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526 要求 - EB5Investors.com
EB-5 基礎知識

I-526 要求

By 珍‧赫曼斯基

更新者 狄龍·科魯奇 17 年 2020 月 XNUMX 日

對於尋求投資的投資者 透過 EB-5 簽證計畫獲得綠卡,過程的第一步是選擇項目並進行所需的投資。為了獲得 EB-5 簽證並開始獲得綠卡和公民身份,您必須提交文件 表格I-526,外籍企業家移民申請,以及支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計劃要求的隨附證據。 USCIS 透過審查以下標準來評估和裁決 I-526 申請:

EB-5 簽證的要求

  1. 投資新的商業企業

    作為 EB-5 投資者,您必須證明您的投資是在「新」企業中進行的。新商業企業 (NCE) 是指 29 年 1990 月 XNUMX 日之後成立的任何營利性活動,旨在持續開展合法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無論是普通還是有限)、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控股公司、商業信託、公司或其他可能是私人或公有的實體。此定義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組成的商業企業(但不包括非商業活動,例如經營和擁有個人住宅),前提是每個子公司都從事為營利目的而形成的活動。業務。在區域中心的背景下,新的商業企業是外國人投資的基金。通常,基金採取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在直接的、非區域中心的背景下,新的商業企業是外國人投資的企業,也是為美國工人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

  2. 所需資本金額的投資

    EB-5 申請必須有申請人已投資的證據支持 最低資本要求。在區域中心和直接投資環境中,如果項目或 NCE(分別)位於 目標就業區(TEA)。如果專案或 NCE 位於目標就業區域之外,則最低投資額為 1.05 萬美元。

    美國移民局希望投資者的資金不可撤銷地投入企業。資金必須「處於風險之中」並且 被新商業企業用來創造就業機會.

  3. 資金來源合法

    用於 EB-5 投資的資金 必須合法賺取。投資者必須顯示 800,000 萬美元或 1.05 萬美元投資的完整來源,然後追蹤這些資金從國外投資者流入新的商業企業。常見的資金來源是薪資收入、企業或投資的分配、財產出售、投資者擁有的個人資產的抵押或第三方的禮物。如果投資者收到禮物作為資金來源,則禮物贈送者必須完全追蹤其最終成為投資的資金。投資者在失去身分期間在美國賺取或獲得的資金不被視為合法取得。

  4. 投資者對新商業企業的參與

    投資者預計將透過日常管理或協助制定企業的商業政策來參與新的商業企業。 

    在區域中心的背景下,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組織的 EB-5 企業的投資者通常享有州《有限合夥企業法》賦予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也是如此。這種程度的參與足以滿足 EB-5 的目的。在直接投資領域,投資者可以透過擔任董事會成員或對企業行使投票控制權或對企業業務決策提供意見來管理企業或製定企業政策。

  5. 創造就業機會

    新的商業企業必須 創建至少 10 個全職職位 每位 EB-5 投資者的合格員工。在直接投資方面,創造的 10 個工作必須是全職(每週 35 小時或以上)、永久性的,並且是新商業企業的 W-2 員工。此定義不包括 EB-5 投資者、EB-5 投資者的家庭(配偶和 21 歲以下的子女)或任何非移民外國人。在提交 I-526 申請時,如果職位尚未創建,則綜合商業計劃必須包含招聘計劃的完整描述,以顯示將創建的職位以及何時填補這些職位。

    在區域中心背景下,為了表明新商業企業符合創造就業的法定要求,請願書必須表明投資將透過區域中心產生的收入直接或間接為至少 10 人創造全職職位項目。透過 EB-5 投資者的資本投資創造的間接就業數量是基於商業計劃和詳細的經濟分析。 EB-5 申請必須包含經濟報告形式的證據,以表明將為該專案的每位投資者創造 10 個間接就業機會。

結論

如果滿足這些要求,則 I-526 申請 應獲得批准。如果投資者及其家人在國外,他們將向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當他們持EB-5簽證進入美國時,他們將成為美國有條件永久居民。如果投資者及其家人在美國,他們可能有資格將身分調整為有條件永久居民。有條件永久居留權有效期為兩年,兩年結束時,投資者及其家人必須 填寫 I-829表格 消除這些條件。屆時,投資者必須證明新的商業企業在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持續存在,其投資在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持續存在,並且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