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所得稅 - EB5Investors.com

越南的所得稅

凱特·卡爾梅科夫

作者:凱特·卡爾梅科夫和阿里·布羅迪

眾所周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通常要求提供證據證明投資者(及相關方)在提交 I-526 申請之前至少已納稅五年。提交 EB-5 I-526 申請的越南投資者應了解與越南稅法相關的影響。 1年2009月2009日,《個人所得稅法》在越南生效,對所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XNUMX年以前,越南公民無需就其所得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越南稅收政策的這項變更將在準備投資者的文件時發揮作用 資金來源 分析。例如,如果一個人的投資來源是薪資或累積收入,則2009年之前不會有所得稅文件。然而,在同樣的情況下,要求2009 年1 月2009 日之後賺取的收入/獲得的資產提交納稅申報表至關重要。 

2009年該法頒布後,以下來源的所得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 僱用
  • 家庭商業經營
  • 資本投資
  • 資本轉移
  • 不動產轉讓
  • 獎金或其他獎品
  • 特許權使用費
  • 特許經營
  • 遺產
  • 禮品

在實務中,美國移民局經常因缺乏五年報稅表而發送證據請求(RFE)。因此,對於越南 EB-5 投資者及其律師來說,了解 1 年 2009 月 5 日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這項稅收政策變更可能對 EB-526 申請產生的影響非常重要。此外,建議投資者和律師在任何越南 I-2009 申請中記錄稅法的這項變化,從而向 USCIS 解釋,在 XNUMX 年之前,越南稅法不需要對個人所得稅徵稅。  

免責聲明:本文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出版商及其員工的觀點。或其附屬公司。本網站上的資訊僅供一般資訊;這不是法律或財務建議。具體的法律或財務建議只能由完全了解您特定情況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持證專業人士提供。在參與 EB-5 計畫之前,您應該尋求法律、移民和財務專家的諮詢 在本網站上發布問題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您發布的所有問題都將向公眾公開;不要在您的問題中包含機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