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AC 許可證在 EB-5 申請處理中的相關性
作者:凱特·卡爾梅科夫和詹姆斯·科米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是一個聯邦機構,負責頒發通用許可證和特定許可證,允許進行某些類型的活動,而這些活動通常會因OFAC執行貿易制裁而被禁止。 OFAC是美國財政部的一個部門,負責制定和執行美國頒布的貿易制裁。所有美國公民,包括永久居民外國人,無論其身處何地,所有在美國境內的個人和實體,以及所有在美國註冊成立的實體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都必須遵守OFAC的規定。目前,OFAC對古巴、伊朗、蘇丹、北韓和敘利亞實施全面的經濟制裁,對其他國家實施的製裁則較為有限。此外,OFAC還會定期公佈一份與這些國家及其他國家有關的公司和個人名單,該名單被稱為「特別指定名單」(SDN)。美國公民明確禁止與名單上的個人進行交易。
作為區域中心和法律顧問,了解哪些國家可能面臨制裁非常重要。 OFAC 法規限制了某些 EB-5 投資者透過指定國家/地區的機構合法獲取資金的能力,或者如果他們或他們獲得投資資金的公司位於 SDN 名單上。 USCIS 非常了解 OFAC 的要求,並且可以在未獲得許可證的情況下發出拒絕通知,因為這種情況下的資金不符合「合法來源」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如果 USCIS 因缺乏 OFAC 許可證而拒絕的決定受到質疑,行政上訴辦公室將維持 USCIS 在此基礎上的決定。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 (OFAC) 的製裁許可分為兩種類型,稱為「一般許可」和「特定許可」。在某些情況下,OFAC 可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 41 篇第 501.801 條授權某些活動,而這些活動通常會被美國制裁所禁止,這種授權被稱為「一般許可」。例如,OFAC 去年發布了新的《伊朗交易和製裁條例》(ITSR),向伊朗頒發了一般許可。 OFAC 特別授權“從伊朗向伊朗境內的個人或代表伊朗境內的個人轉移資金”,前提是該交易符合特定條件。 (OFAC 有時會明確命名一般許可,例如“一般許可 D”或“一般許可編號 1”,但這些許可與 EB-5 投資移民項目關係不大。)在此許可實施之前,每位伊朗 EB-5 投資者都需要申請“特定許可”,這意味著個人必須先向 OFAC 申請一項獨特的豁免,然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CISUS) 意味著個人會批准其申請。使用通用許可證可以免除伊朗個人投資者申請自己許可證的需要,而申請許可證通常需要 6-14 個月的漫長等待。
然而,通用許可證不會覆蓋 SDN 清單。如果 EB-5 投資者已從名單上的公司獲得資金或已在名單上,那麼他們很可能被禁止進行 EB-5 投資,除非他們能夠從 OFAC 獲得轉移資金的特定許可證。如果不可能,他們可能不會繼續進行 EB-5 投資。區域中心應注意,任何確定以轉帳方式幫助受制裁個人的美國人都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處罰。
違反 OFAC 制裁的後果可能很嚴重。公司或個人可能會被處以 50,000 美元至 10,000,000 美元不等的巨額刑事罰款以及 10 至 30 年監禁。此外,民事處罰範圍為 11,000 美元至 1,000,000 美元,並拒絕投資者的 EB-5 申請。此外,禁止行為清單、其範圍以及 OFAC 參加的一般許可證經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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