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者資金來源 EB-5投資 獲得 EB-5 簽證可能會為成功申請鋪平道路,但如果不正確理解和管理,則會帶來重大風險。如果不加以解決,這些風險可能會導致申請延遲或被拒絕。在向美國移民當局開始申請流程之前了解這個概念很有幫助。
在最近的一次網路研討會上由 EB5Investors.com 發布, 馬里安·卡斯拉 來自法律馬克, 伊琳娜·羅斯托娃 來自 EB-5 支援部門的員工和來自綠卡基金的 Kyle Walker 討論了證明 EB-5 投資的合法資金來源的重要性。
EB-5 專業人士一致認為,他們在 EB-5 申請中提交的文件必須充分證明他們的 投資資金合法。 否則將導致申請延遲或被拒絕。
以下是需要考慮的事項:
1. 如果可以合法記錄,來自朋友和家人的禮物和貸款是可接受的資金來源。
Irina Rostova:如果您是投資者,而您有朋友、親戚或其他人願意為您提供投資 EB5 專案所需資金的貸款,您就可以接受該貸款並進行投資。您無需為該貸款提供有關個人資產的任何個人擔保。這對客戶資金來源複雜、文件存檔於 20 年前的移民律師也很有幫助。但如果他們的親戚或朋友有更容易的資金來源,可以輕鬆追蹤和記錄,那麼他們向朋友借錢來投資專案是一個很好且有效的策略。投資者不僅可以向銀行貸款,還可以向私人貸款。當然,該個人的資金來源必須完整記錄並與請願書一起提交。
EB-5 申請必須提交完整的文件,以驗證資金的合法來源並避免非法或不明來源。
Marjan Kasra:無論資金來自投資者、禮物或任何其他來源,我們都需要向 USCIS 提供至少七年的報稅表。如果某些國家不需要報稅表或不符合慣例,我們通常會尋求會計師的審計。我們通常也會收集至少 12 個月的銀行對帳單,有時甚至更長,具體取決於情況。我們也要求就業證明。對於專業人士,我們需要查看他們的貿易許可證或專業許可證,以驗證他們的合法收入來源。提供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美國移民局能夠核實這些資金並非來自非法來源,而是透過合法途徑產生的。
伊琳娜·羅斯托娃: 禮物是 EB-5 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投資者沒有意識到他們的資金不一定是他們自己賺的。我們收到了許多從父母到孩子、從親戚到申請人的禮物。贈送禮物作為資金來源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你仍然必須追蹤捐贈者如何賺取這些資金的來源,無論是來自商業交易、薪水、繼承等。此外,房地產價值的成長,尤其是在許多亞洲和東歐國家。許多15-20年前購買房地產的人看到房地產增長了大約十倍。因此,這是某些地區大量財富的來源,在那裡您可以記錄房地產的銷售、購買、成長和資金來源。然後,如果這筆錢來自遺產,移民局往往會詢問繼承遺產的死者的合法活動。
資金越老,記錄其來源就越困難,尤其是遺產方面,這可能會導緻美國移民局加強審查或可能拒絕。
伊琳娜·羅斯托娃:有時,投資者 繼承 資金合法,但他們無法控制死者如何賺取這些資金。然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詢問您所繼承的繼承人的合法活動。大多數國家將文件保存五年:銀行對帳單、繼承聲明和報稅表。當一件事情發生在五年多前時,就變得非常困難。有時,我們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我們知道客戶是合法取得的,但我們不一定有直接證據來證明這一點。這就是您可以利用間接證據的地方,無論是前雇主的信函還是政府付款簿。也許是一些關於某些企業轉讓或出售的公開文章。所以我認為這就是你作為律師的創造力發揮作用的地方。
Marjan Kasra:五年還不夠。有時我必須回到30年前。但美國移民局越來越謹慎。原因是移民投資者計劃辦公室 (IPO) 不僅由律師組成,還包括法務會計師、聯邦調查局 (FBI) 以及欺詐偵查和國家安全局 (FDNS) 的人員。他們試圖阻止非法來源的資金進入美國。我們走得越遠,顯示文件就越困難。因此,我們通常會用客戶的宣誓書來填補空白,否則將受到偽證罪的處罰。然後我們收到了可能在 2000 年從這些人那裡購買房產的人的來信。我還回去獲得了該房產的估價。大多數國家都有進行財產評估的正式方式,就像我們在美國進行的產權搜尋一樣。這是一處代代相傳給我們客戶的財產,我們希望出示死亡證明以及我們所能提供的一切來證明我們所說的話很可能是準確和真實的。
EB-5 投資者應使用具有適當文件的資金,以避免 EB-5 投資和申請流程中的障礙。
Marjan Kasra:我總是告訴我的客戶,我們只需隔離大約 1 萬美元的易於記錄的資金。只要您能夠提取一部分可以正確記錄的資金,我們的工作就是提供解決方案。
凱爾沃克:這是關於深思熟慮和戰略性的。這是關於選擇正確的一百萬美元。正因為似乎有障礙,周圍有合適的專業人士,並且在前端有深思熟慮的方法,所以常常有辦法通過,無論是關於來源,還是那條道路,這是非常關鍵的。
提交 I-526 申請時,投資 EB-5 計畫的資金必須隨時可用。
Irina Rostova:如果你有600,000 萬美元,但在XNUMX 月,你期望收到獎金,並且你想今天進行投資,簽訂合同,並用你未來的獎金來償還剩餘部分,不幸的是,這是行不通的。這些都是未來的資金。我們無法提供資金來源文件,而且您尚未獲得這些文件。因此,美國移民局可能不會認為您目前有合約義務並提供資金來源文件。
當然,接下來的事情就是當你 簽訂貸款協議 與區域中心。作為申請人,您個人對該貸款負有主要責任,並提供安全保證,這是一項法律義務。這是我們需要為 EB5 投資者考慮的兩種嚴格要求。
Marjan Kasra:這是針對特定客戶的。如果有人期待年底發獎金。但誰能保證他們不會在年底前失去工作,或者公司可能會倒閉呢?此外,還有一個非常嚴格的要求,即請願書必須在提交當天獲得批准。否則,就會被認為是實質改變,他們就可以據此拒絕[申請]。
即使 I-526 申請獲得批准後,美國移民局仍可能要求提供有關其資金來源的證據。
Marjan Kasra:我看到向區域中心計畫發出了更多 RFE I-829 階段。他們可以隨時發出 RFE。一旦獲得 I526 批准,我們確實感到安心了。但最近,我認為他們一直在探究資金來源,尤其是 I-829。
重要的法律案例塑造了圍繞 EB-5 投資的要求和法規,例如投資者資格和投資結構。
Marjan Kasra:第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從 1998 年開始的 Ho 問題,它強制要求 [EB-5 項目] 商業計劃必須全面。它必須有一個可靠的計劃來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詳細分析市場的就業預測並間接影響資金來源。
第二個案例是「伊茲米事件」。它告訴我們,您無法向投資者退款,這就是風險部分的來源。
第三起案件是張某案。 2019 年,行政上訴辦公室 (AAO) 使投資者使用無任何資產擔保的資金變得合法。錢就是錢,所以資金不以投資者的個人資產作為擔保就合法了。這為投資者打開了多種不同方式的大門,並為投資者實際資助其投資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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