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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B-5 投資者案例中成功使用貸款收益的策略

凱特·卡爾梅科夫

作者:凱特·卡爾梅科夫和珍妮佛·赫爾曼斯基

雖然 USCIS 允許投資者使用貸款收益進行 EB-5 投資,但要成功做到這一點,律師和移民投資者必須了解 USCIS 裁決和證據要求的最新趨勢。以下六個技巧重點介紹了透過 EB-5 實踐而變得明顯的最新要求:

  1. 貸款期限。  USCIS 的要求似乎會仔細審查貸款期限,並優先考慮至少 1-2 年的貸款,如有必要,可選擇延長貸款期限。對於投資者來說,抵押房產並可能在投資者移居美國時出售房產以償還貸款是一種可接受的策略。
  2. 利率。  貸款或短期信貸協議應列出貸款利率。如果沒有指定利率,移民局可能會將貸款視為贈與,這可能會為案件帶來問題。這是準備案件的律師一開始就應該審查的問題。
  3. 貸款的抵押品。  貸款必須由投資者的個人資產全額抵押。因此,貸款協議或任何短期信貸協議也應與以投資者財產擔保貸款或短期信貸協議的抵押協議相對應。每項作為貸款抵押的財產都應列在相應的抵押協議上。
  4. 貸款評估。  應對任何擔保貸款的財產進行正式評估。對於美國移民局來說,僅僅擁有「資產評估會議記錄」可能還不夠。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想知道這些財產是如何估價的以及何時估價的。房產價值應等於或超過貸款金額。
  5. 所有權文件。  I-526 提交資料必須完整記錄投資者如何擁有擔保貸款的財產。儘管有一條不言而喻的規則,但如果房產是在不到 7 年前購買的,則 I-526 申請書應解釋投資者如何購買正在抵押的房產,因為 USCIS 已多次要求提供此資訊。這包括尋找購買時使用的任何資金。
  6. 使用權與所有權。  如果投資者抵押的東西只是他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上並不擁有,美國移民局將需要律師和投資者解釋銀行如何以及為何接受該東西作為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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