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凱特·卡爾梅科夫
對 EB-5 投資感興趣的個人中普遍存在的一個謬論是,他們認為作為投資的對價,他們將獲得有形實體財產的所有權權益。然而,這與事實相差甚遠。
EB-5 計畫的基石之一是法定要求,即為了產生回報,對 EB-5 計畫的投資必須處於「風險」狀態。 8 CFR § 204.6(e)。僅僅有投資意圖或目前沒有資本承諾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投資者正在積極進行投資。在 泉美事,對於處於「風險」狀態的資本,必須存在損失風險和收益機會。 泉美事,22 I&N Dec. 183-188(Assoc. Comm'r 1998)。
這特別排除了投資者將獲得特定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以換取其 EB-5 投資的情況。這一原則在 泉美事 並在30月XNUMX日th EB-5 政策備忘錄。如果投資者獲得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保證,那麼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確定實際金額時,該保證的現值不計入投資者的出資總額。
因此,投資 EB-5 投資的投資者可能不會獲得對房屋、公寓、商業空間或任何其他房地產權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此外,這些規則還禁止投資者接受個人財產項目作為投資回報,無論該個人財產項目的價值有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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