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萬 (Robert C.Divine)
專案開發商和投資者應考慮以下可能性: EB-5 投資資本的“重新部署” 在最初計劃的項目以外的事情上,並對其做出計劃和選擇。美國移民局最近澄清了重新部署的一些重要參數,這些參數應該會對正在進行的項目的提供文件產生一些變化,為潛在投資者做出謹慎的選擇,並可能針對新指南之前涉及重新部署的美國移民局提起訴訟。
USCIS 的重新部署政策
關於 EB-5 和區域中心的初始立法和法規的起草者並未預見到初始項目之外的任何內容將成為 EB-XNUMX 和區域中心的主題。 投資者的 I-526 申請。隨著 EB-5 計畫的廣泛使用,尤其是出生在中國的投資者,到 2014 年,很明顯一些投資者需要等待幾年到很多年才能獲得簽證號碼。因為投資者必須冒險「維持投資」直到兩年有條件居留期結束[1] 這個過程僅在投資者收到簽證號碼並移民後開始,行業利益相關者預計,計劃創造就業的企業(JCE) 可能會在投資者有義務維持投資之前將EB-5 資本返還給「新商業企業」(NCE)甚至在他們移民之前就結束了。因此,利害關係人敦促 USCIS 承認 NCE 將資本「重新部署」到其他合格用途的能力,並澄清此類重新部署的允許參數。
2015 年,美國移民局發布了一份政策備忘錄草案,並在 2017 年更新的政策手冊中進行了修改,最終確定了草案。[2] 幸運的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識到,一旦投資者最初計劃的JCE 完成了所需的就業創造,如果NCE 從原始項目中獲得資本回報(例如通過償還貸款),則投資者不會無法維持投資:只要“在商業合理的時間內”,NCE 就會將 EB-5 投資者的資本重新部署到其他合格的商業活動中,直到投資者的有條件居留期結束。
遺憾的是,政策手冊最初對於這種重新部署的允許參數並不清楚,包括它是否必須在原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地理範圍內。 目標就業區域 或區域中心管轄權,是否可以用於償還其他人對現有資產的利息,而不是產生新的就業創造活動,以及是否以及何時必須處於與原始項目類似的項目或財務結構中。多年來,行業利益相關者一直努力要求美國移民局澄清其實際合規政策。[3] 由於缺乏明確性,EB-5 專案開發商、NCE 和投資者之間談判的風險管理決策變得困難,影響了數十億美元回流到 NCE。
美國移民局澄清其重新部署政策
24 年 2020 月 2 日,美國移民局發布了更明確的指導意見,但做出了一些出人意料的狹隘解釋,不幸的是,美國移民局表示這些解釋將追溯適用。修訂 USCIS 政策手冊第 4 卷第 G 部分有關 EB-6 裁決的第 5 章和第 XNUMX 章,[4] 美國移民局表示,重新部署必須遵循以下要求:
- 必須透過原始 NCE 進行。這會影響那些遭受 NCE 經理詐欺或失蹤的投資者,因為他們必須以某種方式獲得 NCE 的控制權來完成重新部署,以盡量滿足維持投資和創造必要就業的要求。這些投資者不能僅僅透過破產或接管來獲得分配並單獨進行再投資。
- 不必位於目標就業區。鑑於2019 年XNUMX 月生效的「現代化」法規對TEA 資格規則的干預收緊,這是一個巨大的緩解。則不需要TEA對於投資者來說,更多的資金需要透過重新部署來記入,因此這個問題仍不清楚。
- 截至重新部署時,必須屬於原主辦區域中心的管轄範圍。因此,區域中心應考慮盡快盡可能廣泛地擴大其地理範圍,以擴大其資助的NCE可以重新部署資本的地理區域。根據政策手冊的結構,即使在重新部署時也要使用原區域中心的贊助和地理管轄權的新要求似乎僅適用於在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之前的投資者,而且似乎有強有力的論據認為該要求不會在投資者被接納後申請,此時區域中心轉換的「重大變化」甚至終止指定不再影響 I-829 資格。
- 必須在商業上合理的時間內,美國移民局現在規定為一年,儘管在總體情況下更長的時間可能被證明是合理的。
- 必須產生“商業活動”,且不得涉及在二級市場上購買金融工具。此次更新消除了先前對公共工程項目「新發行債券」進行合格投資的例子,但顯然美國移民局仍然會批准這種重新部署以及其他「新」資本用途,例如明確用於新建或翻新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與最初的 EB-5 投資一樣,美國移民局認為,重新部署不能僅僅取代他人的資產權益,除非它符合美國移民局允許使用 EB-5 資本取代「臨時過橋融資」的政策。這似乎對一些業內知名人士善意宣揚的「再部署方案」的資格提出了質疑。
- 可能涉及“任何符合 NCE 從事持續合法業務的目的的活動。”這似乎是為了消除最初指南中的觀念,即重新部署需要在投資者 I-526 申請中提交的 NCE 原始文件的範圍內。範圍問題似乎可以透過在重新部署之前修改相關文件來解決,這可能需要投資者同意,具體取決於實體的治理規定。
- 區域中心不需要在年度 I-924A 報告中報告,至少在 USCIS 修改表格和說明之前。 跟進移民局問答。儘管如此,建議區域中心至少在附錄中包含有關重新部署的信息,直到受資助的 NCE 的所有投資者都達到有條件居住期限為止,以表明 NCE 正在確保投資者的合規性。持有未決 I-526 申請的投資者可以相互提交重新部署證據或等待 USCIS 索取相關證據 (RFE)。 USCIS 可能會在 I-526 最終裁決之前開始系統地發出 RFE,要求確認資金仍被原始項目佔用或已退回 NCE 並重新部署。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投資者在 I-526 批准後和作為有條件居民獲準之前啟動有關重新部署的報告,但是 投資者應準備好以有關重新部署的證據作出回應 如果被審理移民簽證申請或身份調整的官員詢問。
關於 EB-5 重新部署的競爭性考量因素
絕大多數 EB-5 投資者將其資金投入由區域中心贊助的 NCE,將多個投資者的資金匯集到一個或多個項目中,而投資者在這些項目中基本上是被動的。在缺乏明確的美國移民局政策的情況下,準備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的 NCE 經理往往會保留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重新部署的決定。一些 NCE 推出了採用更保守的移民方法和/或對投資者投入提出更多要求的安排。重新部署的前景為投資者帶來了移民風險、流動性和多元化之間相互競爭的風險管理考量。
沒有重新部署選項: 為了完全的移民安全,一些 NCE 試圖讓 NCE 和 JCE 承諾將資金留在 JCE 中,直到所有投資者的 CPR 結束。這要求 JCE 承諾不可預測且越來越長的貸款條款,這在商業上是不可接受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即使可以安排並遵守此類承諾,隨著時間的推移,NCE 和投資者仍可能面臨 JCE 中不斷發展的經濟風險,並錯過良好的贖回機會。
重新部署的類型: 出於移民合規目的,最安全的類型是與原始項目類似的項目,或至少涉及將資金用於新的商業活動,而不是買斷現有資產所有者的利益。但這些選擇往往涉及有限的流動性和更大的經濟風險。購買已開發項目或公開交易證券的現有權益可以透過多元化提供更大的流動性並降低風險,但美國移民局現在明確表示這將破壞移民資格。如上所述,重新部署似乎可能包括購買「公共工程項目中的新發行債券」或用於建造或翻修的新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這將導致此類工具在二級市場上具有流動性。
重新部署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要求重新部署必須在「商業上合理的期限內」進行,目前所說的期限至少是一年,而且根據總體情況可能會更長。在第一個專案償還 NCE 後,為第一個專案安排貸款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有時交易會失敗。新發行的債券或新項目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並不總是立即可用,而且由於發行人以自己的方式在競爭競標者之間分配利益,因此在特定新發行中可以購買的債券或利息的數量可能無法預測。 NCE 和投資者需要希望美國移民局在資金到位後合理的時間內考慮這些挑戰,以完成再投資。 NCE 應仔細記錄其安排重新部署的努力以及發生的任何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挫折。即使投資者在「維持期」結束後的一年內,NCE 也應記錄在此期間安排短期重新部署方案的持續努力。
重新部署的持續時間: 也許出於移民目的,最安全的方法是繼續為所有投資者重新部署,直到最後一位投資者達到有條件居留期限。但特別是由於一些投資者獲得有條件居留的速度比其他投資者快得多,因為出生在中國、也可能來自越南和印度的投資者需要等待很長時間,這種方法越來越不可行,對於那些不希望簽證等待很長時間的潛在投資者來說,這種方法越來越不可行。根據不同的移民時間表在不同的時間收回資金需要充分披露並預先同意那些稍後退出的投資者會增加投資風險。 NCE 必須避免 USCIS 認為禁止的贖回或債務安排出現。美國移民局表示,“一份協議證明在取消永久居留條件後儘快退出投資的先入為主的意圖可能構成不被允許的債務安排。”美國移民局一貫批准安排,規定按計劃從 JCE 贖回 NCE,但向恰好已達到移民流程所需階段的投資者提供分配,並為其他人提供重新部署。
投資者再投資的選擇: NCE 通常選擇保留是否再投資或選擇何種再投資的完全自由裁量權。潛在投資者可能會因為沒有控制權而感到焦慮,他們可能會擔心 NCE 經理可能進行自我交易,但擁有自由裁量權的經理可能最有能力在資金可用於再投資時評估法律政策和業務狀況。者的最大利益。一些 NCE 允許投資者集體批准某些再投資選擇,但這種安排可能會讓處於不同情況的不同投資者在投票中相互對立。例如,那些已經達到有條件居留期限的人傾向於投票支持任何可以釋放其資本進行分配的行動,而等待移民處理的人可能傾向於支持最安全的移民選擇。
NCE 可以嘗試在資本事件發生時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一系列選擇,包括為公共工程項目購買新發行的市政債券(如果數量合適),美國移民局已明確規定受到製裁,從而提供移民安全,同時儘管有利率風險,但仍保留一定的流動性;購買其他類型的工具來資助新的商業活動,例如僅用於建造或翻新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貸款或股權投資到另一個創造就業機會的項目(如最初的項目),這似乎提供了最大的移民安全性,同時使投資者面臨另一輪流動性很少的單一風險。提供此類選擇的一個問題是,在了解用於此類用途的資本金額之前,很難為新項目安排貸款,這使得確定投資者選擇的具體項目變得更加困難,存在“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隨著美國移民局明確排除二級投資工具的政策,NCE 可能會更大膽地將此類選擇寫入其協議中。
因 NCE 即將實施的返還資金重新部署安排而感到陷入困境的投資者已威脅或對 NCE 提起訴訟,其中一些已通過保密安排得到解決。
在每位EB-5 投資者的有條件居留期結束之前,EB-5 資本將返回NCE 的前景使得NCE 需要做出複雜的選擇,以安排和提供什麼,以及尋求移民和商業風險之間良好平衡的投資者。在缺乏明確合理的移民局政策的情況下,各方都需要良好的建議。
了解 EB-5 流程的下一步: 獲得無條件永久居留權的 I-829 流程
[1] 在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卷的註腳中。 6,G部分,第5章,該機構確認「維持期是投資者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的2年。美國移民局審查投資者的證據,以確保投資自投資者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之日起維持兩年。投資者無需在維持期之後繼續維持其投資。可用於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5。當投資者最初的兩年有條件永久居留卡到期時,所需期限即告結束。取消永久居留條件的 I-829 必須在該日期之前的 90 天內提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政策澄清消除了先前謹慎的擔憂,即投資必須持續到投資者 I-829 的裁決,而這可能需要數年之後。在該澄清之前的許多 NCE 文件都將 I-829 裁決稱為 NCE 的貸款或股權無法返還或 NCE 無法向投資者進行分配的時間點。
[2] 有關政策手冊變更及其影響的全面回顧,請參閱作者的同期文章: https://www.bakerdonelson.com/webfiles/Bios/USCIS-Finalizes-EB-5-Sustainment-and-RC-Termination-Changes.pdf.
[3] 例如,請參閱 2018 年主要作者(作為 IIUSA 董事會成員)與 USCIS 主任 Francis Cissna 之間的對話記錄,網址: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nativedocuments/USCIS_Cissna_IIUSA_Meeting_and_Statistical_Analysis_Charts.pdf.
[4] 請參閱 USCIS 公告: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00724-EB5FurtherDeployment.pdf,連結到受影響的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