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麥可哈里斯
美國國土安全部 (DHS) 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發布了一項重要的擬議法規,旨在實施… 5 年 EB-2022 改革與誠信法案 (RIA)該擬議規則計劃於 2026 年 7 月 2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佈,是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 RIA 成為法律以來 EB-5 監管方面最重要的進展之一。
該提案尚未最終定稿,目前正進入《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公告和評議階段。書面意見的截止日期為《聯邦公報》刊登之日起60天,假設刊登日期為2026年7月2日,則截止日期約為2026年8月31日。之後,國土安全部必須審查所有意見,考慮進行修訂,並在任何新的監管要求生效前發布最終規則。
儘管擬議規則的大部分內容都對 EB-5 利益相關者自 RIA 以來一直在經歷的事情進行了編纂,但一些條款將對項目結構、投資者備案、重新部署、資金來源文件、區域中心合規性和 I-829 規劃產生重大影響。
註冊投資顧問(RIA)終於獲得了完整的監管架構。
擬議規則將重組EB-5法規,刪除並保留原有的8 CFR 204.6條,並針對RIA後的EB-5申請創建新的8 CFR第204部分D子部分。國土安全部表示,舊法規通常將繼續適用於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的申請,而新的子部分將適用於RIA後的EB-5項目。
這不僅僅是一次技術上的清理。自2022年以來,該行業一直依賴法律條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表格、政策手冊更新、常見問題解答、利益相關者指南以及裁決實踐等多種依據。擬議的法規是國土安全部(DHS)為將這些分散的權限整合到一個統一的監管框架中所做的努力。
國土安全部提議將RIA後兩年的規則編入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聞之一是: 維持期國土安全部提議將以下立場正式寫入法律:RIA(投資影響評估)後的投資者通常無需在整個有條件居留期間維持其投資。相反,所需資金必須至少投資兩年,從所需資金投入風險之日起計算,包括在適用情況下提供給創造就業崗位的實體之日。
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先前在《註冊資訊揭露法案》(RIA)生效後發布的續簽指導意見,而這些意見曾引發業界爭議和訴訟。擬議的法規將把該政策從次級指導方針轉變為公示和徵求意見的規則制定程序。
然而,其中存在一個重要的細微差別:擬議規則要求投資金額在EB-5移民簽證申請提交之日仍保持投資狀態。對於貸款期限短或還款速度快的項目而言,此提交日期要求可能成為起草和徵求意見的重要議題。
部分投資和託管仍然是可行的,但全額投資仍然至關重要。
擬議規則承認,投資者可以透過已投資或「積極進行投資」的方式獲得資格。國土安全部也承認,投資者可以繼續使用託管安排來證明他們正在積極投資。
但該提案在實際操作中區分了資金投入和投資完成。就兩年的投資期間而言,如果資金存放在第三方託管帳戶中,投資期間並非僅僅因為投資者將資金存入託管帳戶而開始計算。投資期間從專案獲得批准並從託管帳戶釋放到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活動中開始計算。
這可能會影響採用分階段資本募集、延遲託管釋放或認購結構的項目,在這些結構中,投資者已承諾支付全部金額,但並非所有資金都已部署到 NCE 或 JCE。
投資金額已明確規定,未來還會增加。
擬議規則將對註冊投資顧問(RIA)的投資金額進行規範: 標準最低投資額 為 1,050,000 美元,TEA 和基礎設施項目的減少投資額為 800,000 美元。
國土安全部還提議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每五年根據 CPI-U 進行自動投資額調整,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 50,000 美元。
該提案還包括一項引人注目的1,400,000萬美元投資額度,用於在未來最終規則生效日期之後提交的「高就業區」投資項目。這對於那些不符合TEA或基礎設施優惠政策,但位於高就業區的計畫來說可能意義重大。
TEA和基礎設施規則將是重要的評論對象
國土安全部特別徵求對以下內容的意見 高失業率TEA認定包括適當的資料來源、加權失業率計算以及先前指定資格的續期。
擬議規則也就哪些類型的項目應符合基礎設施項目的定義徵求意見。這一點值得關注,因為基礎設施預留計畫一直是使用率最低的RIA類別之一,部分原因是人們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如何解讀該類別存在不確定性。
對於開發商和區域中心而言,TEA 和基礎設施條款可能是該規則中最具影響力的部分之一。
過橋融資面臨一項重大限制提案
國土安全部提議 取消使用已償還的過渡性融資 作為證明EB-5計畫創造就業機會的依據。這將與以往EB-5的做法截然不同,以往的做法通常是利用過渡性融資,使專案在EB-5資金完全籌集之前就能開始建設。
國土安全部並未完全關閉大門。該機構正在就替代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包括是否應允許在限制條件下提供過渡性融資,例如設定期限限製或基於專案總成本百分比的上限。
這個問題可能會引起區域中心、開發商、經濟學家和產業團體的廣泛關注。
陷入困境的企業將被取消資格。
另一項重要提議是取消將陷入困境的企業作為EB-5資格認定的依據。歷史上,陷入困境的企業案例允許投資者透過保住現有工作而非創造就業機會來獲得資格。實際上,陷入困境的企業案例相對較少,但取消這一類別仍然會消除EB-5的一個長期選項。
專案申請變得更加重要
擬議規則強化了以下方面的核心地位: 區域中心計畫申請區域中心投資者只有在區域中心提交相關項目申請後才能提交申請,並且他們的資格與該申請的持續批准掛鉤。
這意味著I-956F表格的策略變得更加關鍵。專案申請不僅僅是程序上的先決條件;根據擬議規則,它將成為投資者在申請中資格認定的持續依據。
國土安全部也提出了修改程序,包括在區域中心、國家合作企業或聯合合作企業被終止或取消資格時,投資者可以進行的修改。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投資者的資金至少持續投資兩年,並且創造了所需的就業崗位,則無需進行任何修改。
重新部署仍然存在,但會增加更多限制。
國土安全部特別徵求對以下內容的意見 投資者資本的重新部署包括區域中心應使用的記錄合規性的流程。
擬議規則似乎反映了後RIA時代的局面,即如果投資者已滿足兩年的投資要求並創造了就業機會,則不應僅僅因為簽證積壓嚴重而需要重新部署資金。國土安全部明確指出,其解釋將限制新企業僅僅為了應對可能漫長的簽證延誤而重新部署資金,從而避免投資者資金面臨風險。
也就是說,重新部署將受到更正式的合規規則、文件記錄和執法風險的約束。
基金管理、獨立帳戶和合規體係日益受到重視。
擬議規則將落實註冊投資顧問(RIA)關於獨立帳戶和基金管理的規定。區域中心、國家實體實體(NCE)和聯合實體實體(JCE)應預期投資者資金流動、記錄保存、監督和合規認證方面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這是更廣泛主題的一部分:國土安全部不僅僅是在監管投資者的資格。它還在監管EB-5生態系統,包括區域中心、國家商業實體、聯合商業實體、發起人、基金管理人以及與EB-5實體相關的人員。
美國國土安全部擬對直接推廣者和第三方推廣者實施註冊規則。該機構特別就推廣者註冊流程徵求意見。
推廣人員和移民仲介需遵守正式註冊規則。
這是合規的另一個重大進展。區域中心和國家移民中心需要確保推廣人員、移民代理和其他中介機構均已妥善註冊,並透過書面協議獲得報酬,並按要求進行資訊揭露。
審計、現場檢查、制裁和取消資格成為核心執法工具。
擬議規則將實施審計、現場檢查、罰款、暫停、取消資格和終止等措施。
這證實了RIA之後的計畫模式正從以申請為主導的模式轉向監管力度更大的合規機制。區域中心和計畫發起人應預料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專注於文件審核、資金流動、證券合規、發起人活動、就業創造以及持續的資格審查。
國家安全和反詐欺條款範圍廣泛。
擬議規則將實施RIA條款,旨在保護EB-5計畫免受詐欺和國家安全威脅。
這些授權可能會影響投資者、區域中心、新商業實體 (NCE)、聯合商業實體 (JCE) 以及與 EB-5 實體相關的個人。它們還可能允許美國移民局 (USCIS) 採取超出傳統補充資料請求 (RFE)、意向通知書 (NOID) 和拒簽框架的措施,包括制裁和取消資格。
明確撤回和自動撤銷規則
國土安全部也提議明確撤回申請的處理流程以及移民分類申請的自動撤銷程序。
對於退出專案、尋求保留優先日期或參與修改或替換投資結構的投資者來說,這可能很重要。
最終規則何時能夠公佈?
由於這是一項擬議規則,在國土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法(APA)流程之前,任何內容均不具有最終效力。假設《聯邦公報》於2026年7月2日發布,則公眾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約為2026年8月31日。之後,國土安全部必須審查並回應重要的公眾意見,然後才能發布最終規則。
國土安全部發布最終法規並無強制性期限。如果時間安排非常緊迫,最終法規可能要到2026年底才能出台,尤其是在國土安全部希望在2027年1月1日首次自動投資額調整之前完成最終法規的情況下。考慮到該法規的規模、EB-5項目的複雜性以及行業利益相關者可能提出的廣泛意見,更現實的時間表可能是在2027年初至年中。
最終規則可能不會在發布後立即生效。提案中的部分內容提及了最終規則發布後一段時間內的生效日期,其中包括一些條款將在最終規則發布後60天生效。
關鍵外賣
這項擬議規則並非只是例行公事,而是首次對RIA後的EB-5項目進行全面監管。
對於投資者而言,最重要的問題包括永續性、重新部署、資金來源文件、專案審批風險,以及如果區域中心、NCE 或 JCE 受到製裁時的保護措施。
對於區域中心和開發商而言,最重要的問題包括專案申請、過渡性融資、TEA 方法、基礎設施資格、資金管理、發起人註冊、審計、修改和執法風險。
業界應將此公告徵求意見期視為至關重要的機會。許多擬議條款可能會在未來幾年內影響EB-5計畫的運作方式。最重要的意見不應僅針對不利規則提出異議,而應提出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既能維護項目的完整性,又能保障EB-5資金用於實際項目和創造實際就業機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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