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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基礎知識

EB-5申請

更新於 6 年 2020 月 XNUMX 日

By 茱莉亞·魯西諾娃

EB-5 簽證計畫 – 取得美國永久綠卡的途徑

EB-5第五類就業優先移民簽證申請 (「EB-5 簽證」)於 1990 年由國會頒布。職位並使美國經濟受益。一般來說,外國投資者必須能夠在 EB-5 申請中證明其企業將透過開展業務為美國經濟帶來一些利益。例如,如果一家企業向海外客戶提供服務,除了僱用至少十名全職工人外,沒有為美國經濟帶來任何具體利益,那麼外國投資者不太可能滿足「對美國經濟有利」的要求。取得EB-5 簽證。相反,如果企業向美國市場提供服務或提供商品,則可以滿足上述要求。

根據 EB-5 計劃,目前所需的最低投資額為 1 萬美元 直接 EB-5 投資 或在所謂的外部進行的投資 目標就業領域 (「茶」)。如果投資於指定的目標就業區,則最低投資金額可降至 900,000 萬美元。作為對美國營利企業進行最低要求投資並創造或保留至少十個全職工作崗位的交換,外國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獲得永久綠卡 為自己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和提交申請時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I-526 申請)。為此,EB-5 簽證為合格的外國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提供了獲得美國永久合法居民身份的直接途徑,而許多其他基於就業的簽證可能需要某些多個複雜的步驟才能實現美國永久居民身份。

合格投資必須投資於 29 年 1990 月 5 日之後新成立的營利企業,或投資於 2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成立的改組或擴大的營利企業。非營利活動或被動投資通常不符合 EB-XNUMX 簽證計劃下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資格。外國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將資金投資於陷入困境的企業,該企業的淨虧損至少達到企業虧損前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XNUMX%)。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有動力保留現有的十個全職工作崗位,而不是負責直接創造如此數量的工作。

此外,如果外國投資者選擇透過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則可以享受 900,000 萬美元的投資額減少優惠。 美國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 進入位於美國指定TEA的項目。區域中心是參與促進特定商業項目的公共或私人實體,這些項目可以促進貧困地區的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機會。位於目標經濟區的項目要么位於指定的“農村地區”,要么位於“高失業率地區”。項目也可能位於 TEA 之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內進行項目,最低投資額仍為 1.8 萬美元。

投資一個項目 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內。其中一些好處包括:能夠將投資資金與其他外國和國內投資者的資金匯集在一起,從而總體上實現特定項目更大的財務穩定性;能夠因創造直接和間接就業機會而獲得信貸(只有在區域中心環境下才有可能);如果專案位於指定的 TEA 內,則能夠享受 900,000 美元的投資額減少。

為了透過 EB-5 計畫獲得永久綠卡,外國投資者通常必須經過兩個主要步驟,然後才有資格申請美國公民身份。第一步,外國投資者提交 I-526 申請以及大量支持文件。該請願書的主要目的是向美國移民局展示該投資將如何創造或以其他方式保留所需的十個全職工作;投資有風險;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來源合法;外國投資者透過日常管理活動或透過政策制定參與營利企業的管理(最常見的是,外國投資者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外國投資者在美國的 I-526 申請獲得批准後的中間步驟包括:如果投資者在美國境外,則需要進行領事處理步驟;如果投資者在美國境內,則需要將身分調整為有條件永久居民。在I-526 申請獲得批准時,他或她在美國處於另一個合法移民身份。完成上述中間處理步驟後,主要投資者(以及提交 I-21 申請時投資者的配偶和 526 歲以下的子女)將收到一份 美國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 為期兩年。

在首次授予永久居民身分兩週年之內 90 天內,主要投資者必須提交 I-829 申請 向美國移民局取消其有條件綠卡的條件並獲得美國無限期永久居民身份。本請願書的主要目的是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表明,在投資者兩年有條件居留期內,已完成所需的投資並為美國經濟帶來好處,並且已創造或以其他方式保留了至少十個全職工作。

投資者的 I-829 申請獲得批准後,主要投資者(包括其直系親屬)將獲得美國無限期永久居民身分。在首次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五週年後的 90 天內,主要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可以 申請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