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EB-5 專案提供諮詢 - EB5Investors.com
EB-5 基礎知識

就 EB-5 項目提供諮詢

更新於 安東尼·科達 和工作人員

EB-5移民律師 在 EB-5 投資者獲得綠卡和公民身份的道路上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於投資者申請的成功取決於專案的成功,因此在為 EB-5 投資者客戶提供建議時了解要尋找的內容非常重要。

EB-5 統計快照

以下統計數據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供[1] 建議 EB-5 簽證計劃 這是一項非常成功的移民措施:

  • 在2016、14,147 我526 截至本財政年度結束,已提交申請,其中 7,632 項獲得批准,1,735 項被拒絕,20,804 項仍有待審理。
  • 2017 年,有 12,165 份 I-526 申請獲得批准,其中 11,321 份獲得批准,922 份被拒絕,截至本財政年度結束時仍有 24,992 份待審批。
  • 2018 年,共提交了 6,424 份 I-526 申請,其中 13,571 份獲得批准,1,551 份被拒絕,截至本財年末還有 14,394 份待決。

9,602 年共簽發了 5 份 EB-2018 簽證[2] (包括家屬),比 3,463 年簽發的 5 份 EB-2011 簽證大幅增加[3].

2007年之前,區域中心很少,可行的項目更少。選擇範圍相當狹窄,而且,對於大多數可供選擇的東西,需要一定程度的信心和信任。

然而,隨著爆發式增長 EB-5 區域中心 2007年至2019年,投資人有更多的選擇。由於選擇太多,EB-5 投資者的要求越來越高,審查也越來越嚴格。

投資熱潮

2015 年,預計 EB-5 簽證計畫將發生重大變化。預期的變化,從監管規則到最低投資增加,以及 目標就業區域 指定曾進行過討論,但並未實現。 2015年2019月至21年2019月期間,該計劃多次延長,但沒有任何變化。最終,國會責成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製定法規來實現該計劃的改變,而國會無法(或不願意)制定該計劃。自 500,000 年 900,000 月 1,000,000 日起,最低投資金額從 1,800,000 美元增加到 2022 美元(如果項目位於目標就業區),從 1.05 美元增加到 800,000 美元(如果不是)。自1990年XNUMX月起,目標就業區(TEA)的投資最低投資額為XNUMX萬美元,並將減少至XNUMX萬美元。鑑於自 XNUMX 年該計劃啟動以來,先前的投資金額一直保持不變,因此確定這些金額是為了與通貨膨脹保持同步。其他重大變更還包括目標就業區指定。現在,這將由美國移民局而不是各州機構使用更保守的計算來確定。新法規沒有改變「風險」要求,也沒有改變投資必須維持的時間長度。

若投資必須保持「風險」至本期結束 有條件居留期限,投資資金無法償還的期限明顯長於許多認購和貸款期限的預期。專案不得不修改其方法並納入「重新部署」條款,以便重新投資投資者資金,從而避免提前贖回問題 I-829 階段。因此,必須就以下問題向投資者,特別是來自中國、印度和越南的投資者提供諮詢:

  • 處理時間較長
  • 可能會有更多的簽證等待時間
  • 資金被佔用的時間將大大長於許多項目宣傳的五年貸款期限。

為您的 EB-5 客戶提供建議

平衡客戶的期望與 EB-5 投資移民簽證計畫的現實變得更加困難。客戶應注意,整個過程現在可能需要很多年,成本顯著增加,並且資金可能要等到遠遠超過任何貸款或認購條款的期限結束後才能退回。

假設人們仍然對 EB-5 計劃感興趣,移民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儘管移民律師必須盡量避免扮演投資顧問的角色,但仔細審查項目、幫助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就潛在投資所需的信息和細節向客戶提供建議以及最終提供建議並沒有什麼錯。或不願意滿足合理資訊要求的項目。

然而,移民律師應注意不要建議客戶投資特定項目,除非他們有資格這樣做。鑑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 EB-5 事務的興趣,一些移民律師正在​​向金融業監管局註冊並參加各種考試以獲得經紀人或 投資顧問.

無論是否具備投資顧問資格或是否註冊為投資顧問,移民律師都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因此必須在不提供投資建議和幫助客戶做出明智決定之間保持平衡。

在決定投資特定項目之前,客戶應完成對該項目的盡職調查。

為您的客戶尋找最佳項目

在考慮 EB-5 區域中心投資時需要問三個問題:

  1. 客戶的 I-526 會被批准嗎?
  2. 客戶的 I-829 會被批准嗎?
  3. 客戶的投資會回饋嗎?

雖然 1 和 2 是不可協商的,但 EB-5 投資者應準備好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或等待比規定的還款期更長的時間。如果客戶以全額或按時退還投資為基礎進行投資,客戶可能會感到失望。

從移民角度來看,一個專案無法按時、全額或根本償還投資並不一定意味著該專案失敗。 EB-5 項目往往資本過剩。這是為了確保能夠根據作為 I-526 申請的一部分提交的經濟預測來創造就業機會。事實上,在「現實世界」中,許多企業失敗是因為資本不足,因此「新 (EB-5) 企業」可用的資本金額將是決定成功的重要因素,至少從創造就業機會來看(以及移民)的觀點。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有風險」一詞的定義。所有 EB-5 投資者都被告知,投資資金必須面臨風險。

美國移民局要求驗證所有資本投資均被歸類為“有風險”,且項目不向投資者提供任何保證。這是為了確認資本實際上將用於創造就業和創利活動的目的。還需要提供實際商業活動的證明,並且將資本投資用於與創造就業無關的費用或儲備帳戶不構成商業活動。

本質上,美國移民局想要避免的是無論專案是否成功,投資者的資金都會被退還的任何保證。

然而,「有風險」一詞通常被視為「有風險」的同義詞,並被用來藉口專案沒有明確的退出策略。

幾年前,當該計劃還處於起步階段時,由於擔心不遵守美國移民局的規定而導致資金面臨風險,因此對制定明確的退出策略猶豫不決,這可能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解釋。然而,今天,這樣的解釋是不可接受的,任何沒有明確定義的退出策略(與保證退出策略不同)的項目都應該避免。

許多律師會建議客戶考慮區域中心或專案發起人的往績記錄。這可能是明智的建議,但過去的表現並不總是未來成功的指標。

向區域中心或專案發起人提出的明顯問題是:

  1. 提交了多少份 I-526 申請?批准了多少?有多少人被拒絕了?
  2. 提交了多少份 I-829 申請?批准了多少?有多少人被拒絕了?
  3. 有投資者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嗎?如果有,償還了多少以及有多少投資者?

然而,除上述之外,投資者還應仔細考慮:

  • 發售文件,
  • 有限合夥企業和/或認購協議的條款,
  • 託管協議的條款,
  • 無論商業計劃是否現實並基於合理的商業原則,
  • 任何經濟預測是否是推測性的或科學性的,以及
  • 提供的任何擔保是否足夠
  • 發起人是否考慮到(1)新規定以及(2)投資必須維持和重新部署的漫長期限
  • 該項目是否符合較低投資額的條件。

其他因素,例如尋求的認購者數量以及發起人是否在專案中擁有自己的資金,也可能具有說服力。專案越大,完成訂閱和開始專案所需的時間就越長。這對於早期訂閱者來說可能尤其重要,因為他們可能在訂閱已滿之前就接近 I-829 申請階段。

這並不是盡職調查問題的詳盡清單,而只是潛在投資者應該提出的問題類型的示例,以便在投資項目之前做出明智的決定。

如果客戶沒有正確了解變更的影響、處理時間的延遲以及投資必須維持的時間長度,他們很可能會對他們的法律顧問感到失望,而無法就變更做出明智決定的客戶如果他們的投資不能滿足他們的移民或投資需求或兩者兼而有之,他們選擇的項目很可能會在適當的時候感到失望。


[1] 外籍創業家移民申請(I-526 表格)季報(2019 財年第 3 期)rd 1 年30 月2019 日至20 月20 日季度(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526Forms%2019Data/Employment-based/I3_performancedata_fytrq 。

[2]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535966/eb5-visa-issuances-and-status-adjustments-by-region-of-origin/

[3]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535980/eb5-visa-issuances-and-status-adjust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