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資者有各種 融資選擇和策略 透過投資尋求美國綠卡時需要探索的領域。
傳統上,他們資助他們的 EB-5 投資 透過個人儲蓄、資產出售、貸款、贈與、繼承、商業收益、股票市場和投資帳戶,或這些來源的組合。最近,EB-5 區域中心、專案開發商和第三方也開始提供部分資金。
EB-5 投資者有多種選擇,他們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案。
個人儲蓄
投資者可以使用個人儲蓄或流動資產來為EB-5投資提供資金,這是最直接的方法。他們必須證明資金是合法獲得的,這需要提供資金來源的詳細文件。
資產出售
投資者可以變現其房地產資產、股票或其他商業資產來為 EB-5 投資提供資金。與任何資產類別一樣,它們必須提供適當的 銷售文件和所有權證明.
貸款
抵押貸款
投資者可以用自己的資產(例如房地產)作抵押獲得貸款,並且必須承擔個人還款責任。
無抵押貸款
雖然不太常見,也受到更多關注, 無抵押貸款 如果有記錄的話可能會被接受,但通常更難獲得批准。長期以來,貸款必須有抵押。如今,美國移民局已接受無擔保貸款作為 EB-5 移民投資者計劃的合格投資,這是 Chang v. USCIS 案的直接結果。此案例對於理解什麼是 EB-5 計劃下的合格投資至關重要。傳統上,投資基金必須是投資者資本,這意味著他們不能依賴其資產擔保的貸款。 Chang v. USCIS一案的裁決澄清了EB-5法規中對資本的解釋,對投資資金來源的規定更加寬鬆。該案例仍然是 EB-5 法的一個參考點,特別是對於涉及貸款作為投資一部分的案例。
禮品
投資者可以 獲得贈款 來自家人、近親或其他人,前提是這些捐贈有詳實的文件證明,例如禮物宣誓書和捐贈者合法獲得禮物的證明。雖然 EB-5 投資者作為接受者無需償還贈與,因此不受資金來源分析的約束,但捐贈者可能需要繳納贈與稅,具體取決於其居住國的稅收規定。在選擇此選項之前,捐贈者應諮詢其會計師、審計師或稅務顧問。
遺產
收到的投資者 透過繼承獲得資金 可以用這些來投資 EB-5,只要他們能證明繼承及其合法性。近年來,美國移民局對這一類別的警覺性已大大提高。幾年前,由於死者沒有在場提供所需的文件,他們沒有質疑繼承資金的來源。儘管對繼承資金來源的審查並不像上述其他方法那麼嚴格,但如今,美國移民局要求繼承人提供證據證明死者可以透過合法手段累積其遺贈的遺產內容。舉證責任在於使用繼承款項為其 EB-5 投資提供資金的 EB-5 投資者。
商業收益
投資者可以將其商業投資的利潤作為 EB-5 資金的來源,只要他們提供詳細的財務記錄和納稅申報表來驗證這些收入的合法性。由企業收益資助的 EB-5 投資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企業可以宣布向個人支付股息。很多時候,企業主不想從其企業獲得股息,以避免雙重徵稅(一個在公司層面,另一個在個人層面),他們選擇從其企業借款或將其在企業中擁有的股份質押給金融機構以藉入所需資金。
股票市場和投資帳戶
投資者可以清算其投資組合,包括股票、債券或共同基金,以產生所需的資本。他們必須提供所有權證明、銷售交易證明以及最初如何獲得這些資產的文件。投資者往往會結合以上幾種方式來達到所需的投資金額。這種方法需要對每個資金來源進行詳盡的記錄。
第三方融資
他們也可能使用臨時貸款或 過橋融資 開始投資過程,只要他們預計使用其他資金來源來償還貸款。
部分投資
區域中心接受 部分投資 對於 EB-5 申請,特別是在 2022 年 RIA 之後,該法案重新引入了預留簽證類別,並減輕了來自印度和越南等國家的投資者對排期倒退的擔憂。目前,許多持有非移民簽證在美國境內的投資者對 EB-5 計劃感興趣,但其中一些人缺乏所需的全部投資金額。區域中心旨在透過在申請時提供部分資金來滿足這些投資者的需求,使他們能夠更快地向 USCIS 提交申請。然而,移民律師必須仔細記錄資金來源,以避免收到證據請求(RFE)或拒絕意圖通知(NOID)。因此,部分投資選項適用於擁有資產的投資者,他們可以透過抵押貸款或出售資產來籌集所需的資本和投資,但這些資產受到限制且不易取得。如果他們使用部分投資途徑來加快投資進程,並擁有可證明資產的來源,那麼就不會有問題。
來自 EB-5 區域中心或專案開發商的融資
投資者可以透過從區域中心而不是銀行獲得無擔保貸款來部分資助 EB-5 投資。一些區域中心提供融資選擇,允許較低的預付款,但這種情況不太常見,需要仔細審查。擁有從過去的項目中獲得的額外資金的區域中心可能會以高利率貸款給新的投資者。他們負責處理這些資金的來源,這對投資者來說很重要。然而,投資者往往有一個誤解,認為他們不必提供補充部分融資投資的資金來源。無論投資者採用初始部分投資途徑還是決定從區域中心借款幾年,他們都必須在 I-526E 申請中向 USCIS 提供完整的資金來源分析。如上所述,不這樣做可能會產生嚴重後果,包括拒絕他們的請求。
還有一種誤解,認為投資者可以獲得公寓作為投資回報。這是違法的,因為投資資金必然存在風險,而聲稱透過公寓保證回報具有誤導性。投資者應該將 EB-5 投資決策與房地產購買分開,因為 EB-5 專注於創造就業機會。建議諮詢有執照的投資顧問以確保做出明智的選擇。
其他重要考慮因素
EB-5 投資者還應在進行 EB-5 投資之前進行稅務規劃,以盡量減少其本國和美國的納稅義務。
用於 EB-5 資本和相關費用的所有資金必須合法,並擁有資金來源的全面文件,包括銀行對帳單、納稅申報表、貸款協議和任何其他相關財務記錄,以獲得 USCIS 批准。
對於投資者來說,對他們正在考慮的 EB-5 項目或區域中心進行盡職調查至關重要,包括了解風險和潛在回報。此外,每個投資者的情況都是獨一無二的,強烈建議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財務顧問和稅務專業人士,以應對複雜的 EB-5 投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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