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凱特·卡爾梅科夫和詹姆斯·科米
由迪倫·科盧奇於2021年9月21日更新
什麼是 EB-5 區域中心?
EB -5區域中心是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指定的機構,負責為EB-5投資者提供資本投資項目。區域中心的主要優勢在於其能夠間接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有助於EB-5投資者和專案開發商,因為它們降低了滿足EB-5專案規則中規定的就業創造要求的難度。
概述

EB-5 區域中心 (RC) 是一個為希望完成 EB-5 計畫專案的投資者和公司而設的組織。區域中心可以是任何參與促進增加國內資本、創造就業機會、提高區域生產力和促進經濟成長的私人或公共經濟實體。區域中心最適合 EB-5 申請人,他們更關心獲得居留身份,而不是直接管理自己的投資。
投資公司(RC)是EB-5投資者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的兩種途徑之一;另一種途徑是直接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投資公司並非直接投資於項目,而是設立一個投資基金,以造福EB-5投資者。投資者購買該投資基金的股權。然後,該基金要么購買創造就業機會實體的股權(股權模式),要么向該實體提供貸款(貸款模式)。創造就業機會實體隨後利用基金的投資間接創造就業機會。
發展歷程
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的投資移民簽證項目,國會於1992年10月6日通過第102-395號公共法案第610條設立了投資移民項目。此計畫允許外國投資者持EB-5簽證赴美投資,若其投資一定金額用於創辦新的商業企業,並透過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10個全職工作來促進美國經濟成長,則可獲得綠卡。兩年後,如果該項目為每位投資者創造了10個工作崗位,則綠卡上的條件將被解除,投資者(及其家人)將成為永久居民。
區域中心計劃於 30 年 2021 月 5 日沒有重新授權。
編隊
區域中心需填寫I-924 表格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申請指定。 USCIS 將指定區域中心在特定地理區域和特定產業開發資本投資項目。此外,區域中心也將被指定使用特定的經濟方法來模擬間接就業創造。申請設立區域中心的申請人還必須向 USCIS 提供假設計畫或實際的「隨時可開工」計畫。該申請還可以包含一份I-526示範申請,以尋求 EB-5 移民投資實際項目的預先批准。理論上,提交 I-526 示範申請應該可以加快投資者就該計畫提交的後續 I-526 申請的審批速度。
區域中心投資的優勢
區域中心的主要優勢在於,美國移民局允許該計畫將間接就業和衍生就業(除直接就業崗位外)計入創造就業崗位的要求。直接就業職位是指EB-5投資者直接投資於商業企業(即投資基金)的合格員工實際可識別的就業機會。間接就業是指EB-5投資者投資於與區域中心相關的商業企業而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衍生就業是指EB-5計畫員工在區域中心所在社區消費所創造的新就業機會。 EB-5投資者透過投資創造的間接就業職位數量取決於商業計劃和詳細的經濟分析,這些計劃和分析將在區域中心獲得移民投資者計劃參與資格的審批過程中由美國移民局進行評估和批准。
此外,附屬於 RC 的新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無需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相反,投資人可以參與基金政策的製定。通常,基金(或新的商業企業)以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組織。投資者可以分別成為有限合夥人或會員,並獲得州《統一有限合夥法》或《有限責任公司法》的所有好處。這些權利足以使投資者有資格獲得區域中心範圍內的 EB-5 簽證。投資者無需承諾投入一定的時間來指導業務。對一些投資者來說,綠卡是 EB-5 計畫的唯一目標。對於其他人來說,控制其業務的機會至關重要,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直接投資而不是區域中心投資。
許多投資者發現區域中心投資模式很有吸引力,因為投資者可以居住在美國的任何地方。他或她不需要靠這個計畫過活。此外,他或她可以在任何地方工作,因為就業與新的商業企業或專案無關。 EB-5簽證也允許投資者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永久移居美國。家屬可以在美國不受限制地上學或工作。
統計數據
截至2020年1月15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批准的EB-5區域中心已在全美運營792家,並且還在增加。與2008年僅有的27家區域中心相比,這是一個顯著的成長。區域中心可以從多位EB-5投資者獲得資金,前提是每位投資者的投資能夠創造10個全職工作崗位,這有助於區域中心累積更多資金用於其專案。區域中心還可以同時運作多個EB-5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