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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指南

第 6 步:2 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權

克里斯塔爾‧奧茲蒙   

基於就業的第五優先類別 (EB-5) 獲得合法永久居留途徑的第二步是申請有條件永久居民 (CPR) 身分。如果移民投資者在美國境外,則可以透過領事處理程序來完成此操作;如果在美國境內,則可以透過身分調整 (AOS) 程序來完成此操作。無論哪種程序,移民投資者的家屬都可以與移民投資者同時或之後申請 CPR 身分;之前沒有。   

AOS 和領事處理可作為移民投資者及其家屬(如果有)的背景調查。無論哪種程序,個人都必須證明他或她並非不被美國禁止入境,例如因不可入境理由而被禁止入境。不可入境的理由包括與健康、刑事原因和國家安全問題等有關的理由。例如,患有具有公共衛生意義的傳染病(例如活動性結核病)的個人可能被視為不允許進入美國,因此無法成為心肺復甦者。 

在 AOS 和領事處理中,國務院 (DOS) 簽證公告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簽證公告規定移民投資者何時有資格申請 CPR 身分。更具體地說,作為一般規則,移民投資者的優先日期必須早於公告表 A 中列出的申請 CPR 身分的日期。優先日期是移民投資者向美國移民局提交 I-526(外籍創業家移民申請)的日期。或者,如果簽證公告顯示“C”代表“當前”,移民投資者也可以申請 AOS 或領事處理。移民投資者及其律師應熟悉簽證公告並定期查看。

I-485 表格的身份調整

申請調整身分的日期為 表格 I-485、申請登記永久居留或調整身分。如果移民投資者在美國以其他有效的非移民身分(例如H-1B 或F-1),則當他或她的優先日期早於列出的日期時,他或她可以如上所述提交I- 485 表格簽證公告的圖表 A 上或簽證公告為最新版本時。此規則的例外情況是,在某些月份,DOS 允許移民投資者依據簽證公告的圖表B 提前提交AOS 申請,因為圖表B 上列出的日期始終早於圖表A 上列出的日期。 ,圖表B 允許提前提交 AOS 申請;它不提供獲得 CPR 狀態的更快途徑。當移民投資者的優先日期早於簽證公告表 A 所列的日期時,移民投資者仍有權獲得 CPR 身分。提交的支持 I-485 表格的證據包括移民投資者的出生證明副本以及其基本身分的證據。      

I-485 表格必須與 I-944 表格(自給自足聲明)同時提交,以證明申請人並非因公共負擔不可入境理由而被禁止入境。[1]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可能成為公共負擔,那麼他或她就不能進入美國。公共負擔是指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領取一項或多項公共福利(例如聯邦資助的醫療補助)超過 36 個月的外國人。不過,接受公共福利並不是問題的決定性因素。對某人是否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分析會考慮年齡、健康和財務資源等因素。提交的支持 I-944 表格的證據包括納稅記錄、銀行帳戶對帳單和保險證據。 

I-485 表格可以與 I-765 表格(就業授權申請)和 I-131 表格(旅行證件申請)一起提交。雖然這些表格是可選的歸檔形式,但製作它們沒有任何缺點,例如不需要額外的歸檔費用。此外,許多類別的非移民必須在 AOS 申請懸而未決期間提交 I-131 表格才能進行國際旅行。 例如,F-1 身分的學生必須在國際旅行之前獲得提前假釋文件,即 I-131 表格批准後簽發的卡片。沒有提前假釋的旅行將導致 F-1 學生放棄其 AOS 申請。 USCIS 將在 I-131 表格之前裁定 I-765 表格和 I-485 表格。因此,移民投資者在獲得心肺復甦術 (CPR) 身份之前可能會獲得工作和旅行授權。 I-485 表格獲得批准後,投資移民即成為 CPR。 

DS-260 表格上的領事處理

透過領事館處理移民簽證的申請是在 DS-260 表格,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然而,在此申請之前需要採取一些臨時步驟,包括轉讓 I-526 申請 如果移民投資者的優先日期早於簽證公告上的圖表 B,則需要向國家簽證中心 (NVC) 支付移民簽證費。支付移民簽證費後,DS-260 表格將解鎖並可在領事電子申請中心網站上填寫。提交 DS-260 表格後,將上傳出生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支持性民事文件。移民投資者及其每位家屬(如有)必須提交單獨的 DS-260 和支持文件。 

提交 DS-260 表格和民事文件後,NVC 會審查案件並發出清單,找出民事文件中的缺陷,或發出處理完成函。發出處理完成函後,NVC「關閉」檔案並將其放入佇列中,以供將來在配額延遲情況下使用,或在不存在配額延遲的情況下安排面談。在簽證公告圖 A 所示的移民投資者優先日期之前大約一個月,NVC「重新審理」案件,安排領事面談,並將案件移交給領事館。面試通知包含重要訊息,包括有關面試前必須完成的體檢的說明。 

移民投資者必須攜帶 DS-260 表格確認頁和其他物品參加面談,包括他或她的護照和 I-526 申請的副本。如果獲得批准,護照將在大約一周後與移民簽證一起退回指定地點(通常是銀行)。移民簽證的有效期限為自體檢之日起六個月。然後,移民投資者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支付線上移民費,以便稍後簽發綠卡。 他或她必須在移民簽證的有效期內進入美國。移民投資者自進入美國之日起就處於 CPR 身分。     

複雜的簽證流程

AOS 和領事處理都非常複雜。此外,在決定獲得心肺復甦資格之前,應充分探討兩者的優點和缺點。例如,與普遍看法相反,領事處理通常比 AOS 更快。最後,請記住,無論最終選擇如何, 移民投資者應經常檢查領事處理程序 關於 I-526 申請。這是因為人們可以輕鬆地從領事處理切換到 AOS,而無需任何額外的申請或費用。然而,如果 I-526 申請表上有 AOS 檢查,移民投資者必須提交 I-824 表格(針對已批准申請或申請採取行動的申請表),並在領事處理之前支付相關申請費用。 I-824 表格通常需要數月的時間來處理,這使得整個 EB-5 時間表已經很長了。 

了解 EB-5 流程的下一步: EB-5 資本再部署規劃

[1] 29 年 2020 月 944 日,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就現行公共負擔規則發布了一項全國性禁令。 USCIS 發布指南指出,29 年 2020 月 XNUMX 日及之後提交的 AOS 申請不需要填寫 I-XNUMX 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