對使得這一途徑更加難以實現,因此必須謹慎對待向投資者展示的成功潛力。」 。

因此,貝沙拉表示,在美國移民局恢復合理的裁決時間表之前,履行職責訴訟仍然是必要的。 「無論是 RFE 還是 NOID,我們都歡迎 USCIS 立即做出回應。因此,投資者對 RFE 或 NOID 的任何回應都應由 USCIS 立即裁決並有望獲得批准。

作為加速 EB-5 流程工具的訴訟的演變和未來

雷因戈爾德表示,訴訟的使用已經發生了變化,個人投資者的索賠不如團體訴訟有效。

「幾年前,當許多個人投資者開始訴諸訴訟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指定代表其的律師似乎措手不及,對履行職責訴訟的數量感到有些不知所措,並願意嘗試為投資者找到友善的解決方案。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似乎找到了立足點並開始反擊,變得不太願意談判,而更願意迫使投資者花費時間和金錢來反對轉移地點的動議和駁回動議,」訴訟律師解釋道。

因此,隨著集體訴訟勢頭的增強,個人投資者的索賠開始失去效力。 「隨著時間的推移,訴訟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已成為一種不太有效的工具,與原告是投資者團體、NCE 或區域中心的情況相反,正如我們在 貝林 (Behring 與 Wolf 等人),」Reingold 補充道。

無論這種做法看起來多麼普遍和有效,行業律師強調,只有在認為有必要時,訴訟才會進入與客戶的對話。

「這是我們最初通話中的一個註腳。我努力保持希望和樂觀,但也理解現實的必要性,並解釋訴訟可以是一種選擇,這取決於情況,」巴內特說。

Barnett 表示,EB-5 投資者從一開始就應該明白這個過程可能會進展緩慢。

「投資者需要知道,由於處理延遲,他們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實現最終目標 取得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他們需要保持耐心並接受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挫折感的事實。因此,投資者也需要擁有足夠的資本,以允許他們的資本被長期鎖定。

雖然它已經成為了一個補充階段 EB-5流程伴隨著其挑戰和要求,律師們強調,該行業仍然認為其僱用是最後手段,並警告不要過度依賴。

「當你要求美國聯邦政府批准你的案件時,起訴他們可能會很可怕,而且許多人擔心這樣做會遭到報復。但我確實相信,當其他方法都失敗時,這是一個有效的選擇,」巴尼特說。

「我不認為訴訟是 EB-5 的『新常態』。我認為投資者了解該計劃,並且不想花錢對延遲索賠提起訴訟,最終,移民局將繼續以其認為最好的方式處理申請,並嘗試實施它可以指出的改進措施並通過訴訟為自己辯護,反對對其任意和反覆無常行為的指控。也就是說,投資者不應排除訴訟作為一種選擇,並且根據事實和情況,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有必要這樣做,」Reingold 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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