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9 和 EB-5:有什麼關聯? - EB5Investors.com

I-9 和 EB-5:有什麼關聯?

凱特·卡爾梅科夫

聯邦移民法要求雇主透過填寫 I-9 表格(每位員工的就業資格驗證)來驗證新員工的身份和工作資格。每位新進員工都必須在入職後的頭三天內填寫 I-9 表格。在 I-9 流程中,員工必須向填寫 I-9 文件的個人(例如人力資源人員)出示文件以驗證其身分並證明其有權在美國工作。

I-9 表格提供了完成驗證必須出示的三類文件。新進員工必須提交:

  • 一份「A 類」文件,可證明其在美國的身份和工作授權。
  • 一份用於確定新員工身分的 B 類文件,例如駕照或軍人身分證,以及一份用於在美國工作授權的 C 類文件,例如社會安全號碼卡或美國出生證明

負責為 I-9 目的核實僱員在美國的身份的雇主只需確定向他們提供的文件是否合理且屬於提交文件的個人。如果雇主認為提供給他們的文件是可以接受的,那麼他們就不必採取其他措施來驗證員工的工作資格和身分。事實上,司法部 (DOJ) 已多次警告雇主不要對申請人進行「預先篩選」或在 I-9 表格上過度記錄,因為這被認為是歧視性的。

鑑於移民和海關執法局 (ICE) 審計和調查的增加,對於擔心遵守 I-9 要求的雇主來說,可以選擇使用由國土安全部與社會安全局聯合開發的自願互聯網系統管理,稱為電子驗證。該系統允許雇主根據各種政府資料庫運行新員工在 I-9 流程中提供給他們的資訊。該系統將向雇主確認該員工是否獲得工作授權,或是否存在需要解決的資訊差異(稱為「暫時未確認」)。

那麼為什麼 I-9 與 EB-5 投資移民簽證有關呢?對於必須為每位員工創造5 個美國就業機會的個人EB-9 申請人,美國移民局經常要求新商業企業的I-5 表格來確定投資者是否滿足EB-829 計劃的每個投資者9 個就業崗位的要求。在區域中心背景下,某些中心可能依賴專案公司的直接僱用。這在某些行業很常見,例如製造業、酒店業、輔助生活或餐館,專案公司可能會僱用一些直接員工來運作。儘管這些工作被美國移民局視為“間接”,因為它們不是新商業企業的僱員,但如果基礎經濟模型使用直接項目工作來計算總工作(包括間接和誘導就業),則必須證明項目公司的就業在I-XNUMX 階段,通常透過使用I-XNUMX。

一旦 I-9 進入 I-829 級別的 USCIS 手中,我們就會看到該服務本身已透過 E-Verify 來管理員工。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確定僱員不是 EB-5 背景下的美國工人,即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使雇主已按照 USCIS 概述的程序採取了所有合理措施,這些工作仍被排除在I-829 的工作統計之外。這會給雇主帶來衝突,因為他們按照聯邦指南(包括 M-274 雇主手冊雇主也可能發現自己在證明員工的移民身分以滿足 USCIS EB-5 要求的同時要注意不要違反《移民和國籍法》第 274B 條中的反歧視條款,陷入困境。

此外,將充滿技術或實質違規行為的 I-9 表格移交給 USCIS 也可能導致其姊妹機構 ICE 對公司文件進行不必要的審查。違規者可能面臨民事處罰。同樣,故意僱用或繼續僱用未經授權的工人的雇主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責任。自上任以來,歐巴馬政府為許多公司做出了榜樣,對 I-9 表格發出檢查通知,並對實質和技術違規行為處以民事罰款。隨著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進入 I-829 階段,預計提交的用於顯示就業機會創造的 I-9 將受到更多審查,以確保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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