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者 伊莉莎白·克魯科娃先生 和工作人員
直接投資與區域中心投資
移民投資者計劃也稱為 EB-5,是一項簽證計劃,向在新商業企業投資一定金額的外國個人授予合法永久居民 (LPR) 身分。投資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 1)單獨(直接), 或者 2)透過政府批准 區域中心.
直接投資基礎知識
在直接法中,外國個人直接投資企業而非透過中介機構。自2022年1.05月起,最低投資額為XNUMX萬美元,除非企業位於 目標就業領域 (TEA),在這種情況下,最低投資額為 800,000 美元。直接法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在提交簽證申請時,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投資將 直接 (而不是間接)在簽證申請批准後兩年內為至少十名合格員工創造全職工作。直接工作是那些實際且可識別的工作(W-2 員工),並且位於 內 接受投資的企業。除了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外,直接投資者還必須滿足管理所有(不僅是直接)EB-5 投資者的其他幾項法律要求,其中包括建立「新商業企業」、投資者參與企業管理等,以及企業在TEA 的位置(如果適用)。
區域中心基礎知識
在區域中心法中,外國個人透過區域中心投資企業。 政府批准的區域中心。最低投資額為1.05萬美元,如果投資項目位於TEA,則最低投資額為800,000萬美元。大多數(但不是全部)區域中心都位於目標經濟區。與直接投資者不同,區域中心投資者可以透過創造直接投資來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 或間接 簽證申請批准後兩年內至少為十名員工提供全職工作。間接就業是由於區域中心將投資分散到附屬的新商業企業而附帶創造的就業。此外,由於區域中心是由政府預先批准的,旨在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區域中心投資者一般不需要進行獨立的調查和分析,以在簽證申請中證明已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即新的區域中心已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由於大多數區域中心也已獲得政府預先批准,位於TEA內,因此,如果投資者希望減少800,000萬美元的投資額,其舉證負擔往往會進一步減輕。
選擇投資方式
雖然區域中心方法在許多方面可能減輕負擔,但它可能不會吸引每個 EB-5 投資者。如果個人想要創辦自己的企業或擴大現有企業,從而尋求對其投資和公司營運的更大控制,直接方法可能是更好的選擇。確實,有必要 獲得永久居留權 透過直接投資可能只是外國企業家將業務擴展到美國的主要目標的附帶結果。此外,由於企業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往往有更高的成功機會,尋求利潤最大化的投資者可能會透過直接投資而不是投資於區域中心找到更多選擇,而區域中心大多位於目標經濟區。此外,更大的業務控制可能有助於更容易收集證據來證明滿足法律要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直接投資者的舉證負擔。然而,僅僅有強烈的商業動機並不足以使直接方法成為一個好的選擇,因為還必須考慮其他因素。最重要的是,投資者必須考慮在企業內為至少十名合格員工創造實際的、可識別的全職工作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區域中心方法的間接性可能會吸引業務驅動力較低的投資者。區域中心投資者可以利用成熟的、政府批准的經濟單位,而不是花費時間和精力建立自己的企業。此外,除了承擔較輕的舉證負擔外,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區域中心投資者還將在美國境內外擁有更多的地域流動性,因為他們不像直接投資者那樣受到商業企業所在地的束縛。直接地參與他們的投資。然而,透過區域中心中介進行投資並不能消除 盡職調查的重要性。對區域中心投資有興趣的個人將需要考慮可用區域中心及其附屬企業的資質,包括有關政府批准、投資經驗、創造就業機會的成功情況、財務前景和簽證申請批准率的資訊。
所有 EB-5 投資者應牢記什麼
所有考慮 EB-5 計劃的外國個人都應 諮詢移民律師選擇投資方式 最適合他們的情況。他們應該提出有關問題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前面段落中討論的問題,以便在決定正確的投資方法以及 EB-5 計劃的適用性時能夠考慮到個人情況的相關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