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 EB-5 區域中心 - EB5Investors.com
EB-5 基礎知識

成為並經營區域中心

編制 大衛赫森 五月14,2022:

為何成為 EB-5 區域中心?

獲得 USCIS 的 EB-5 區域中心指定對您的企業有很多好處。對於商業項目來說,成為區域中心是籌集低利率債務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籌集股本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與傳統的資金來源相比,透過 EB-5 移民投資者計畫籌集資金非常獨特,EB-5 是一個令人興奮且不斷發展的行業。 EB-5 計畫從 2007 年開始變得越來越受歡迎,因為大衰退期間傳統貸款變得更加難以獲得。該程式 2021 年 XNUMX 月日落.

14 年 2022 月 XNUMX 日星期一,總統簽署了一項綜合支出方案,其中包括 EB-5法案 該協議規定對區域中心計劃和其他計劃變更進行為期 5 年的重新授權,立即生效。多項更新旨在取代和/或修改據此頒布的現有法律和法規。 《移民與國籍法》第 203(b)(5) 條 (8 USC 1153(b)(5))。 EB-5 區域中心產業多年來一直在等待這些變化。

30 年 2021 月 5 日之前提交的案件不受法律保護,可能會得到最終結論。使用 EB-XNUMX 資金資助計畫有兩種方式: 透過直接投資 or 透過區域中心。區域中心選項對專案開發商和投資者都更具吸引力,因為該指定使得 USCIS 對 EB-5 簽證申請人的一些要求不那麼嚴格。區域中心的就業創造要求比直接 EB-5 投資更優惠,後者專注於直接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無需創造 10 個直接全職工作崗位,而是可以透過創造 5 個工作崗位來滿足 EB-10 就業機會創造要求。 直接間接, 或者 誘導 全職工作。根據 RIA,十分之一的工作必須是直接僱用工作,其他九個間接工作才有資格。 區域中心受益於利用經濟乘數來證明這些就業機會的創造。然而,特定組織的具體需求將始終決定區域中心指定是否最有利。

在過去的二十年裡,許多較大的美國開發商都利用了 EB-5 融資 作為專案資本堆疊的一部分。

美國移民局目前將 Ria 解釋為取消所有區域中心指定,並將要求利用新的區域中心重新指定 I-956 表,區域中心指定申請 13 年 2022 月 XNUMX 日發布。

兩黨的一封信 部分國會領導人於 9 年 2022 月 XNUMX 日發表的聲明表明,一些國會議員並不打算透過透過 RIA 來取消對所有現有區域中心的授權。

如何成為 EB-5 區域中心

並非每個人都可以申請區域中心指定 - 不需要特殊許可證。然而,有一份被排除在外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名單,包括外國政府和美國非居民。區域中心一詞是指參與促進經濟成長的任何公共或私營經濟單位,包括增加出口銷售、提高區域生產力、創造就業機會以及增加區域內的國內資本投資。 EB-5計劃。有資格成為 EB-5 區域中心的商業模式包括政府機構、合夥企業、公司和任何其他現有的美國商業實體。

每個區域中心必須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指定。美國移民局區域中心的指定需要一個多步驟的過程,需要多位專家的參與。獲得區域中心批准的成本差異很大。實際申請本身將透過新的 I-956 表格提交,申請費為 17,795 美元。然而,申請的總體成本要高得多,並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種 EB-5 專業人士收取的費用,包括交易、證券、稅務和移民律師、經濟學家和商業計劃書撰寫者。 許多移民律師事務所將與所有服務提供者協調,然後審查和編譯所有文件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申請,從而成為案件的中心控制點。

影響所有產品的變更列表

  • 股權投資金額
    • 基本金額從 1,050,000 萬美元/1 美元增加到 1,800,000 美元
    • 目標就業金額 (TEA) 從 800,000 美元/500,000 美元變更為 900,000 美元
    • 這些金額將從 5 年 1 月 2027 日起每 XNUMX 年調整一次
    • 新的投資金額和 TEA 定義「自本法頒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投資金額和 TEA 變更未來適用
    • 該法律規定「申請人應在提交 [I-526] 時確定其資格。在提交申請時有資格進行此類分類的申請人在裁決此類請願時應被視為有資格進行此類分類。
  • I-526 規定變更
    • 在 I-526 階段,投資者可能“正在投資”,
    • 然而,在成為有條件居民後,投資者必須已經進行了投資,並且可能尚未處於投資過程中
  • 年度預留簽證類別
    • 20%用於農村地區投資。約2,000個簽證
    • 對於國土安全部長指定的高就業失業率地區的投資,稅率為 10%。約1,000個簽證
    • 基礎建設項目投資。大約200個簽證。看來這可能僅限於政府基礎建設。
  • 在職員工人數
    • 每項 EB-10 投資至少需要 5 名合格的全職員工
    • 只有90%的就業機會是間接創造的
    • 完成時間不到 2 年的專案的建築作業最多只能符合有效方法確定的作業的 75%
    • 如果員工是新員工且未調入項目,則租戶入住可計入所需員工總數
  • 祖父
    • 頒布前的案件將根據提交時的法律而不是新法律來決定
    • 區域中心計劃於 30 年 2021 月 XNUMX 日結束,不會影響該日及時提交和待決的案件。他們是祖父完成的。
    • 這些待決案件不會適用增加投資或新的 TEA 規則
    • 如果未來區域中心計劃終止,投資者將不會遭受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差距
    • 即使計劃到期,在 30 年 2027 月 XNUMX 日新的日落日期之前及時提交的案件也將不受限制地完成
  • 資金來源(SOF)
    • SOF 規則基本上保持不變,但在某些方面更加嚴格
    • 贈與及貸款投資基金必須
      • 真誠地做
      • 沒有能力規避法律的任何限制
      • 僅來自合法來源
      • 不是非法活動的收益
    • 除非貸款來自銀行,否則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 七 (7) 年的報稅表必須作為 SOF 報告的一部分提交。要達到之前五(5)年的水平,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常常很困難。精心製作的備案資訊和對任何缺陷的完整解釋(如果可信)大多數時候是美國移民局可以接受的。
  • 禁止的贖回和債務安排
    • 美國移民局對先前法律的許多解釋都受到法規的限制,包括禁止的贖回和債務。安排以及贈與和貸款投資基金
    • 授予投資者以固定金額贖回投資的任何權利均無效
    • 新商業企業 (NCE) 或就業創造企業 (JCE) 獲得投資者權益的任何授權均具有約束力且允許
    • 禁止投資者返還以企業資產擔保的投資的規定沒有變化(NCE/JCE/項目)
    • 購買公開發行的債券(市政債券或營利債券)不再符合資格
  • 直接僱傭投資和集合投資
    • 個人投資不得利用區域中心創造就業機會的規定
    • 兩個或多個投資者的集合投資需要一個區域中心,即使每個投資者的所有 10 名員工都是由專案直接僱用的(NCE 和/或 JCE)
  • 材料變更
    • 區域中心和專案計畫的變更必須在擬議變更前 120 天提交
    • 區域中心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報告項目的重大變化,包括向投資者披露的任何有關項目的信息
    • 該法案強化了美國移民局的政策,即商業計劃的「重大變更」可能需要拒絕或撤銷投資者的申請,但沒有定義什麼是重大變更
    • 投資者應尋找具有清晰的專案計劃、雄厚的資本實力以及按計劃完成專案的記錄的區域中心專案開發商
  • 無辜投資者保護
    • 該法案為遭受 RC、NCE 或 JCE 終止或取消資格的無辜投資者增加了一些保護
    • 只要
      • 在此類不利行動(和通知)後 180 天內,他們的投資安排總體上是合格的
      • 他們可以與替代實體合作,甚至進行額外投資(可能包括索賠或追償收益)以滿足投資和創造就業的要求,而不會失去優先日期或兒童身分保護
    • 獲得有條件居留權但因實體終止或取消資格或 I-829 被拒絕而失去有條件居留權的投資者的子女可以在父母一年內提交第二次申請時保留其子女身份
    • EB-5 誠信基金
      • 區域中心年費 20,000 美元,投資者人數或少於 10,000 人的專案年費 20 美元
      • 設立專款,每年1月XNUMX日收取年費。
      • 部長可能會增加金額以幫助資助計劃執行活動
      • 此外,投資者必須在提交每個 I-1,000 案件時為基金支付 526 美元
      • 根據歷史發現,上述規定不太可能適用於現有項目。
      • 新規則很可能只適用於未來的每個案件
    • 基金管理
      • 在沒有與投資者分享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情況下,NCE 必須將EB-5 資本保存在「受保險」的單獨帳戶中,並聘請第三方基金管理人,以確保資本適當流向創造就業機會的活動。
    • AAO 和司法審查
      • 除了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拒絕外,大多數不利的 EB-5 決定都會受到司法審查,但只有在向 USCIS 行政上訴辦公室 (AAO) 上訴完畢後才會進行。
      • 看來,I-829 拒絕仍然只需要重新考慮或重新考慮的動議,並且上訴只能在移民法院的遞解程序中進行。
    • 實地考察、審核和報告
      • USCIS 必須對每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並至少提前 24 小時發出通知。
      • 國土安全部部長的任務是至少每五年對每個區域中心進行一次審計
      • 部長可以終止不同意審計或故意試圖阻礙審計的區域中心的指定
      • 每個區域中心也必須向國土安全部提交年度聲明
      • 未提交年度報表將導致制裁,包括因未報告或專案失敗而終止區域中心
    • 調動
      • 該法案特別承認資本的“重新部署”,在投資者的有條件居留期結束之前將資本返還給新的商業企業(NCE)
      • 它延續了一些現有的政策要求(所有需要的就業崗位最初都被創造出來了,重新部署在商業活動中存在風險),放寬了一項要求(允許在美國各地而不是在批准的RC地區進行重新部署),並設定了一些新的苛刻要求(即原項目已實施,無重大變化,就業單位已歸還資金)
      • 令人震驚的是,該法案要求美國移民局終止區域中心,如果其中一個 NCE 違反了上述重新部署規定。如果所有工作均已創建,且業務計劃已執行且未發生重大變化,則可以在原始區域中心地理位置之外進行重新部署
    • 法規最終將由移民局公佈
      • 這些應該可以澄清目前閱讀 RIA 法案時存在的一些未決問題
      • 法規必須在頒布後 270 天內發布
      •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歷史表現,這些法規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尚存疑問。

成為 EB-5 區域中心的步驟

組織必須採取幾個步驟才能獲得 USCIS 的 EB-5 區域中心批准。所涉及的成本和需要製作的文件將取決於專案的準備情況。每個區域中心備案應附有專案批准請求,該請求應經過充分解釋和記錄,以成為該專案的範例。這將被稱為「商業企業投資批准申請」。每個後續項目都必須提交一份計劃以供美國移民局批准。只有在區域中心被正式指定為區域中心並且為項目計劃批准申請出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收據後,投資者才能為後續初始階段備案的單位銷售進行備案。

下面,我們討論每個類別所需的步驟和其他文件。

  1. 確定區域中心的範圍

也許區域中心審批流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是商業組織確定商業組織計劃使用 EB-5 融資的專案的地理範圍和經濟效益。這包括確定區域中心的地理範圍、公司結構、營運業務模式以及潛在項目所需的投資金額和資本組成。

  1. 獲得專業人士的服務 誰將負責製作區域中心備案所需的文件
  2. 設定並記錄用於合規性的所有步驟 RIA 目前對區域中心提出的新的、嚴格的審計、報告和認證要求。
  3. 創建審計和管理系統來運作區域中心 並向USCIS提交報告並繳納年費。資金包括用於詐欺調查的經費,包括定期現場訪問。 

至少需要以下文件:

  • 區域中心營運業務計劃
  • 區域中心所有權和管理的公司結構協議 
  • 項目商業計劃書
  • 專案經濟學家報告
  • 區域中心與專案之間的管理協議
  • 交易文件(通常是投資者認購協議和私募備忘錄)
  • 公司文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人)註冊文件、稅號、章程或經營協議或有限合夥協議
  • 外籍創業家的 I-526 移民申請表樣本,已填寫,但有關 EB-5 申請人的詳細資料除外

該列表並不全面。請諮詢您的專業顧問,以根據特定區域中心及其專案客製化要求。

 

  1. 各種專業服務的一般職責和責任:
    • (一)A 商業計劃作家 應諮詢具有製定 EB-5 合規商業計劃專業知識的人員,因為商業計劃是區域中心備案所需的最重要文件之一。 AAO 的先例決定 何事 明確了美國移民局審查商業計劃的標準: 該計劃應包含市場分析,包括競爭企業的名稱及其相對優勢和劣勢、競爭產品和定價結構的比較以及目標的描述新商業企業的市場/潛在客戶。該計劃應列出所需的許可證和獲得的執照。如適用,應描述製造或生產過程、所需材料和供應來源。該計劃應詳細說明為材料供應和/或產品分銷而執行的任何合約。它應該討論企業的行銷策略,包括定價、廣告和服務。該計劃應闡述企業的組織結構及其人員的經驗。它應該解釋企業的人員配置要求,並包含招聘時間表以及所有職位的職位描述。它應包含銷售、成本和收入預測,並詳細說明其基礎。最重要的是,商業計劃必須可信。
    • (b) 一個 經濟學家 必須聘請為每個項目準備一份經濟影響和創造就業報告。這對於區域中心專案尤其重要,因為區域中心有能力使用 間接和誘導 創造就業機會的數字。根據合理的經濟方法,間接工作可以符合併算作區域中心專案的工作,即使它們位於區域中心的地理邊界之外。為了證明間接創造就業機會,申請人必須採用合理的經濟方法,透過大量證據證明所需的資本注入或創造直接就業機會將產生一定數量的間接就業機會。經濟學家還必須確定區域中心是否位於目標就業區 (TEA),並準備必要的失業數據報告,以向 USCIS 證明該計畫符合 TEA 指定的新規則。這些步驟至關重要,因為對於美國移民局的所有事情,標準越可疑,該領域的專家就必須越好。根據 RIA,每個 10 名投資者的員工人數必須至少包括一名直接僱用的合格員工,並且將在薪資單上。
    • (C) 證券顧問 必須諮詢具有製作符合 EB-5 認購協議和私募備忘錄相關經驗的人員。這些文件不僅必須符合聯邦和州證券法律法規,還必須符合 USCIS 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風險」要求:為了獲得 EB-5 計畫投資的資格,移民投資者為了產生回報,實際上必須將他或她的資本置於「風險」之中,僅僅有投資意圖是不夠的。外國人必須證明實際承諾了所需的資金數量。這意味著,在創業家刪除條件申請表 I-829 的最終裁決之前,任何提供投資基金看跌、看漲或贖回的條款都可能導致投資人申請被拒絕。不得保證投資回報。優秀的 EB-5 證券顧問也應該能夠輕鬆地指導客戶解決重新部署等潛在問題。
  1. 提交 I-956 申請表

最後,所有這些文件準備就緒後,區域中心現在可以提交表格 I-956 申請 到美國移民局。法規規定,一旦向美國移民局提交了初始 I-956 表格,並且收到了開發特定項目許可申請的收據,區域中心就可以進入市場並宣傳其項目。但請注意, 區域中心不允許 任何個人投資者均可針對區域中心的任何項目提交 I-526 表格申請,直至區域中心被 USCIS 指定為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相關人員必須提交生物辨識資訊並通過背景調查。 確定參與區域中心的所有自然人。區域中心實體的相關人員包括任何擁有實質權力的人員,可以就移民投資者的任何 EB-5 資本的匯集、證券化、投資、釋放、接受或控製或使用做出營運或管理決策。 I-956 申請中必須註明所有者、管理人員、普通合夥人和其他具有「實質權力」的人員,並且必須提交 I-956H 表格,參與區域中心計劃的人員的善意.

I-956 表格要求區域中心申請人制定全面的政策和程序,以遵守嚴格的新 EB-5 計畫規則。

申請人必須描述合理設計的政策和程序,以監控新商業企業和任何相關的創造就業實體,以確保遵守美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包括移民、刑事和證券法律,以及進行任何證券發行、提供投資建議或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居住地的國家的所有證券法。

指定區域中心的申請人必須擁有一份政策和程序手冊,解釋區域中心將如何遵守 RIA 中規定的 EB-5 計畫新規則和要求。

  1. 提交 I-526 表格申請

I-956 表格獲得批准後,區域中心現在可以允許 EB-5 投資者提交 表格I-526 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出請願。 I-526 表格申請將概述區域中心將贊助的具體 EB-5 項目,並將包括概述的文件或參考這些文件,以減少每份 I-526 申請提交的紙張數量。 雖然 I-526 表格是個人投資者的自我申請,但聘請經驗豐富的移民顧問的服務至關重要。移民律師將引導投資者完成並審查區域中心、項目,並協助投資者完成 USCIS 的每個合規步驟。 I-526 表格申請的批准使個人 EB-5 投資者能夠開始獲得有條件綠卡的過程,以便他們可以在美國居住兩年。投資者將繼續在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 (CP),或者如果投資者尚未利用 RIA 下新創建的合併提交條款,則提交身份調整 (AOS)。 RIA 允許新的 I-526 申請和待決的 I-526 案件,其中 a) 提交案件的國家/地區的簽證號碼是最新的; b) 如果投資者在美國合法居留,通常在申請 AOS 之前至少 60 天已獲得合法身分。

  1. 管理專案並維持 USCIS 合規性

區域中心必須制定全面的政策和程序,以遵守新的嚴格的 EB-5 計畫規則。它必須繼續監控投資者並追蹤其項目創造就業的需求。區域中心還必須確保遵守 RIA 向 USCIS 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監管證券的州和地方機構報告的所有適用要求。 

作為美國政府打擊詐欺和確保計劃完整性的努力的一部分,USCIS 還對 EB-5 區域中心和 EB-5 資助的計畫/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每個區域中心都有責任根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要求,為每次實地考察提供所有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資訊。

  1. EB-5 簽證申請人提交 I-829 申請

最後一步是 EB-5 簽證流程 對於個人投資者申請人,則需提交 I-829 創業家移除條件申請表。該申請表明該項目和投資者已滿足 EB-5 計劃的所有要求。一旦獲得批准,I-829 表格使投資者能夠獲得合法的永久居民身分(永久綠卡)。儘管申請是由個人 EB-5 簽證申請人提交的,但區域中心和計畫必須提供滿足創造就業要求以及在必要的時間內使投資者的資金處於「風險」的證據。

  • RIA 為 I-829 增加了額外的「清晰度」。
    • 條款變更僅適用於頒布後提交 I-526 的投資者
    • 法律對 I-829 申請的標準和流程進行了修改,以取消條件
    • 提交 I-829 的投資者可能仍在“積極創造所需的就業機會”,但投資者必須在一年後提交額外的申請,以證明就業機會已經創造
    • 即使是颶風和流行病等「天災」也可能無法成為推遲創造就業機會的理由。

結論

獲得 EB-5 區域中心指定可能是一個艱鉅的過程,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但有合格且經驗豐富的 EB-5 專業人士可以幫助您完成整個過程。他們可以並且願意為您的 EB-5 成功之路提供建議。  

您想創建自己的 EB-5 區域中心嗎? 聯繫我們今天在 info@eb5investors.com

作者註:  本文旨在總體概述 RIA 下的新 EB-5 法。它並不是一篇全面的論文。請諮詢您相應的專業人士,以了解全面情況和任何更新,因為目前情況非常不穩定,預計很快就會發生變化。至少在接下來的 12 個月內,將會澄清和擴大法規、表格、政策聲明和法院判決,直到 RIA 新流程穩定下來並在許多問題上變得更加清晰。甚至可能還有額外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