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2013月XNUMX日,移民局終於發出了萬眾矚目的 最終 EB-5 裁決政策備忘錄。最終 EB-5 裁決政策備忘錄對 EB-5 計劃進行了重大修改並作出了澄清。這兒是一些精彩片段:
區域中心修正案
新備忘錄中概述的區域中心計劃最重大的變化之一是美國移民局關於向區域中心提交修訂申請的政策。目前用於區域中心修訂申請的I-924 表格提供了可接受的修訂清單,包括:組織結構或管理的變更、資本投資項目(包括用於估計以前創造就業機會的經濟分析和基本業務計劃的變更)核准的投資機會),以及附屬商業企業的組織架構、資本投資工具或發行備忘錄。然而,新的政策指南規定,當區域中心改變其重點行業、地理邊界、商業計劃或經濟方法時,不需要對區域中心的名稱進行正式修改。它還進一步指出,如果區域中心在 I-526 階段裁決之前事先尋求美國移民局允許此類變更的確定性,則可以選擇尋求修正案,但區域中心不需要這樣做。
因此,區域中心似乎不再需要提交修改申請來承接其當前行業名稱或當前地理範圍之外的項目。相反,美國移民局將在裁決外國投資者的 I-526 申請的過程中裁決這些變化。
區域中心的地理區域
該備忘錄首次概述了美國移民局對區域中心地理區域的標準。在審查I-924 表格上的區域中心指定申請時,美國移民局將審查新區域中心的擬議地理邊界,如果申請人能夠通過大量證據證明擬議的經濟活動將促進經濟增長,則認為這些邊界是可以接受的在建議的區域。根據美國移民局的經驗,擬議區域中心地理邊界的合理性可以透過證據證明擬議區域對擬議項目的供應鏈以及勞動力庫做出重大貢獻。區域中心的經濟學家可以幫助滿足這項標準。
假設的、實際的或示範項目批准
該備忘錄概述了I-924申請中包含的區域中心項目的三種選項:假設項目、實際項目和示範項目。 「假設專案」是指沒有符合「何氏案」(Matter of Ho)規定的商業計畫支持的專案提案。 「實際專案」是指有符合「何氏案」 (Matter of Ho )規定的商業計畫支持的具體專案提案。 「示範計畫」指一份I-526表格樣本申請,該申請需與I-924實際計畫提案一同提交,其中包含商業企業的組織和交易文件的副本,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審查這些文件,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既定的EB-5資格要求。
該備忘錄闡述了每種申請類型的益處。如果I-924表格中的項目是「假設性」項目,則一般性提案和預測可能足以確定擬建的區域中心極有可能促進經濟成長、提高區域生產力、創造就業機會並增加國內資本投資。因此,商業計劃無需符合「何案」(Matter of Ho)的規定。然而,基於假設性項目所做的決定將不予採納,之後提交的I-526表格申請將接受重新審查。
根據 USCIS 的說法,基於實際項目的 I-924 表格申請可能需要比假設項目更多的細節。基於實際專案的決定將尊重該專案下涉及相同重大事實和問題的後續備案。這是裁判標準的重大變動。此前,美國移民局只會尊重 Exemplar I-526 批准,而在許多情況下,當外國投資者隨後提交 I-526 表格申請時,即使是 Exemplar I-526 也可能不會受到尊重。這項新的變更應該會導致隨後提交的 I-526 申請的裁決更具可預測性。
如果擬議的“實際”項目沒有包含足夠的可驗證細節,使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其視為“實際”,則如果這些項目包含必要的一般建議和預測,則仍可能被批准為假設項目。如果某些項目可以作為實際項目批准,而另一些項目則不能批准或只能作為假設項目批准,現在批准通知將包含一份聲明,確定哪些項目已被批准為實際項目並予以尊重,哪些項目已被批准為實際項目。
尊重先前的決定
該備忘錄概述的最大變化之一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關於尊重先前決定的政策。備忘錄指出,USCIS 不會重新審查 EB-5 流程中先前所做的決定,並且會推定先前的決定是合理的。如果 USCIS 先前認定某種經濟方法符合「合理方法」的要求,能夠預測特定項目未來創造的就業機會,那麼只要相關裁決與先前批准該經濟方法的特定項目直接相關,USCIS 將繼續在所有相關裁決(外國投資者提交的 I-526 表格)中尊重該認定。例如,如果 USCIS 批准了一份 I-924 表格或 I-526 表格,其中包含符合「何氏案」( Matter of Ho)規定的商業計劃和特定的經濟方法,那麼在後續對包含相同相關事實和方法的 I-526 表格的裁決中,USCIS 將尊重該方法的合理性認定。然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仍將對每位潛在投資移民的合法資金來源和其他個人化資格標準進行重新審查。除非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存在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否則USCIS不應重新審理先前主觀性較強的決定,例如商業計劃是否全面可信,或估算就業創造的經濟方法是否合理。這將有助於提高I-526和I-829申請裁決的可預測性。
EB-5 託管帳戶的使用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澄清,如果僅在投資者的I-526 表格獲得批准以及隨後的簽證簽發和入境許可的情況下才能立即且不可撤銷地釋放託管資金,則投資者的資金可以被託管,直到投資者取得有條件的合法永久居民身分。
美國移民局進一步澄清,只要請願書證明,在投資者獲得有條件的合法投資後,最低合格資本投資很可能會轉移到美國的新商業企業,則不禁止使用外國託管帳戶。投資者有責任證明資金已在 I-829 階段發放給新的商業企業。
過橋融資在 EB-5 的使用
新的政策指導對 EB-5 項目中過橋融資的使用給出了明確的指導。該指南指出,新商業企業的開發商或負責人可以直接或透過單獨的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在收到 EB-之前以債務或股權的形式利用臨時、臨時或過渡性融資。如果專案在收到 EB-5 資本之前基於臨時或過橋融資開始,並隨後用 EB-5 資本取代,則新商業企業仍可根據法規獲得創造就業機會的信貸。
政策指導進一步規定,通常應在獲得原始非 EB-5 融資之前考慮以 EB-5 投資者資本取代過橋融資。然而,即使在獲得臨時融資之前沒有考慮 EB-5 融資,只要將要替換的融資考慮為隨後將被替換的短期臨時融資,EB-5 融資的注入仍然可以從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並為其提供信貸。例如,由於傳統融資可用性的變化,最初打算取代臨時融資的非 EB-5 融資可能不再可供商業企業使用。該指南指出,不應僅僅因為在獲得過渡融資或臨時融資之前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就阻止開發商使用 EB-5 資本作為替代臨時融資的替代來源。
茶葉協會名稱
備忘錄澄清,美國移民局遵循各州對構成目標就業區域的地理或政治分區的適當邊界的決定。然而,對於所有 TEA 指定,USCIS 仍必須確保符合法定要求,即州指定的擬議區域的失業率實際上至少為全國平均失業率的 150%。為此,美國移民局將審查各州對失業率的確定,並在此過程中美國移民局可以評估州當局獲取失業統計數據的方法。用於計算失業率的可接受的數據來源包括美國人口普查局數據(包括來自美國社區調查的數據)和來自勞工統計局的數據(包括來自當地失業統計數據的數據)。
風險資本
美國移民局就「面臨風險」的要求提供了額外的指導。具體來說,如果考慮到投資者向新商業企業的出資,投資者對特定資產(例如房屋(或其他房地產權益)或個人財產)的最終所有權或使用權得到單獨保證,在確定真正面臨風險的資金金額時,此類資產的擔保所有權或使用的預期現值不計入投資者的出資總額。
重組或改組企業
備忘錄確認,「新」商業企業是指29 年1990 月5 日之後成立的商業企業。如果透過移民投資者的資金投資,企業將被改組或改組。備忘錄首次給出了一些「重組或改組」企業的例子,例如將一家餐廳改造成夜總會的計劃,或為現有畜牧場增加大量農作物產量的計劃。因此,美國移民局似乎希望將企業徹底改造為新的業務類型,或為企業添加實質上新的業務部分。
I-829 階段創造就業機會
新的政策指南也討論了I-829階段的就業創造問題。備忘錄指出,在解除移民投資者身分的限制條件之前,無需完全實現所有資本投資和就業創造的目標。相反,相關規定要求提交書面證據,證明投資者極有可能「基本」符合資本要求,並且就業崗位將在「合理時間內」創造。備忘錄指出,「合理時間內」的要求允許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以應對創業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和不可預測性,但這並非無限期的寬限。預計在該時間範圍之外創造的就業機會通常不被視為在合理時間內創造,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極端情況。因此,仔細閱讀這份新備忘錄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似乎會將「合理時間」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投資者無法控制的、且發生在「極端情況」下的延誤。
材料變更
最終的EB-5政策備忘錄對「投資者重大變更」採取了較為寬鬆的解釋,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進展。對於尚未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投資者,如果申請人主張的資格所依據的事實與提交申請時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而這些差異在裁決時已經存在,則申請人必須提交新的I-526表格申請。同樣,如果在I-526表格申請獲得批准後,但在外國投資者入境美國或根據該申請調整其身份之前,其擬用於滿足EB-5要求的商業計劃發生了重大變更,則該外國投資者也需要提交新的I-526表格申請。
從歷史上看,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者提供的商業計劃與 I-526 表格以及隨後的條件取消之間存在直接聯繫。如果投資者在美國進行了投資並創造了就業機會,而這些就業機會不是按照 I-829 表格中提出的計劃創造的,那麼美國移民局將不會批准 I-526 表格申請。 備忘錄指出,為了提供靈活性以滿足商業世界的現實,移民局將允許有條件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在情況改變時取消這些條件。個人投資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提出其 I-829 表格申請,以取消條件,並出示文件證據,證明儘管 I-526 表格中包含商業計劃,但取消條件的要求已經滿足。根據這項政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不再僅僅因為未能遵守 I-526 表格中包含的計劃或未能在區域中心先前批准的行業類別中尋求商業機會而拒絕取消條件的申請。
政策指南概述了申請人必須始終能夠證明 (1) 申請人在美國居住期間,所需資金處於「風險」狀態,以及 (2) 已支付了所需金額的資金提供給對創造就業機會負有最密切責任的一個或多個企業; (3) 此「有風險」的投資在申請人居住在美國的整個期間「持續存在」; (4) 投資者創造(或維持,如適用)或預計在合理時間內創造所需數量的就業機會。
根據備忘錄,美國移民局將制定一種機制,以便區域中心或移民投資者在需要通報實質重大變化時通知美國移民局。
免責聲明:本文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出版商及其員工的觀點。或其附屬公司。本網站上的資訊僅供一般資訊;這不是法律或財務建議。具體的法律或財務建議只能由完全了解您特定情況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持證專業人士提供。在參與 EB-5 計畫之前,您應該尋求法律、移民和財務專家的諮詢 在本網站上發布問題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您發布的所有問題都將向公眾公開;不要在您的問題中包含機密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