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爾塔·利洛
EB-5申請流程 不需要「一刀切」的文件,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在必要時可能需要特殊或額外的文件。
然而,EB-5 投資者會根據自己的情況遇到一組標準文件。 出生國家、其 EB-5 投資的性質以及其所處的申請流程階段等因素。
申請人必須提供其中一些文件;有些是由區域中心或 EB-5 投資開發商、新商業企業 (NCE) 強制執行的,而有些則具有混合來源。
基本 EB-5 文件
以下大部分文件主要是整個過程中所必需的,並且主要用於歸檔 I-526表格, 除非另有說明:
個人文件
私人和個人文件,包括私人和公共民事記錄,構成美國移民局的主要證據。第一個包括:
- 身份證
- 護照
- 教育證書
- 住所證明
- 美國地位
- 顯示在美國出生的出生證明
- 美國入籍證書
- 美國護照/護照卡
- I-551「綠卡」表格或
- 包含帶有 I-94 印章的 I-551 表格(如果通過陸路進入美國)或電子 I-94 表格記錄(如果通過空運或海運)的外國護照。
同時,公開民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政府發行
- 出生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屬)
- 結婚證書(如果適用)
- 婚姻終止文件(離婚文件、婚姻無效等)
- 收養證明(申請人或家屬的)
- 法庭和監獄記錄
- 軍事記錄
- 美國安全號碼(如果適用)
- 投資者居住過的所有國家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居住在不同國家,則取決於國家)。
私人次要證據
- 工作經驗(必須註明雇主的法定全名、工作地址、職稱和每個職位的工作日期)。簡歷通常適用。
- 用於歸檔目的的有效墨水手寫簽名原件副本(根據美國移民局標準)。
如果 EB-5 投資者是移民
- 永久簽證或居民卡
- 就業授權文件,或《移民和國籍法》(INA) 授權的任何目的
- 入境-離境紀錄表 I-94
- 同時調整身分申請(I-485申請)
- 向國土安全部 (DHS) 或司法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 (EOIR)(如果適用)提出驅逐、排除或驅逐出境的申請。
EB-5 新商業企業 (NCE) 所需的文件
組織文件
- 公司章程
- 合併或合併證明
- 合作協議
- 有限合夥證書
- 合資協議
- 商業信託協議
- 證明在州或市開展業務的權威機構的證書(或表明不需要此類證書的聲明)
- 如果業務擴大,需要證明所需資本已轉移至現有業務,從而導致企業淨資產或員工人數大幅增加,但不限於:
- 股票購買協議
- 投資協議
- 經認證的財務報告
- 薪資記錄
- 證明投資及由此產生的重大變化的任何類似文書、協議或文件。
投資證據
- 顯示存入 NCE 美國企業帳戶的金額的銀行對帳單副本
- 購買用於 NCE 的資產
- 從國外轉移到 NCE 使用的財產
- 已轉移或承諾轉移至 NCE 以換取持有人要求無法贖回的股票的款項,或任何貸款或抵押協議、本票、擔保協議或由該人擁有的資產擔保的其他借款證據申請人(NCE 的申請人除外),且申請人個人負有主要責任。
EB-5 投資所需的文件
區域中心或開發商記錄
- USCIS 批准的實體指定
- NCE 識別號碼 (NCEID)
- 事先獲得 I-526/綠卡批准
- 區域中心商業企業投資核准申請(I-956F 表格)的收據通知副本。
EB-5 專案提供備忘錄
這些是區域中心或開發商提供的有關該項目的文件。
- 經濟學家 report
- 私募備忘錄
- 經營協議
- 認購協議
- 託管協議
- 有限合夥協議: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
- 證明 EB-5 投資者將在公司中擔任決策或管理角色的證據 EB-5項目
- 業務計劃
- 項目信息
- 盡職調查報告
- 開發者資訊
- 創造就業報告
- 相關稅務記錄
- 如果員工已被雇用,請填寫 I-9 表格或其他類似文件,或說明何時僱用。
- 貸款結構
- 產權保險
- 證明該計畫已經或將在目標就業區 (TEA) 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據(如果適用)。
對營運企業或合法商業實體的投資
投資者有效地積極投資或正在投資合法商業實體的文件,可分為:
- 29 年 1990 月 XNUMX 日後成立,並根據美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有效運作。
- 對於 29 年 1990 月 40 日之前進行的投資,證據必須顯示企業重組或淨資產或員工人數增加 XNUMX%。
證據可以包括:
- 公司章程副本
- 合併或合併證明
- 合作協議
- 有限合夥證書
- 合資協議
- 商業信託協議或其他類似的組織文件
- 證明在 29 年 1990 月 XNUMX 日之後的某個日期,必要的資本金額被轉移到已經成立的企業,導致淨資產或員工人數顯著增加。
投資陷入困境的企業
- 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據表明現有員工數量正在或將在至少兩年內保持在不少於投資前的水平。
- 合格員工的稅務記錄、I-9 表格或其他相關文件的副本以及全面的商業計劃。
EB-5 計畫屬於 TEA 的證據
為了獲得 TEA(目標就業區)指定資格,NCE 將提供證據證明該項目位於農村或高失業率地區 (HUA)。
對於農村地區
- 證明 NCE 主要在任何標準大都市統計區 (MSA) 之外以及在最近的美國人口普查中人口為 20,000 人或以上的任何城市或城鎮之外的管轄範圍內開展業務的文件。
對於 HUA
- NCE 主要從事業務的相關 MSA 或縣的失業數據顯示其平均失業率為全國平均失業率的 150%。
- 州政府簽發的信函,證明 NCE 位於高失業率地區。
EB-5 申請人在 NCE 投資的文件
- 顯示 NCE 美國企業帳戶中存入金額的銀行對帳單副本。
- 購買供 NCE 使用的資產包括:
- 發票
- 銷售收據
- 購買合同,如果其中確定了資產的購買成本、購買日期和購買實體
- 從國外轉移供 NCE 使用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商業入境文件
- 提單
- 運輸保險單包含所有權資訊和識別財產並表明其公平市場價值的資訊。
- 轉移或承諾給 NCE 以換取股票的資金證據可能不包括要求 NCE 根據持有人的要求贖回資金的條款。
- 任何貸款或抵押協議、期票、擔保協議或其他由申請人資產(NCE 資產除外)擔保且申請人負有個人主要責任的借款證明的證據
- NCE 商業活動的證據
- 發票
- 購買
- 合約
直接 EB-5 表格申請涉及的文件
EB-5 申請的每個階段都需要特定的表格:I-526、I-485、DS-260 和 I-829。目前申請為線上申請,投資者應根據表格上的說明附上部分上述文件。
與表格歸檔相關的其他文件包括:
- 決定聲明(數位版)
- 申請費收據(數位)
- 表 G-28,作為律師或授權代表出庭通知 代表律師通知(數字)
- 求職信(律師撰寫)
其他相關文件有:
- 檢查證書
- 信用卡付款明細表
- 律師費
- 其他法律和商業顧問費
EB-5 投資的合法資金來源 (SOF) 證明
無論來源為何,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投資者都必須追蹤資金的來源,並驗證 EB-5 投資中的每一美元。文件的數量將取決於申請人的資金來源和原籍國。它們可能包括:
- 就業和收入證明
- 淨資產證書
- 美國或原籍國銀行帳戶對帳單
- 債務及貸款報表
- 財產所有權文件
- 出售或出借財產文件
- 銀行本票
- 贈與信(證明投資者透過合法途徑獲得該資金,並且該資金是善意提供的贈與,且不是為了規避對允許的資金來源施加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活動收益)。
- 稅務報表及申報表(至少 3-5 年)
- 營業執照/登記
- 公司審計的財務報告
- 有形資產
- 保險收益
- 用於代表投資者將資金轉移到美國的第三方身分。它可能包括任何貨幣服務業務或第三方兌換商。
- 過去 15 年內美國境內或境外任何法院對申請人所作的金錢判決
- 代表您將用於您投資的資金轉移到美國的任何人的身份。
USCIS 可能要求的其他 EB-5 訊息
- 證據請求 (ROE)
- 意圖拒絕通知 (NOID)
- ROE 或 NOIDS 所需材料
提交 EB-5 文件時應牢記的最佳實踐
當提交文件時 EB-5 簽證申請,投資者必須遵循美國移民局推薦的最佳實踐,並且 移民律師.
首先,機構官員根據「最佳證據規則」進行工作,該規則要求提供申請中事實受到質疑的原始文件。但是,除非有特別說明要求提供原件,否則通常會接受清晰的文件副本。如果 EB-5 投資者提交了 USCIS 不需要的原始文件,該機構可能會保留這些文件作為其記錄的一部分,並且不會自動退回;它甚至可以在收到後銷毀它們。
其次,美國移民局建議提供過去五到七年的記錄,有時甚至是 15 年的記錄(取決於表格)。如果某些文件比這更新,申請人必須證明提交該文件的原因以及其合法性。
第三,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六章概述了該機構考慮的兩種類型的證據: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主要證據足以證明資格要求,包括政府簽發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明和官方旅行證件。另一方面,次要證據可能表明某個事實可能是真實的,但它並非來自主要來源。次要證據的例子包括就業記錄、財產記錄和宗教記錄。然而,投資者必須證明所需的主要證據不存在或無法獲得。
最後,投資者應在其外語文件中附上完整、經過認證的英文翻譯。所有譯本必須包含譯者的正楷姓名、日期和聯絡資訊。如有必要,美國移民局可能會要求額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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