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及時分期付款是 EB-5 申請成功的關鍵 - EB5Investors.com

律師稱,及時分期付款是 EB-5 申請成功的關鍵

EB5Investors.com 員工

EB-5 社區中流傳著這樣的謠言:一些 I-526 申請被拒絕是因為區域中心計畫的投資者在申請審核時只支付了部分款項,而未能支付剩餘的承諾投資金額。

美國移民律師 凱特·卡爾梅科夫 來自 Greenberg Traurig 的部落格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之所以拒絕這些申請,是因為這些部分投資申請「在提交時無法獲得批准」。

她解釋道:“投資者必須已經全額投入所需資本,或者正在不可撤銷地承諾將資金立即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

「不可撤銷」是指資金必須從管理資金的新商業企業 (NCE) 轉入就業創造實體 (JCE) 帳戶,並根據 EB-5 項目的商業計劃使用。因此,即使尚未到達 JCE,美國移民局也希望待付款項已全額到達。

如果 EB-5 投資者僅持有資金且尚未採取措施處理剩餘款項,則該申請不被視為「可批准」。

問題的核心是拖延支付剩餘款項,而不是使用 部分付款 本身。

Baker Donelson 公司的 EB-5 律師 Robert Divine 表示他也聽說過這些拒絕的情況,最好的選擇是在 EB-5 申請過程中儘早全額付款。

他說:“提交 I-526E 申請後,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不投入資金。”

當申請人支付全部投資金額時,即為全額付款,無論是投資於位於目標就業區 (TEA) 的 EB-5 項目,金額為 800,000 美元,還是投資於美國其他任何地方,金額為 1,050,000 美元。同時,部分投資涉及首付款,剩餘款項將在稍後商定的日期支付。

EB-5 投資者在部分投資中究竟有多少時間進行後續付款?

據報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拒絕了一些 EB-5 部分申請,原因是這些投資者在申請處理期間未能及時支付款項並補足全部金額。

證券律師 黛比·克利斯 Rimon解釋說,在最初付款後就否認是不對的。去重一個長句適用於所有 EB-5 申請的規則。

「申請書提交時必須具備可批准性。實際上,這意味著提交時的記錄必須已經證明,投資者已經投資了所需的金額,或者正在積極進行投資,並作出了可信、具有約束力且有充分文件證明的承諾,從而確保全部合格資本都將被投入風險,並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活動。」

她補充說,錯過後續分期付款的截止日期——特別是發行協議或投資者協議中規定的截止日期——通常會導緻美國移民局「得出結論,認為在提交申請時,資金既沒有得到充分投資,也沒有得到充分且不可撤銷的承諾」。

卡爾梅科夫說,延遲時間似乎有所不同。

“我們看到了各種各樣的回复,從幾周到幾個月不等,具體取決於裁決階段和申請的具體情況。”

為了使這些請願符合規定並可獲批准,分期付款應該「及時得到資助」。

然而,「及時」在實際中意味著什麼呢?

EB-5 律師一致認為,部分投資最有效的時機是 有待處理的部分正在投資中 首次付款後六個月內。

Klis 提醒說,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沒有規定第二筆款項的支付期限(以週或月為單位)。

她補充說:“決定性問題不是日曆上的寬限期,而是截至提交申請之日,投資者的剩餘資金是否已經不可撤銷地承諾,並且走上了可信的、近期的途徑,可以承擔風險並提供給創造就業的實體(JCE)。”

如果申請中以本票證明剩餘出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僅在以下情況下才會將該本票視為資本:投資者承擔個人和主要責任,該本票由投資者自己的資產充分擔保,並具有完善的擔保權益,且幾乎所有到期款項均在兩年內支付,且無延期條款。

克利斯說:“這些特徵是證明未付餘額在申報日仍然‘已投資或正在投資’的最清晰方式。”

卡爾梅科夫證實,分期付款的時間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項目是否屬於農村目標就業區 (TEA) 或基礎設施優先預留區,以及該項目的 I-956F 表格是否已獲得批准。

在我們的實踐中,我們遇到過一些農村項目,I-956F 申請獲批後,最快在提交申請後兩到六個月就能收到 I-526E 裁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應該做好第二筆(或後續)分期付款期限很短的準備。基礎設施項目通常也是如此。對於目標就業區 (TEA) 項目,流程通常要長一些,目前裁決時間通常在提交申請後六到十個月左右。 

該律師補充說,對於已提交但尚未獲得 I-956F 批准的 EB-5 項目,他們可能會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靈活性來構建分期融資,因為 USCIS 在 I-956F 獲得批准之前無法裁決投資者的 I-526E。”

克利斯補充說,申請中提供的文件應該能夠佐證「正在積極進行投資」這一說法。

克利斯總結道:“僅僅擁有個人銀行帳戶是不夠的。僅僅將資金——即使是大額餘額——存放在個人賬戶中,並不能表明這是一項有承諾的、承擔風險的投資。” 根據相關資本承諾條款轉入 NCE 帳戶,或簽訂合格的、有擔保的本票義務,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認可的「積極」投資行為。

由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要求的遠不止是意向或初步步驟,因此文件應包含以下方面的證據:

  1. 實際承諾和業務活動。
  2. 就業安置風險及參與創造就業活動的可能性。
  3. 託管和緊急措施。

如果可以批准,第一期和第二期應支付多少錢?

EB-5 法規並未規定區域中心投資者在提交 I-526E 表格之前部分付款申請中第一筆或第二筆付款的最低金額。

卡爾梅科夫說:“金額通常由區域中心和投資者協商決定。”

不過,她補充說,區域中心投資者提交的 I-526 申請應包括分期付款協議(或附函),具體說明剩餘 EB-5 資金的繳納時間表。

「作為最佳實踐,投資者應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不僅包括初始投資金額,還包括未來分期付款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以證明根據分期付款安排將投資的所有資金的合法來源和路徑,」她說。

Divine 補充說,盡量減少待付款的不確定性將有利於部分付款申請。

他說:“迄今為止,最好的做法是確定支付剩餘款項的具體來源,並在申請書中完整記錄下來。”

克利斯堅持認為,部分付款的分期付款計劃必須符合這些要求。

她表示:“如果未付金額由符合條件、可強制執行且有擔保的債務所涵蓋,且該債務在可接受的近期範圍內到期,並有佐證(例如,正在進行的資產清算),那麼即使第二期款項‘在幾個月後’到期,也仍然符合‘提交後即可批准’的條件。”

克利斯警告說,不要選擇無期限、可自由支配或容易取消的分期付款“計劃”,也不要依賴未來,以免造成投機行為。

由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沒有將「逾期」指標與這些拒絕聯繫起來,最近的拒絕表明,投資者在提交申請時沒有足夠具有約束力、近期且可信的承諾。

「一旦超過自行設定的或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而未付款,就削弱了申請提交時資金已不可撤銷地投入的說法。換句話說,違反融資條款本身就足以證明申請時不符合資格,而與延遲時間的長短無關,」克利斯說。

還有什麼其他選擇?

除了按時還款外,迪瓦恩解釋說,貸款也是一種選擇,前提是他們也符合 EB-5 簽證要求。

「如果貸款機構(如果不是正規銀行)能夠證明貸款資金來源,就像你的資本金一樣,你可以考慮申請貸款來彌補你的缺口,」他說道,「對於必須部分還款的人來說,需要考慮到新企業(NCE)的限制,他們需要及時向共同控制企業(JCE)繳納所有資本,並且希望通過儘早補足資本來解決任何不確定因素。」

但是,使用 EB-5投資貸款 可能會導致問題複雜化。有報導稱,美國移民局拒絕了來自NCE或區域中心的貸款申請。 Divine表示,這或許可以解釋該機構拒絕涉及逾期或無證部分投資的申請數量增加的原因。

他說:“NCE 附屬貸款激怒了 USCIS,促使 USCIS 對之前接受的做法(包括部分付款)採取了新的消極態度,稱最初未記錄來源的後期貢獻是導致申請被拒絕的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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