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簽證歷史
EB-5 移民投資計畫是根據美國國會 1990 年移民法案 (IMMACT90) 創建的。該法案大大重組了美國移民體系,包括改變非移民簽證類別、驅逐規則、增加合法移民限制等。國會制定了EB-5計劃,旨在透過為投資美國商業企業的外國企業家提供在美國永久生活和工作的機會來刺激美國經濟。 1993 年,國會制定了移民投資者試點計劃,該計劃於 1993 年實施,以提高人們對 EB-5 簽證計劃的興趣。這項新的試點計畫成立 EB-5 區域中心。區域中心是獲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專門指定管理 EB-5 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實體。
5 世紀 1990 年代的 EB-XNUMX 簽證改革
5 世紀 1990 年代末對 EB-5 計劃進行了幾次重大改革。這些變化是由於發現 EB-5 投資中監管執法不嚴和欺詐行為而引發的。美國地方法院 US v. O'Connor 案的裁決揭露了 EB-5 投資計畫的詐欺行為。美國移民局的上訴部門行政上訴辦公室 (AAO) 於 1998 年對 EB-5 要求進行了修改。項目,他們禁止投資回報保證。美國移民局試圖將這些新規定追溯適用於先前 EB-5 的案件。然而,Chang v. US 案的裁決使這種做法非法。新規定頒布後,EB-5申請人數大幅下降。
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在 1990 年代也做出了四項極為重要的先例決定。 AAO 試圖確保 EB-5 法規統一適用於所有新申請。例如,如果先前在 EB-5 申請中未解決的問題以一種方式決定,那麼未來具有相同問題的申請也應得到類似的解決。當 AAO 在 EB-5 申請中做出會以這種方式影響未來申請的決定時,這些裁決稱為先例決定。 1990 年代的四個重要先例判決是:Matter of Ho、Matter of Izummi、Matter of Hsiung 和 Matter of Soffici,它們對當前的 EB-5 申請仍然具有約束力。在這些決定中,AAO 對計畫要求做出了重要決定,包括可以接受 EB-5 投資的商業實體類型、合法資金來源的資格以及如何管理投資。
5 世紀 2000 年代的 EB-XNUMX 簽證改革
國會通過了 2003 年基本試點計劃延期和擴展法案,以幫助重振 EB-5 計劃。該法案要求政府會計辦公室 (GAO) 對 EB-5 簽證計劃進行徹底調查。這項調查顯示,每年分配給 EB-10,000 計畫的 5 個簽證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獲得批准。這項發現促使了更多的計劃改革。其中一項改革是 2005 年成立了投資者和區域中心部門 (IRCU)。 IRCU 的成立使 EB-5 計劃得到了更好的協調並提高了可靠性。
EB-5 政策的變化
美國移民局於5 年發布了修訂後的EB-2009 政策指南。和德克薩斯州。儘管尚未永久生效,但 EB-5 計劃已不斷獲得重新授權。 5 年,歐巴馬總統將EB-2009 移民投資者試點計畫延長至5 年30 月2012 日。 。 EB-5 區域中心試點計畫直至 20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