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 EB-5 I-829 申請被拒,您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 EB5Investors.com

如果您的 EB-5 I-829 申請被拒,您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約瑟夫·巴尼特
EB-5諮詢處理

作者:Bernard Wolfsdorf、Joey Barnett 和 Serena Siew

如果您是透過 EB-5 計畫獲得的有條件永久居民 (CPR),而您的 I-829 解除條件申請被拒絕,您可能會收到移民法庭驅逐程序的出庭通知 (NTA)。

在獲得 NTA 簽發後繼續留在美國的一個合法選擇是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 240A(a)條申請取消合法永久居民的遣返(LPR 取消)。這個複雜的過程涉及在移民法官面前尋求免於驅逐出境的救濟。

LPR取消流程

要獲得取消 LPR 的資格,您必須:

  1. 申請時已是合法永久居民 (LPR) 至少 5 年。
  2. 以任何身分入境後在美國連續居住7年。
  3. 沒有犯過加重重罪。
  4. 證明您的案件值得移民法官的有利裁量權。

一般來說,儘管 I-829 表中有相關規定和措辭,但只有移民法官維持 I-829 拒絕令,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才會終止,這意味著在驅逐程序期間,您仍可能被視為有條件 LPR。

主日程聽證會

第一次聽證會將是移民法庭的主日曆聽證會,您可以透過律師解決與 I-829 拒絕相關的任何問題,以及您申請 LPR 取消作為一種救濟形式的意圖。下一步是向移民法庭提交EOIR-42A(LPR取消申請),並向USCIS支付申請費和生物識別費。提交申請時需附上以下支持文件:

1)作為LPR的5年證明(例如綠卡,報稅單)。
2)7年連續居住的證明(租約、學校/工作記錄、醫療/牙科記錄、報稅表等)。
3)良好道德品質的證明(包括家庭關係、困難、就業和其他貢獻,包括宗教和社區貢獻等)。
4) 積極資產證明(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家庭成員、社區參與、復原(如果有任何先前的犯罪行為)。

個人聽證會

下一步是個人聽證會,您將向移民法官陳述您的案件。政府可能會對您取消 LPR 的資格或酌情理由提出異議。如果獲得批准,您將保留或重新獲得永久居留權。
這通常是諮詢或聘請一位熟悉 EB-5 法律和 I-829 拒絕的經驗豐富的驅逐辯護律師的時候。重要的是要有策略,並儘可能同時尋求多種形式的救濟(例如,取消 LPR、調整身份,甚至作為後備措施的自願離境)。

重要事項

重點
• I-829 申請被拒絕並不會自動終止 LPR 身分。只有移民法官的最終驅逐令才能發揮這樣的作用。
• 在某些情況下,建議考慮提出動議,重新考慮/重新開啟 I-829 拒絕,以提供額外的支持證據。
• 申請取消時,您必須證明您仍然是合法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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