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姆斯·科米和凱特·卡爾梅科夫
由於直接 EB-5 專案激起了投資者的興趣,一些投資者可能會發現 E-2 是更早進入美國的有吸引力的選擇,並計劃在投資者抵達美國後提交 I-526 申請。 E-2 非移民簽證允許來自某些條約國家(不包括巴西、中國、印度或俄羅斯)的個人在美國一次居住兩年,並可無限次續簽,同時在美國開發和指導業務。有趣的是,直接投資 EB-5 計畫的一些計畫要求與 E-2 非移民簽證要求重疊,使申請人有機會在 I-526 申請獲得批准之前享受在美國居住的機會。
同時也是 EB-2 投資者的 E-5 條約投資者必須 滿足七項要求:
- 申請人是以下國家的公民 條約國.
- 申請人必須擁有目標公司。
- 申請人必須是擁有基本技能的所有者或關鍵員工,例如高階主管或非主管人員。
- 申請人必須能夠「發展和指導」業務。這是透過證明至少 50% 的企業所有權或透過管理職位或其他公司手段擁有營運控制權來確定的。
- 申請人必須進行大量投資,這意味著他們有能力維持企業。國務院使用業務相對/比例測試來衡量這一點。資金根據創建企業、維持和成功營運的成本以及投資者成功的程度或可能性進行權衡。
- 該企業不能是「邊緣」企業。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僅僅為投資人提供支持,而應該創造就業機會。
- 申請人必須有在完成工作後離開美國的意圖。
將資金投入 E-2 企業的投資者也可能滿足 EB-5 的一些要求。特別是,根據業務類型,500,000萬美元可以滿足大量投資要求。僱用 5 名全職員工的直接 EB-10 投資者也可能滿足「邊際」要求。
也許最有趣的是,E-2 帶來了許多 EB-5 的好處。例如,E-2簽證持有者可以將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帶到美國。這些家屬可以在 E-2 簽證期限內在美國工作或學習。 E-2投資者可以自由出境,只要生意成功,E-2簽證持有者就可以留在美國。不涉及USCIS。
儘管獲得 E-2 簽證比 EB5 流程更快、更有效率,但 E-2 也存在一定的缺點和風險。其中,來自許多國家的申請人沒有資格,因為與美國沒有條約,E-2簽證持有者的孩子可能會支付州外學費,因為他們不是居民,E-2簽證持有者必須表現出意圖簽證期滿回國,管理要求更加嚴格。還有更多的考慮因素,因此任何考慮此選項的申請人都需要諮詢移民律師。然而,如果合適的話,E-2 可以成為 EB-5 投資者跳過排隊並更早開始在美國生活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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