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喬伊·巴內特
EB-5 移民投資者計劃中最常被誤解的要素之一是要求投資者的資金根據 8 CFR 204.6(j)(2) 處於“風險之中”,以及根據 8 CFR 216.6(c)(1)(iii) 處於“風險之中”多長時間。
EB-5 法律的變化以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自身的內部指導在過去 10 年中對這些問題的答案產生了變化,導致 EB-5 投資者和區域中心爭相了解 EB-5 資本必須「處於風險中」多長時間的法律要求。
雖然這個概念聽起來很簡單,但細節往往模糊不清,尤其是在「風險」要求適用於新商業企業(NCE)還是就業創造企業(JCE)層面時。理解這一區別至關重要,因為雖然移民法關注的是NCE,但EB-5投資者的實際財務風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JCE的「資本結構」。
EB-5 法規中的「風險」是什麼意思?
EB-5 申請人須證明其資本「處於風險之中,以便產生回報」(《聯邦法規》第 8 篇第 204.6(j)(2) 條)。 《聯邦法規》第 8 篇第 204.6(e) 條對「資本」的定義同樣要求,投資需承擔損失和收益的風險。
移民上訴委員會 泉美事 明確規定,包含贖回權或保證償還的安排不被允許,因為它們否定了「風險」要求 (22 I&N Dec. 169, 179 (Assoc. Comm'r 1998))。換句話說,USCIS 會審查對 NCE 的投資是否真正使投資者既有盈利也有虧損。
移民申請的「風險」分析僅限於NCE。法規並未要求USCIS評估JCE的財務結構(或NCE在JCE資本結構中的風險等級)。只要NCE的資本配置不涉及擔保或贖回條款,移民申請的「風險」要素即可滿足。
一個關鍵案例, 索菲奇事件,強調無論JCE的結構如何,承諾返還投資者資金都將使投資失去資格(22 I&N Dec. 158, 162 (Assoc. Comm'r 1998))。此外, 何事 強調的是,對於創造就業機會而言,重要的是 NCE 商業計劃的可信度,而不是 JCE 是否能夠長期盈利(22 I&N Dec. 206, 210 (Assoc. Comm'r 1998))。
這支持了我的觀點,即無需移民要求即可收回 EB-5 資本投資;償還與移民要求無關(對於 2022 年 3 月之後提交申請的 RIA 後投資者,還款與移民程序無關),並且取決於 EB-5 項目的成功。
移民律師可以幫助評估專案的移民風險和 EB-5 合規性,但除非獲得許可,否則沒有資格提供財務/投資建議。
平衡 EB-5 投資的風險和預期回報
然而,從財務角度來看,決定EB-5投資者償還能力的是JCE的資本結構。 JCE是一種用於為房地產或其他投資融資的債務和股權的分層結構,按優先順序排列,較低層級(例如優先債務)風險較低,收益較低,但償還優先;較高層級(例如普通股權)承擔更大風險,以獲得更高的潛在收益。了解資本結構對於投資者有效評估風險至關重要。
如果NCE將其資本以次級債務或夾層債務的形式貸給JCE,EB-5投資者在償還順序中排在優先擔保貸款人之後。如果專案失敗,NCE償還投資者的能力完全取決於NCE在JCE中持有股權時,在優先擔保貸款人獲得償付後是否還有剩餘——無論是作為固定分配優先權的優先股,還是作為具有剩餘收益但償還優先權最後的普通股——風險和償還前景都會隨之變化。因此,雖然NCE的移民法測試結果為“有風險”,但投資者的真實財務風險取決於EB-5資本在JCE結構中的配置。
這種框架造成了風險與報酬之間的錯配。在大多數市場中,高風險投資往往伴隨著更高的預期回報。然而,EB-5 發行通常只產生名目利率或極低的優先收益——通常年利率不到 1%——同時使投資者面臨與建設、市場波動和移民相關的風險。實際上,EB-5 投資者承擔了夾層貸款機構的角色,但獲得的回報卻像一個低餘額儲蓄帳戶。現實情況是,對大多數投資者而言,「真正的」回報是移民福利,而不是財務利潤。
關於 EB-5 重新部署和維持期的關鍵法律考慮
重新部署是 EB-5 專案最棘手的法律問題之一,因為當 JCE 償還 NCE 時(例如,貸款到期或提前償還),資金必須保持「風險」狀態,直到投資者的維持期結束。
根據美國移民局現行政策,允許再投資(只要再投資在「新企業業務範圍」內且「用於商業用途」),且必須在還款後的「合理時間內」進行——通常被解釋為大約12個月。但該政策規定定義較為寬泛,且由於再投資實際上延長了投資者資金被凍結的時間,因此在流動性和EB-5合規性之間造成了嚴重的矛盾。
訴訟質疑了美國移民局2023年10月發布的指南(該指南將維持期設定為自投資之日起兩年),認為該指南發佈時缺乏適當的通知與評論規則制定機制,對區域中心和投資者構成了不公平的限制。對此,一位聯邦法官拒絕在移民局發布正式的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之前,宣布區域投資法案(RIA)中概述的兩年維持期規則無效。
美國移民局已承諾發布一項非公開審查機制(NPRM)(預計2025年11月發布),以實施《EB-5改革與誠信法案》的維持條款。該NPRM的結果可能會解決一些關鍵問題:如何嚴格地制定再投資限制,再投資時間是否必須與「風險」定義相符,以及投資者的資本在再投資中可以保留多長時間。市場參與者預計,美國移民局將在很大程度上將現有政策納入監管。然而,存在著實施更嚴格的再投資限製或更長持有期的巨大風險。
總而言之,「風險」要求適用於NCE層面,但JCE的資本結構決定了投資者的實際財務風險。移民法並未要求投資者收回資金;它只要求投資者維持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
免責聲明:本文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出版商及其員工的觀點。或其附屬公司。本網站上的資訊僅供一般資訊;這不是法律或財務建議。具體的法律或財務建議只能由完全了解您特定情況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持證專業人士提供。在參與 EB-5 計畫之前,您應該尋求法律、移民和財務專家的諮詢 在本網站上發布問題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您發布的所有問題都將向公眾公開;不要在您的問題中包含機密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