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簽證申請流程 是複雜的,當投資者帶著誤解或不正確的資訊進入這個過程時,事情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
他們的 EB-5 律師 必須及時識別並解決這些誤解,因為它們可能會影響申請前的各個階段或美國移民局審查其申請的等待期間。
EB-5的資金來源與專案選擇
移民律師 卡羅琳·李 分享了她今年必須與客戶解決的關於資金來源的兩個主要誤解。 「一位潛在客戶計劃利用出售其美國業務來進行 EB-5 投資。在與他討論資金來源時,我們了解到,他可能在美國可能失去身份的情況下開始了這項業務。這項討論促使人們進一步詢問最初預定的資金來源是否可行。這個人可能跌跌撞撞地向前邁進,卻發現他的資金來源存在無法治癒的缺陷,但為時已晚。
李還記得,當一位客戶堅決要投資一個提供較低管理費和部分投資的特定項目。 「順便說一下,它還獲得了 I-956F 批准。我們對該專案進行了盡職調查,發現了潛在的不允許的贖回功能,但這些功能並不明顯。根據我們的建議,客戶沒有繼續該 EB-5 項目,目前正在考慮另一個項目。
同時,EB-5簽證律師 法拉·阿巴斯 繼續處理近期的誤讀 美國大選對 EB-5 計畫的影響。 「由於圍繞移民的所有言論,許多客戶都認為新政府可能會廢除該計劃。然而,EB-5 計劃是由聯邦法律頒布的。任何政府都不能單方面將其擊垮。相反,它需要國會通過法案來廢除 EB-5 計劃。此外,EB-5 計劃自 1990 世紀 XNUMX 年代以來就以某種形式存在。它在過道兩邊都倖存下來。
律師 盧瑛 她還必須處理涉及中國客戶資金來源(SOF)的誤解。 「許多投資者沒有意識到他們在轉移資金之前需要確認資金來源。例如,有中國投資者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從自己的企業借了錢,並且已經開始將所得款項匯入他們的美國銀行帳戶。當我詢問他們最初是如何創辦企業並為其商業登記記錄中顯示的巨額註冊資本(例如5,000,000 萬元人民幣(約700,000 萬美元))提供資金時,他們往往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當時的財務能力。
盧補充說:「我將這種情況描述為『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貸款是雞蛋,但它來自雞——公司。一份有據可查的 SOF 需要對如何獲得“雞”做出合理的解釋。對於中國投資者來說,外匯管制政策使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因為個人每年只能兌換 50,000 萬美元。如果貸款被證明不是適合他們案件的資金來源,在正確追蹤資金來源之前過早轉移資金可能會浪費他們的年度外匯配額。他們可能需要重新做所有事情。這就是為什麼投資者在轉移任何資金之前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以確定用於其 SOF 的正確資產至關重要。
由於混亂可能會導致 EB-5 投資者的申請失敗,因此我們收集並解釋了我們的 EB-5 驗證律師在 EB5Investors.com 的問答部分中解決的最常見問題。
投資者必須擁有至少800,000萬美元現金才能申請
EB-5 計畫允許潛在投資者結合不同資金來源(例如收入、儲蓄、遺產、禮物、房產銷售、貸款和市場投資銷售)的資本,以建立投資該計畫所需的 EB-5 資本金額。
此外,該程式允許 部分付款,允許投資者存入初始金額,同時在適當的期限內獲得剩餘資金,通常給他們足夠的時間來清算剩餘資產並轉移。阿巴斯說:「人們常常認為,在提交 EB-5 申請之前,他們必須擁有全部 EB-5 投資現金。對許多人來說,這可能會不必要地將潛在的 EB-5 申請推遲數月。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明確允許部分投資,並且它已成為一種流行的應用方法。如果沒有這一點,客戶將急於進行全額投資並儘快提交 EB-5 申請,以便他們能夠確保優先日期。我現在可以解釋一下,您可以對EB-5 企業進行部分投資,然後,如果您願意,您可以將剩餘資金保留在其他投資工具中,等待房產銷售結束,或花更多時間從您的公司轉移資金。這個過程需要很大的壓力”
盧補充說,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 最低投資額 對於 EB-5 來說,僅區域中心專案就需要 800,000 萬美元,而獨立/直接專案則需要 1.05 萬美元。 「然而,最低投資額實際上取決於該項目是在目標就業區(TEA)還是基礎設施項目。目標地區被定義為失業率高的農村地區或地區。位於 TEA 的直接 EB-5 項目符合 800,000 萬美元的較低投資門檻。
EB-5項目必須返還投資
這不是強制性的 EB-5投資s,無論是直接或透過區域中心, 回饋投資資本。移民立法並未要求依照 EB-5 要求返還資金。提款後收回資金的能力 取決於專案訂閱協議中概述的條款 和其他文件,以及私募備忘錄。
區域中心重新部署資金,防止投資者離開
許多投資人不了解重新部署的概念、其重要性及其運作方式。因為 EB-5 法律規定資金必須繼續投資“有一定風險至少在投資者兩年有條件居留期結束之前,許多區域中心必須 重新部署資本 如果初始專案在兩年結束前完成,則可進行另一項投資。
所有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並符合 EB-5 資格的項目
並非所有企業都以 EB-5 專案運作。主要的誤解是,投資一家至少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的美國企業就足夠了。然而,根據 EB-5 法規,這些工作必須在整個兩年維持期內持續。例如,就直接投資而言, 購買房產還不夠。資金必須用於投資以使業務發展。
投資已創建的企業更容易、更快捷
與先前的誤解直接相關的是,EB-5 立法允許投資於持續經營的業務 只要投資能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和成長。僅僅購買企業或成為利害關係人是不夠的。
如果申請人投資農村項目,他們將更快獲得EB-5簽證
農村計畫確實收到 加急處理 以及更多的 EB-5 簽證分配。然而,潛在投資者也應考慮其他預留類別:高失業率地區和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未預留資格的項目。根據地點、經驗以及專案開發商和區域中心的業績記錄做出投資決策非常重要。
投資者在 EB-5 申請審核期間不能離開美國
一些投資者認為將會有 旅行限製或限制 在申請 EB-5 簽證時,特別是如果他們因商業或個人原因必須經常往返美國。那些已經居住在美國並使用並行申請途徑進行申請的個人在等待申請處理期間將獲得工作和旅行許可證。未同時申請的人仍可隨團出行 I-131 旅行申請.
家人和朋友的錢不安全
收到家人或朋友的禮物 從朋友那裡借的 可以接受並適合滿足 EB-5 簽證計劃的投資要求。假如 資金來源有記錄並可合法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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