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者簽證 (EB-5) 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根據 EB-5 移民投資者計劃進行監管。一個 EB-5 簽證是基於就業的第五優先簽證.
要獲得美國投資者簽證,外國企業家或投資者必須滿足 具體要求,例如向美國企業投資 800,000 萬美元或 1.05 萬美元(取決於地點)。
此外,EB-5 投資必須為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保留或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職位。就業機會的創造或保留必須在投資者提交申請之前進行 我526,或必須透過商業計劃證明就業機會將在投資者的兩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期內創造。這 必須維持工作崗位 在整個兩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期內,直到提交申請 我829 刪除條件。
EB-5 計畫中創造的就業機會定義為 直接、間接 or 誘導。在某些情況下,EB-5 簽證申請人可能必須證明 EB-5 資本導致直接在投資企業工作的員工實現了直接工作。
區域中心專案和直接投資創造就業的要求
EB-5 區域中心 是根據 1992 年移民投資者試點計畫創建的。 直接 間接 EB-5 計劃下的就業創造要求。
區域中心可以是提高區域生產力、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國內資本投資和增加就業機會的私人或公共實體。區域中心必須由美國移民局指定。 USCIS對於區域中心的指定有具體的標準,例如透過經濟模型展示EB-5資本將如何創造就業機會,以及區域中心將如何對地區或美國經濟產生積極影響的建議。
透過 EB-5 區域中心投資的好處之一是能夠根據 EB-5 投資的就業創造要求計算間接就業和誘導就業以及直接就業。
另一方面,對區域中心以外的商業實體的 EB-5 投資必須在接受投資的企業內創造 10 個全職直接就業機會。
直接工作
直接工作是合格的美國工人和僱員的可識別的實際職位。這些工作是在外國企業家投資的企業中形成的 EB-5資本 根據計劃的要求。每個職位必須是全職;這意味著該職位每週為投資所在企業的員工提供至少 35 小時的工作時間。全職職位的替代方案包括工作共享選項。在工作共享安排中,符合資格的員工可以將單一全職職位的工作時間分配給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全職員工通常工作的相同小時數必須在工作共享協議中的個人之間分配。兼職職位即使加起來與全職職位的工作時間相同,也可能無法合併來滿足這些要求。
間接工作
間接工作是在與某企業有關聯或附屬的企業和商業企業中實現的。 EB-5 區域中心。這些就業機會仍然被證明是由於移民投資者的投資而創造的。 USCIS 僅允許在透過 USCIS 指定區域中心進行 EB-5 投資的情況下計算間接就業機會。間接就業通常是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的企業內創造的。 EB-5項目 問題。
誘發就業
誘導就業是指區域中心所在社區創造的就業。參與社區 EB-5 計畫的工人支出的增加歸因於創造就業機會。
合格員工
美國移民局將合格僱員定義為在美國擁有工作許可的個人。合格的僱員可以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合格僱員可能包括目前居住在美國的暫停驅逐出境人員、有條件居民、難民和政治庇護者。在計算 EB-5 投資創造的就業機會時不符合僱員資格的個人包括:無權在美國工作的個人、申請 EB-5 簽證的外國企業家、外國投資者的家人(包括配偶和子女)和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 非移民身份 (包括H-1B)。
生意陷入困境
USCIS 指出 EB-5 申請人可能只計算在內 罐頭 陷入困境的企業中的工作。
陷入困境的企業被定義為出現淨虧損且存在至少兩年的企業。淨損失必須發生在 EB-12 申請人 I-24 申請優先權日期之前的 5 至 526 個月期間。此外,損失必須至少等於損失發生前企業價值的 20%。
有關此主題的更多信息,請參見 扎卡里·羅德里格斯的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