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塔爾‧奧茲蒙
作為有條件永久居民 (CPR) 的移民投資者必須提交 I-829 表格,投資人要求取消永久居民身分條件的申請 如表格所示,在移民投資者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兩週年之前的 90 天內,取消其永久居留權的條件。移民投資者的配偶和受扶養子女可能會包含在 I-829 表格中。離婚配偶仍可能包含在移民投資者的 I-829 申請中;他或她還可以提交單獨的 I-829 申請。這同樣適用於 21 歲以上的子女。
目前,I-829 表格已在華盛頓特區的移民投資者計畫辦公室提交。在 I-24.5 申請懸而未決期間,移民投資者及其家屬仍然是 CPR。 I-47.5 表格收據通知可作為 CPR 狀態的證據,有效期為 829 個月。移民投資者及其家屬可以透過當地 USCIS 辦事處的 InfoPass 預約獲得 I-829 印章,作為 I-18 表格待決期間持續 CPR 狀態的證據。
I-829 申請獲得批准有三個主要要求:必須表明移民投資者進行了合格投資,他或她持續對新商業企業 (NCE) 進行投資,並且所創建的投資或可以是預計在合理時間內創造至少十個就業機會。我們將在下面依序討論這些要求。
合格投資
移民投資者必須提交證據,證明他或她已經或正在積極向 NCE 投資所需金額的資本。在實踐中,這通常意味著提交先前與 投資移民的 I-526 申請 例如個人銀行對帳單、電匯申請及確認、NCE銀行的收款確認函。如果 NCE 隨後將移民投資者的資金貸款或投資於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 (JCE),則移民投資者必須在其 I-829 申請中提供該交易的證明以及資金流向。該證據通常包括 NCE 和 JCE 銀行帳戶對帳單,顯示 NCE 收到資本、轉帳至 JCE 以及 JCE 收到資金。
持續投資
移民投資者必須維持其在 NCE 的投資才能獲得合法永久居民 (LPR) 身分。從歷史上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將維持期解釋為從 I-526 申請提交之日起至 I-829 表格裁決之日。 2017 年 XNUMX 月,美國移民局在題為「投資的維持」的小節中修訂了其政策手冊,將維持期限制為 CPR 身份的頭兩年,其中指出:
「維持期是投資者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的兩年。美國移民局審查投資者的證據,以確保投資自投資者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之日起維持兩年。投資者無需在維持期之後繼續維持其投資。
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必然反映機構政策,而不是法規、法規和先例所規定的法律。然而,2017 年 829 月重新解釋維持期的政策得到了適用的移民法規和法規的支持。因此,雖然移民投資者在提交 I-1 表格時必須證明其投資的持續性,但他或她應該有信心在兩年 CPR 期結束後收到該投資的回報。移民投資者通常會透過提交 NCE 的 1065 表格(美國合夥收入回報表)的 K-XNUMX 來證明他或她在其合格投資後至 CPR 期結束期間的每一年都維持了其投資。
為 I-829 創造就業機會
移民投資者也必須證明他或她 投資創造了至少十個就業崗位 或預計在合理的時間內創造至少十個就業機會。如果企業陷入困境,移民投資者必須證明他的投資或投資使企業能夠維持現有的就業水準。 I-829 申請中提交的支持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據將取決於投資是否由區域中心贊助,以及移民投資者 I-526 申請中用於預測創造就業機會的經濟乘數(如果有)。
投資不受區域中心資助的移民投資者必須依賴直接創造就業機會。這意味著 NCE 必須為每個移民投資者僱用至少 35 名全職美國工人。 「全職」指每週至少 2 小時; 「美國工人」包括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授權工人,但不包括移民投資者、他們的兒子、女兒和配偶以及所有非移民工人。 W-9、I-XNUMX、薪資記錄和州稅申報可以證明直接創造就業機會。
投資由區域中心贊助的移民投資者除了直接創造就業機會外,還可以依靠間接創造就業機會。間接就業機會是由於區域經濟需求增加而進行的合格投資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例如,由於 EB-5 資本投資項目購買木材而在木材場創造了就業機會。間接就業是透過使用「合理的方法」來記錄的,例如「乘數表、可行性研究、對出口商品或服務的國內外市場的分析,以及其他經濟或統計上有效的預測手段,這些手段表明企業將導致就業增加。在實踐中,「合理的方法」通常是 RIMS II、IMPLAN 和 REDYN 等經濟模型,它們透過將經濟乘數應用於 EB-5 資本投資項目的支出、收入和員工等投入來記錄就業情況。間接工作由這些投入的證據記錄,例如施工圖和隨附證據、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 I-9 表格以及隨附的經濟報告。
陷入困境企業的移民投資者必須證明他或她的投資使陷入困境的企業能夠維持其先前存在的就業水平。例如,如果一家陷入困境的企業在進行合格的 EB-50 投資之前僱用了 5 名員工,那麼移民投資者必須在其 I-50 申請中提供 829 名員工的證據,而不僅僅是 9 名員工。提供的證據通常反映了非區域中心投資提交的證據:I-2、W-XNUMX、薪資記錄和州稅務申報。然而,如果 NCE 也由區域中心贊助,請願書還將包括一份經濟報告,顯示使用「合理方法」間接創造就業機會。
重要的是,如果合格的EB-5 投資在移民投資者的CPR 期內創造了至少829 個就業機會,那麼移民投資者就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即使這些就業機會在移民投資者提交I- 5 表格時已不存在。此外,如果在移民投資者提交 I-829 表格時合格的 EB-XNUMX 投資未創造至少 XNUMX 個就業機會,他或她可以證明在合理的時間內創造了就業機會。 「合理期限」的定義是移民投資者的 CPR 期結束後一年。一般來說,移民投資者必須提供證據來解釋未能及時創造就業機會的情況,例如不可抗力等,以及在必要的一年時間內創造就業機會的新的、可行的時間表。依賴一年合理期限例外的移民投資者應該會收到美國移民局的證據請求,要求其在稍後提供必要的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據。
完成 I-829 流程
總而言之,如果移民投資者證明他或她對 NCE 或陷入困境的企業(視情況而定)進行並持續投資,並且投資創造了至少 10 個就業機會或促成了陷入困境的企業維持其原有的就業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移民投資者可能仍會進行這些展示 EB-5資本投資項目 最終失敗,他或她沒有收到其合格投資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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