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爾科·伊塞弗
核心問題是 EB-5景觀 這涉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的職責以及該機構對自身職責的看法,而這會微妙地影響投資者的結果。
國會制定法律,各機構執行法律。但在這兩者之間的空白地帶,卻形成了更複雜的局面:解釋、裁量權,以及有時出現的分歧。
在EB-5簽證專案中,這種分歧不再僅僅存在於法規和規章之間。如今,它更清晰地、也更具深遠的影響體現在法律和裁決本身的交會處。
美國移民投資中法律與意圖之間的拉鋸戰
理論上很簡單。國會頒布該法規,主要是通過《移民和國籍法》,以及最近的《2022 年改革和誠信法案》(RIA)。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該法規的解釋是: 透過規章和政策指導,裁決者將這些規則應用於個案。在此框架下,該機構負有雙重責任:既要遵守法律條文,也要推進其立法意圖。.
大多數情況下,這兩者是同步進行的。但EB-5計畫與其他大多數美國簽證計畫不同。其法律條文通常較為寬泛,而且國會似乎有意留下解釋空間。正是這一點讓情況開始改變。
當法律條文與其預期目的發生衝突時,應該遵循哪一條?
關於資本回報的爭論清楚地體現了這種矛盾。
根據投資條款,註冊投資顧問(RIA)允許在創造就業實體(JCE)使用兩年後償還本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其法規中採納了這一立場。
然而,包括美國投資局在內的主要行業利益相關者 (IIUSA)代表著一部分成熟的區域中心,對此強烈反對。 他們認為,國會並不希望資金這麼快回流,而較長的期限(通常為五年)更能保護該計劃的完整性。
預期監理框架與實際執行之間存在脫節
| 議題 | 法定/監理訊號 | 觀察到的裁決趨勢 | 正在執行的是什麼? |
| 提交申請時已進行部分投資 | 資本可能“正在被投資” | 若經裁決未部署全部資金,則發出補充說明/反對意見通知。 | 無論是條文或精神都不夠清晰;實際上需要全額撥款。 |
| RC附屬貸款結構 | 如果貸款來源合法,則貸款是允許的。 | 加強審查,尤其針對無擔保或關聯貸款 | 法律精神(確保承擔風險的真實資本),但缺乏明確的成文法依據。 |
| 資金來源標準 | 「優勢證據」(可能性大於50%) | 接近法醫記錄的預期 | 都不是;舉證責任似乎高於法定標準。 |
| I-526E 與 I-829 的結果 | 具有連續性的兩階段過程 | 先前已核准的I-829申請被拒數量增加 | 應用不一致;各階段標準不一 |
| 維持期 | RIA 後更明確的定義 | 時間和還款時間的保守解讀 | 雖然仍有爭議,但更符合字面意義和精神實質。 |
如何因應EB-5監管意圖與美國移民局解釋之間的差異
部分投資:當流程成為必要條件時
該法規允許 EB-5投資者將處於投資過程中這反映了專案在實務上的運作方式,資金分階段投入。就業機會的創造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實際上,時機的含義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如果投資者在審批開始前未能完成全部投資,則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和拒絕投資申請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包括主要EB-5利益相關者的評論在內的行業分析強調了這種趨勢,即要求在審批審查時或之前完成全部投資。
法規將其視為一個過程;裁決將其視為一項已完成的要求,這既不符合法律的字面規定,也不符合法律的意圖,反映出人們更傾向於確定性而不是靈活性。
貸款結構:形式符合但實質不符合
與區域中心相關的金融機構幫助投資者彌補資金缺口,但這引發了人們對移民結果和金融利益的擔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拒絕向與區域中心有關聯的實體發放貸款,因為此類安排可能無法為專案帶來新的資金,從而違背其目標。律師們認為 銀行貸款較安全 由於獨立承銷,貸款機構提供的貸款通常更安全,而來自區域中心的貸款往往會引發人們對投資合法性的質疑。這些問題可能導致要求提供補充資料,甚至導致申請被拒絕。儘管操作流程可能符合法律規定,但卻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的立法意圖相悖,儘管相關法律條文並不明確,USCIS仍然堅持執行這些做法。
資金來源:當標準悄悄改變時
投資者必須提供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他們的 資金係合法取得 確保非法資金被排除在該計劃之外。然而,這項標準的實際應用已經遠遠超出了其最初的設想。
從業人員一致反映,美國移民局要求提供涵蓋多年、多個司法管轄區和多筆交易的詳細文件。產業指南目前建議投資人將資金來源視為案件的核心要素,並準備盡可能減少歧義的文件。
這種程度的審查超越了法規的要求和立法意圖。
法律要求提供合理的證據。而實務上卻越來越要求近乎完全的重建,這形成了一種新的標準,這種標準存在於實務中,但並未寫入法律條文。
兩階段問題:I-526E 和 I-829
EB-5流程應該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開始 I-526E 表格,用於確定資格隨後是I-829表格,該表格確認了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然而,這種連續性經常被打破,因為在I-526E階段被接受的問題可能會在I-829階段再次出現,導致與資金來源相關的新挑戰或拒簽。
無論這是由於解讀演變或立場轉變所致,其結果都是一樣的。投資者在整個過程中都面臨不確定性。有些訴訟案例涉及相同資金來源,這些資金在I-526E階段被認定為合法,但隨後又被重新審查並認定為非法,導致在I-829階段收到補充資料通知或被拒簽。
知名移民律師警告說,實際情況似乎遠比想像的複雜得多。 I-829 申請被拒 2025年,這種情況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普遍。一個令人遺憾的趨勢是,I-829申請被拒的案例越來越多,而這些拒簽案例的資金來源和途徑與多年前I-526申請獲批的資金來源和途徑相同,只是需要重新審查。他預計,這種重新審查最終會在聯邦法院受到挑戰。
如果美國移民局在沒有明確且實質依據的情況下重新審查先前已接受的問題,則整個流程將失去連貫性。此時,I-526E 階段的批准僅構成初步意見。
永續性:一個概念,兩種對話
永續性包含兩個關鍵要素投資者在I-526E申請獲批後必須保持其有條件移民身份,並獲得為期兩年的有條件綠卡。他們必須持有該身分兩年後才能申請為期十年的永久綠卡。 RIA已將資本回報流程與移民流程分開,允許投資者在申請永久居留權和創造就業機會之前尋求資本回報。
如上所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對相關法規的解釋是允許在使用兩年後返還本金。大多數投資者同意USCIS的觀點。他們認為,延長期限會強加一項法律中並不存在的要求。
另一方面,IIUSA和其他產業利害關係人認為,《監理投資法》(RIA)支持至少五年的資本持有期,而非較短的兩年維持期。他們認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本應透過正式的公告和評審程序來制定這一更長的期限,而不是透過政策更新。正如他們在正式的規則制定請願書中所述,這並非誤用,而是基於同一法律文本的不同解讀所致。
這種區別很重要。
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較為現實的看法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不僅是裁決者,也是該計畫的管理者。
這種觀點可以解釋我們所看到的大部分現象。
決策不僅反映了法律允許的範圍,也反映了機構認為該計畫應該達到的目標。
有人認為,更嚴格的裁決反映了一種努力 減緩移民這說法難以證實。然而,更嚴格的文件要求、不斷變化的解釋以及更保守的裁決,都造成了更大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如今已成為投資人體驗的主要特徵。
真正的差距
EB-5計畫運作涉及三個層面:法律、監管解釋和裁決。這三者之間的協調一致至關重要;一旦出現偏差,就會產生不確定性。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根據其對計畫宗旨的理解來決定最終結果,這雖然有助於加強監管,但也造成了規則模糊不清的局面。對於長期投入大量資金的投資者而言,這種不確定性構成了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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