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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裁決中的證明標準

凱特·卡爾梅科夫

by 凱特·卡爾梅科夫

美國移民局裁決員現場手冊概述了所有美國移民局官員在裁決移民申請時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該手冊對所有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官員都有約束力,其中規定申請人首先有責任證明自己的資格。申請人必須先證明他或她有資格獲得他們所尋求的福利。然後對請願書進行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證明標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所有 EB-5 申請人必須滿足「證據優勢」證明標準。根據美國移民局的規定,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或她所聲稱的內容更有可能符合證明標準。裁判心中不必消除所有疑慮。美國移民局進一步解釋說,如果申請人提交了相關的、證明性的、可信的證據,得出該主張「更有可能」或「很可能是真實的」的結論,那麼就滿足了證明標準。因此,在準備資金來源分析或區域中心指定的初步申請時,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其他一切都支持這一事實,那麼缺乏某些東西(例如單筆銀行交易)可能不會對請願書造成致命影響更有可能以合法方式賺取。

 

法律規定的證據標準較高的案件,其證據標準稱為「證據明確、令人信服」。換句話說,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案件無法達到「證據確實、令人信服」的標準。 「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要求評審員相信申請人提出的主張「相當確定」或「極有可能」。事實上,這在許多方面都類似於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實際上,美國移民局在管理 EB-5 計畫時似乎對申請的審查變得更加嚴格。通常,要求提供證據或拒絕意向通知似乎表明申請人沒有達到明確且令人信服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提醒 USCIS,EB-5 相關申請中正確的證據標準是優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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