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和證券 - EB5Investors.com
EB-5 基礎知識

EB-5 和證券

 

EB-5 和證券

區域中心 專案所有者必須遵守美國證券法。 1933 年美國證券法對證券進行了廣泛定義,包括投資合約、票據、股票、債券以及任何「直接參與計劃」中的投資。所有證券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註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行的證券法旨在保護投資者免受不稱職或不誠實的證券賣家的侵害。由於 EB-5 申請人與以下機構簽訂了投資合約 EB-5 項目,他們的投資可以被指定為證券。

EB-5 證券豁免

EB-5 簽證 SEC 規定

所有證券都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註冊。然而,這個註冊過程極為複雜且繁重。證券登記需要投資者花費時間和金錢,並且需要提交詳細的揭露資訊。事實上,遵守 SEC 的一些證券法規可能需要很長時間,以至於可能會阻止投資者履行所有要求 EB-5 要求 在美國移民局規定的時間內。 EB-5 證券也可能受到州法律法規的約束,而遵守這些法規的成本也可能極高。

然而,某些 EB-5 投資者可以獲得豁免資格,從而無需進行 SEC 證券註冊即可進行投資。 D 條例可以免除 EB-5 投資的 SEC 註冊要求。投資者必須符合多項標準才有資格獲得 SEC D 條例豁免。 EB-5 申請人必須是經過認證的投資者才有資格獲得 SEC 豁免。認可投資者可以是新資產超過 1 萬美元的個人。合格投資者也可以是過去兩年收入每年超過 200,000 萬美元(如果是單身)的個人,或過去兩年收入每年超過 300,000 萬美元(如果有配偶)的個人。

EB-5 招標和證券

對於 EB-5投資 根據 D 規則,證券不得轉售。為了獲得 D 條例豁免資格,EB-5 區域中心或專案所有者不得從事一般廣告或證券招攬活動。 SEC 尋求執行此類法規,以保護 EB-5 申請人免受欺詐或誤導性資訊的侵害。然而,SEC 尚未明確說明 EB-5 招標的具體範圍。如果未提及特定投資訊息,則可製作 EB-5 廣告。如果事先知道潛在的 EB-5 申請人實際上是認可的投資者,也可以進行更有針對性的招標。

EB-5 經紀自營商

根據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的定義,經紀自營商是指從事證券交易的公司、個人或其他組織。經紀交易商必須獲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證券監管機構的認可。移民代理商、區域中心、廣告商和其他代理商可能因參與 EB-5 計畫而被 SEC 指定為經紀自營商。更具體地說,當 EB-5 專案與投資者進行談判或第三方將 EB-5 專案與投資者聯繫起來時,可能會建立經紀交易商關係。

對於未經適當認證而建立經紀交易商關係的個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能會加強監管,甚至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如果談判在美國管轄範圍之外的海外進行,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經紀交易商關係的監管可能不會得到執行。參與 EB-5 流程的所有各方都必須充分了解所有相關 SEC 法規並在其範圍內運作,這一點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