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 屆國會五項法案和討論草案一探究竟 - EB5Investors.com

第114屆全國人大五項議案及討論稿審查

克里斯汀吳

截至 5 年 5 月 7 日,參議院和眾議院提議改革 EB-2015 計劃的討論草案已分發給 EB-114 行業的利益相關者。尋求對EB-5 計劃進行改革。實際上,隨著 EB-5 計劃暫時延長至 11 年 2015 月 5 日,並非所有改革都會實施,但法案中的以下建議似乎與美國政府希望看到該計劃發生的變化是一致的,它還反映了EB-XNUMX 流程相關各方的願望,包括區域中心、律師等。

114 號法案中提出了 XNUMX 項法案th 大會,並分發了一份討論草案。這五項法案如下:

  • HR 616:美國創業與投資法
  • S. 1501:2015 年美國創造就業與投資促進改革法案
  • HR 3370:EB-JOBS 法案
  • S.2122:投資我們的社區法
  • S.2115:針對性的就業領域改善法

參議院和眾議院分發的最新討論草案重申了該計劃的重要性,有時甚至引發了對話。討論草案反映了 S.1501 的大部分格式和語言,但它也提供了一些更改和修改,這些更改和修改可能反映了 EB-5 社區的反應以及自 S.1501 發布以來所發生的事件。 2015 年5 月推出。

創造就業方法論:允許 90% 的間接工作,這意味著 10% 的工作必須是直接的。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而非 NCE)的員工可視為直接工作。討論草案包括一項規定,即經濟分析局(BEA)必須接受創造就業機會的方法。它還包括有關搬遷工作、公開發行債券和建築工作的規定,這些工作尚未包含在所提出的法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頒布,它將允許租戶在由經濟和統計上有效的方法確定的某些情況下入住。另一方面,如果頒布的話,有一項條款明確禁止外國投資者資本購買市政債券或其他債券。此外,任何持續時間少於 24 個月的全職建築工作的長度可以匯總以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目標就業區域:為TEA預留了4,000個簽證;農村地區為 50%,高失業率/高度貧困地區為 50%。該權力屬於國土安全部,不受聯邦或州政府或非政府實體的約束。高失業率 TEA 被定義為「由一個或多個人口普查區組成的地區,其中每個人口普查區的失業率至少為全國平均失業率的 150%」。討論草案規定,失業率為 150% 的人口普查區可以毗鄰一個或多個具有任何失業率水準的人口普查區。該規則實際上是兩個人口普查區域的規則,其中一個區域的人口普查數據必須達到全國平均的 150%。

討論草案也為由一個或多個高貧窮人口普查區(定義為貧窮率為20%、家庭收入中位數「不超過80%」的州或都會區的人口普查區)組成的地區指定了TEA 。高度貧困地區可能位於城市或農村地區。也指定了基礎設施或製造項目以及 BRAC 項目。所有 TEA 指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EB-5 誠信基金:與S.1501 不同,討論草案包含一項根據區域中心規模提供費用差異的條款——對所有區域中心徵收25,000 美元的年費,但投資者少於20 名的區域中心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年費為10,000美元。

投資金額增加:討論草案包括將非TEA的最低投資額提高到1.2萬美元,而TEA、製造業、基礎設施或BRAC的最低投資額提高到800,000萬美元的條款。最低投資金額依CPI每五年自動調整一次,也可以每年調整一次。

有效日期:討論草案包含有關生效日期的具體措辭,這些措辭未出現在其他五項提出的法案中。具體而言,創造就業機會、資金來源規定和最低投資額規定將從 1 年 2015 月 1 日及之後提交的請願書起生效。然而,如果該計畫的範例在 2015 年 526 月 180 日之前獲得批准,則不會影響 I-XNUMX 申請。如果在頒布之日之前提交的請願書有缺陷,投資者或區域中心將有 XNUMX 天的時間補充請願書以「糾正」任何缺陷。 

為了真正了解 EB-5 計畫的情況和態度,比較本屆國會提出的五項法案中每一項的條款非常重要。每份文件中提出的改革似乎可以歸結為 EB-5 產業以及政府對 EB-5 計畫最關心的問題。以下是主要主題的簡明摘要,以及每項法案建議如何解決該問題:

創造就業方法論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 1501:90% 的工作數量可以是間接的; 10% 必須是直接的;只有當創造的就業總數佔總投資的百分比時,才能獲得來自非外國投資者的就業信貸,但不能超過 30%。不允許租戶入住。經濟分析局 (BEA) 必須接受方法論。
  • HR 3370:方法需經 DHS 和商務部批准。如果估計的就業機會有大量證據支持且不超過估計就業機會的 50%,則可以考慮在區域中心地理邊界之外創造就業機會。
  • S.2122:必須使用合理的方法。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目標就業區域

  • HR 616:由國家機構確定的 TEA 指定;有效期限為兩年。
  • S.1501:一個人口普查區; TEA 名稱由 DHS 決定。
  • HR 3370:為高失業率地區預留4,000個簽證;農村地區為 2,000 個,自 2,000 年以來人口減少 20% 或以上的縣為 1970 個,州或聯邦經濟發展激勵計劃,或根據 BRAC 法律關閉的軍事設施邊界內的區域。 TEA 有效期限為五年。
  • S.2122:未包含在立法中。
  • S. 2115:為 TEA 預留 5,000 個簽證。 TEA 指定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該法案將“高失業率地區”定義為“經濟一體化的人口普查區或人口普查區組”,並考慮到通勤流動模式,達到全國失業率平均水平 150% 的失業率門檻,或一個地區在旨在創造就業機會、創辦小型企業或振興社區的聯邦或州發展創新計劃的範圍內。

新商業企業預先核准

  • HR 616:可選的預先核准流程。
  • S.1501:必需。
  • HR 3370:可選的預先核准流程。
  • S.2122:可選的預先核准流程。
  • S.2115:現有法律沒有變化。

年度報表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1501:需要年度報表。
  • HR 3370:需要年度報表。 
  • S.2122:未包含在立法中。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外國政府所有權/管理權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1501:不允許。
  • HR 3370:不允許。
  • S.2122:不允許。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證券鑑證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1501:區域中心需要證明合規性,並制定適當的程序和政策。
  • HR 3370:區域中心需要證明合規性,並制定適當的程序和政策。
  • S.2122:區域中心需要證明合規性,並制定適當的程序和政策。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EB-5 誠信基金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1501:每個區域中心費用為 20,000 美元。
  • HR 3370:建立移民企業家帳戶來管理該計劃。
  • S.2122:未包含在立法中。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美國移民局的透明度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1501:引入了廣泛的透明度措施。
  • HR 3370:未包含在立法中。
  • S.2122:未包含在立法中。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再授權期限

  • HR 616:永久重新授權。
  • S.1501:五年。
  • HR 3370:永久重新授權。
  • S.2122:永久重新授權。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簽證數量增加

  • HR 616:配偶和子女免除10,000名人數限制;每個國家取消的配額。 
  • S.1501:未包含在立法中。
  • HR 3370:如果簽證號碼已用完,可額外提供 10,000 個簽證號碼。
  • S. 2122:配偶和子女不受 10,000 名人數限制;每個國家取消的配額。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投資金額增加

  • HR 616:未包含在立法中。 
  • S. 1501:非 TEA 為 1.2 萬美元,TEA 為 800,000 萬美元。每五年自動調整一次,也可以每年根據 CPI 調整一次。
  • HR 3370:TEA 1 萬美元,非 TEA 2 萬美元。對頒布之日起六個月以上開始的第一個財政年度有效。根據 CPI 每三年調整一次。
  • S.2122:未包含在立法中。
  • S.2115:未包含在立法中。 

毫無疑問,所有五項法案的出台都顯示了EB-5計畫的影響力,以及這項創造就業、產生投資的計畫對美國及其經濟成長的重要性。光是數字就顯示 2005 年至 2013 年間, EB-5 計畫為美國帶來了 5.2 億美元的外國直接投資.

目前的 EB-5 立法格局有五項已提出的法案和一項尚未作為法案提出的討論草案。所有法案都尋求改革 EB-5 計劃,很明顯,最低投資額、創造就業方法、目標就業區指定、證券法合規性以及誠信和合規措施是改革的主要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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