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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指南

第 5 步:I-526 申請要求和處理

珍妮佛·赫爾曼斯基

I-526 申請要求

 對於透過 EB-5 計畫尋求合法永久居留的投資者來說,這個過程的第一步是 填寫 I-526表格,外籍企業家移民申請,以及支持美國移民局該計劃要求的隨附證據。 USCIS 透過審查以下標準來評估和裁決 I-526 申請:

A. 新商業企業成立

EB-5 投資者必須投資新企業。根據法律,這意味著在美國成立的企業,包括 29 年 1990 月 5 日之後成立的任何從事合法業務的營利性活動。 EB-10 案例通常有兩種類型:「直接」案例,即投資者開設並經營自己的企業,並僱用至少 5 名全職工人;然後是「區域中心」案例,即投資者投資於與其他EB -XNUMX 投資者建立基金,然後該基金向專案提供貸款或股權投資,然後代表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

在區域中心的背景下,新商業企業是外國人投資的基金——類似於共同基金集合投資,只不過投資不是多元化的,所有資金一般都是貸款或投資到一個項目,目的是創建一個項目。通常,該基金採用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將 EB-5 收益出借或投資於另一個法人實體(「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或「JCE」)。在直接的、非區域中心的背景下,新商業企業是申請人投資的企業,也是為美國工人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

B. EB-5 所需資本金額的投資

EB-5 申請必須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已投資了最低要求的資本。其中有幾個要求:(1)投入的資金數額; (2)什麼是「資本」。

1. 需要投入多少錢?

21 年 2019 月 5 日,美國移民局頒布了新規則,提高了獲得 EB-900,000 綠卡資格所需的最低投資金額。在區域中心範圍內,如果創造就業機會的項目位於“目標就業區域”,則最低投資金額為 XNUMX 萬美元。[1] 在直接投資方面,如果新的商業企業(即企業本身)位於“目標就業區域”,則最低投資額為 900,000 萬美元。[2] 截至 2022 年 800,000 月,TEA 的投資金額為 1,050,000 美元,其他地區的投資金額為 XNUMX 美元。

“目標就業區域” 是: (1) 失業率至少達到全國 150% 的高失業率地區; (2) 農村地區。對於 526 年 21 月 2019 日或之後提交的 I-5 申請(今後,任何申請都不會受益於舊規則),EB-XNUMX 申請者必須出示:

  • 農村 TEA – 相關大都會統計區 (MSA)、大都會統計區內的特定縣、人口 20,000 或以上的城市或城鎮所在的縣或人口 20,000 或以上的城市或城鎮的失業資料位於 MSA 之外;[3]or
  • 高失業率地區(最常見)—失業率至少為全國失業率 150% 的一組人口普查區域。[4]該區域必須由新商業企業主要開展業務的人口普查區或鄰近的人口普查區組成,還可以包括與此類人口普查區直接相鄰的任何或所有人口普查區。[5] 根據每個人口普查區的勞動就業指標,該組人口普查區的加權平均失業率至少為全國平均失業率的 150%。[6]

新的最終規定適用於 526 年 21 月 2019 日或之後向 USCIS 提交的所有 I-1 申請,改變了 TEA 的幾個方面:(2) 它改變了「農村」的定義; (3) 改變了高失業率地區TEA可納入的人口普查區數量,因為僅可納入項目的人口普查區和直接相鄰的人口普查區; (526) 各州不能再指定高失業率地區。相反,美國移民局現在將所有 TEA 決定作為 I-XNUMX 申請指定的一部分。

如果新的商業企業(在直接環境中)或專案(在區域中心環境中)位於目標就業區域之外,則最低投資額為 1,050,000 美元。

2. 什麼是 EB-5 資本?只是現金嗎?

據美國移民局稱, EB-5“資本” 包括現金、設備、庫存、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以及以移民投資者擁有的資產擔保的債務,前提是移民投資者個人承擔主要責任,並且申請所依據的新商業企業的資產不用於擔保任何債務。 [7] 所有資本必須以公平市場價值以美元計價。

對於大多數 EB-5 投資者來說,他們將現金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對於所有區域中心申請,EB-5 投資者通常會將來自合法來源的現金轉移到新商業企業的帳戶(通常是託管帳戶,直到向 USCIS 提交 I-526 申請為止) )。然而,在直接背景下,可以投資其他類型的資本,例如轉移到新商業企業名下的不動產或設備。在這個例子中,投資者有責任證明向新商業企業貢獻的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但這些轉移可以被視為資本。例如,轉移到新商業企業的 1,000,000 美元房地產加上 800,000 美元現金總共可構成 1,800,000 美元的投資。

在另一個常見的例子中,投資者通常不想用所有現金進行 EB-5 投資。有時,他們希望透過貸款並使用貸款收益進行 EB-5 投資,將國外不動產的價值貨幣化。只要操作正確,這是允許的。投資者可以申請貸款並將收益用於 EB-5 投資,但移民投資者必須證明:

  • 個人和主要債務責任; 
  • 債務由移民投資者擁有的資產作為擔保;和
  • 新商業企業的資產不用於擔保任何債務。[8]

一般來說,這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1) 您可以為 EB-5 投資申請貸款,然後轉移貸款中的現金收益; (2) 貸款必須是由投資者的資產全額擔保的貸款,因此即使貸款是在國外辦理的,也必須有明確登記的抵押貸款; (3) 投資者必須透過評估證明房產的價值,以證明房產的價值大於貸款的價值。投資者必須證明其自己的抵押品可以為債務提供擔保;但是,如果該財產與配偶共同擁有,則可以。如果該財產是與另一方平等分享的共同擁有,例如投資者及其父母,那麼在當前的情況下,父母的部分財產的價值不能用於擔保貸款(只能使用投資者的部分)美國移民局政策。儘管針對這項「擔保」貸款政策提起了訴訟,但這項政策仍然出現在美國移民局的政策手冊中,因此,美國移民局很可能仍會在新案件中應用這項標準。本質上,貸款收益可以用於投資,但貸款必須完全由投資者自己的資產(而不是第三方名下的資產)擔保,並且申請人有責任證明擔保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貸款。

3. 什麼是「有風險」投資?

美國移民局希望投資者的資金不可撤銷地投入企業。這些資金必須處於「風險」狀態,並由新商業企業用來創造就業機會。所以, 什麼是「有風險」的投資 要求?

EB-5 法令和法規要求投資者進行「有風險」的投資。[9] 一般來說,法律要求投資者「維持資本投資要求,並在有條件永久居留的兩年內持續維持」。因此,在有條件永久居留的兩年內,新商業企業無法償還投資者的 800,000 美元或 1,050,000 美元投資。 

在一項重要的 EB-5 案件判決中, 泉美事,[10] 政府進一步闡述了「面臨風險」的要求,概述了以下規則等:

  • 如果新的商業企業是一家控股公司,則必須向對創造申請所依據的就業負有最密切責任的企業提供所需的全部資本。
  • 未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儲備金不能被視為處於風險的資本,以產生處於風險的資本的回報。

這些 泉美事 規則解釋,在區域中心投資模式中,必須根據新商業企業向專案提供的貸款或投資協議全額支付用於EB-5專案的資金,並在新商業企業內部預留資金。為「處於風險之中」。支付的管理費不被視為資本。 

此外,美國移民局最近發布了新的指導意見,當EB-5 貸款到期並償還給新商業企業時,EB-5 資金必須「重新部署」到新項目中,以促進區域中心範圍內的商業活動如果投資者的兩年有條件綠卡尚未到期。因此,在初始投資到期且第一個專案創造了所有就業機會後,新的商業企業可能被迫對新專案進行額外投資。[11] EB-5 投資者應與律師討論重新部署可能如何影響他們的投資時間表。 

C. EB-5 資金的合法來源

「資金來源合法」是I-526申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用於 EB-5 投資的資金必須是在美國或國外合法賺取的。[12] 投資者必須顯示 800,000 美元或 1,050,000 美元投資的完整來源(通常稱為「資金來源」),然後追蹤這些資金從海外投資者流入新的商業企業(通常稱為「資金路徑」) )。 

資金來源需求

常見的資金來源是薪資收入、企業或投資的分配、財產出售、投資者擁有的個人資產的抵押或第三方的禮物。如果投資者收到禮物作為資金來源,則贈與人必須完全追蹤其最終成為投資的資金。投資者在失去身分期間在美國賺取或獲得的資金不被視為合法取得。 

美國移民局通常要求投資者記錄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以及 EB-5 項目收取的超過 800,000 萬或 1,050,000 萬美元投資的任何管理費。儘管管理費並非 8 CFR §204.6(e) 所定義的資本,但美國移民局通常會要求提供有關其合法來源的文件。

一般來說,需要有關資金來源的極其詳細的資訊。律師和投資者必須制定一份全面的敘述,並附有標籤的證據,向美國移民局準確解釋資金是如何合法取得的。以下是常見資金來源的一些要點:

  • 該法規要求提供 8 CFR §204.6(j)(3)(ii) 規定的五年報稅證明。最佳做法是從投資者納稅的所有司法管轄區取得所得稅申報證明。如果投資者沒有申報所得稅,則取得不需要申報的證據。儘管法規規定只能提供五年的報稅表,但美國移民局通常會要求更早以前的報稅表,具體取決於所提供的資金來源。
  • 如果投資者出售財產或資產用於投資(不動產或其他),或者投資者獲得以其不動產擔保的貸款,則投資者必須記錄投資者如何獲得該財產或資產。投資者和律師必須追溯到投資者獲得資金購買財產或資產的地方。
  • 如果投資人的資金來源來自長期儲蓄,最佳做法是提供至少五年的銀行對帳單,顯示財富隨著時間的累積。將其與投資者如何累積財富的文件結合起來,例如薪資、獎金證明、租金收入證明等。
  • 如果投資者的資金來源來自其企業,請記錄該企業的所在地、業務、提交報稅表副本,並向美國移民局證明該投資者擁有可行且正在運作的企業。美國移民局經常詢問投資者最初花了多少錢來建立公司,並提供用於創辦公司的資金來源的證據,即使該公司是在不久前成立的。
  • 如果投資者以其房屋或其他財產作為投資來源獲得貸款,請確保該貸款以投資者的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如上所述。當投資者以其住宅抵押進行投資時,這種情況最為常見。申請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貸款由投資者的房屋所有權權益作為抵押。美國移民局有拒絕無擔保貸款的模式,因為它認為此類貸款不會為投資者帶來“主要和個人責任”,因此此類貸款不被視為“資本”。
  • 如果投資者從朋友或家庭成員收到 EB-5 投資的禮物,那麼申請人必須以與直接來自投資者相同的詳細程度記錄禮物的來源。如果徵收贈與稅,請提供支付方式的證明。

資金需求途徑

除了資金來源外,投資者還必須證明他或她是所投資資金的「合法所有者」。[13] 一般來說,這意味著投資者必須使用銀行對帳單記錄“資金路徑”,以確定投資是用移民投資者自己的資金進行的。[14] 如果投資轉移資金的所有者有任何疑問,美國移民局將發出證據請求,詢問資金的合法所有者。 

有幾個要點:

  1. 如果投資者將其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或轉出一個銀行帳戶,而該帳戶上也列出了第三方,一般情況下,另一方必須確認所使用的所有資金均來自投資者;
  2. 如果禮物是資金來源,則必須有一份禮物宣誓書,以證明贈與人將資金無償贈予投資者供投資者使用,否則,美國移民局可以聲稱該資金是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為了追蹤從投資者到新商業企業(或託管帳戶,如果適用)的投資資金,投資者必須記錄交易中的每筆電匯、現金提取和支票,特別是當資金流經多個帳戶時新商業企業美國帳戶的方式。美國移民局經常要求提供證據,證明所取得的 800,000 萬美元或 1,050,000 美元正是存入託管代理商或新商業企業帳戶的資金。

許多國家都有當地法律禁止購買美元、限制購買美元金額,或要求購買美元然後從該國轉入美國之前必須獲得特殊許可證。這些貨幣限制在當地貨幣不穩定的國家很常見,以防止當地貨幣進一步不穩定。如果投資者來自有貨幣限制的國家,移民投資者將面臨美國移民局的額外挑戰。

如果當地規則要求政府批准才能購買美元然後轉移到美國(例如在南非),那麼投資者應提前獲得此批准並將該批准納入 I-526 申請中。 

除政府批准外,一些國家還限制每年可兌換和轉移的美元金額。中國、越南、奈及利亞和印度都是EB-5申請人數較多的國家,它們對每年可購買的美元金額都有限制。對於不可能或不切實際購買美元然後透過正常銀行管道將這些資金轉移到美國的國家,投資者應在進行任何轉移之前尋求其移民律師的建議,以確保可以提供足夠的文件以滿足美國移民局的要求。 

在這些國家,一些 EB-5 投資者與第三方進行貨幣兌換以購買美元進行投資是很常見的。該第三方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持牌貨幣兌換商;這些通常被稱為「貨幣互換」。雖然這些是世界各地常見的轉移方法,但在 I-526 申請中,美國移民局並不總是接受它們。 

在典型的 EB-5 貨幣互換中,個人將以當地貨幣將資金轉移給第三方(實體或自然人)。然後第三方將向投資者的帳戶轉入等值的美元資金。投資者將使用這些美元進行 EB-5 投資。直到最近,移民局並沒有質疑協助貨幣互換的第三方的資金來源,也沒有質疑該第三方是否為持牌貨幣轉帳代理。然而,美國移民局改變了他們的政策,並定期要求為每個第三方協助交換的案件提供證據。 

若使用貨幣互換,I-526 申請應包括以下文件:

  1. 雙方應有概述交換條款的書面協議,或雙方簽署的概述交換的信函,並且第三方應確認資金是投資者而非交換者的財產;
  2. 對於兌換者為個人的情況,I-526 申請必須包含兌換者美元來源的證據,包括收入證明、報稅表和銀行對帳單,以表明他或她如何合法賺取用於交易的美元。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實質上是在證明兩個不同的資金來源,因此需要更多的文件,而第三方必須願意為投資者將這些額外資訊移交給美國移民局;
  3. 對於兌換商是一家公司,但不是註冊或獲得許可的貨幣兌換商的情況,I-526 申請應包括公司註冊文件、報稅表、銀行對帳單以及公司業務的證據。同樣,申請人實質上證明了兩個獨立的資金來源,並且公司必須願意為投資者將這些額外資訊移交給美國移民局;
  4. 對於交易者是持牌貨幣代理或外匯代理(投資者資金來源國境內或境外)的情況,I-526 申請應包括相應司法管轄區頒發的許可證以及記錄交易的電匯記錄和收據。

一般來說,對於有執照的貨幣代理或外匯代理的情況,交換的書面協議副本和交換的許可證副本就足夠了。美國移民局一直在批准投資者可以證明涉及持牌交易商的案件(即使發生在另一個國家),而美國移民局似乎承認來自持牌交易商的此類美元是「合法的」。因此,該許可證構成了充分的證據,證明美元在兌換商中是「合法的」。但是,當兌換者是個人或未註冊為外匯代理的企業時,該個人或公司必須提供兌換所用美元來源的證據。此外,第三方必須明白,他們的資訊將在 I-526 申請中移交給美國政府。投資者最好預先從第三方收集所有文件,以避免出現美國移民局要求交易所提供額外證據,但交易所拒絕提供所用美元來源的文件的情況在交換中。

D. EB-5 創造就業機會

I-526 申請的最後一個也是最重要的標準之一是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新商業企業必須為每個 EB-10 投資者創造不少於 5 個合格員工的全職職位。[15] 

根據投資者是進行「直接」EB-5 投資還是區域中心基金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有兩種不同的形式。在沒有區域中心贊助的直接投資環境中,創造的 10 個工作必須是全職(每週 35 小時以上)、永久性的,並且是新商業企業的 W-2 員工。[16] 獨立承包商不算。此外,這些職位必須由合格的員工填補,即美國公民、合法承認的永久居民或合法授權在美國就業的其他移民,包括但不限於有條件居民、臨時居民、政治庇護者、難民或仍在美國暫緩驅逐的申請人。與 I-526 申請一起提交的商業計劃必須描述將創建的職位以及何時創建這些職位。在投資者兩年有條件綠卡期間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它們不需要一次性創建,也不需要在 I-526 申請提交或批准之前創建。對於小型企業或新企業來說,這種類型的就業機會有時很難創造; 10 個全職工作為新企業創造了大量工資,因此進行「直接」投資的投資者應與律師討論創造這些工作機會的負擔。 

如果投資者進行區域中心投資,I-526 申請必須附有證據,證明該投資將透過增加出口產生的收入直接或間接為不少於 10 人創造全職職位。[17]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規定,間接就業機會是指因投資於區域中心附屬商業企業的資本而由該計畫創造的就業機會。這些間接就業機會通常是透過專案的建設,然後透過專案的持續運作創造的。透過 EB-5 投資者的資本投資創造的間接就業數量是基於商業計劃和詳細的經濟分析。 EB-5 申請包含一份由專業經濟學家編寫的經濟報告,顯示將為該專案的每位投資者創造 10 個間接就業機會。 

向美國移民局提交請願書

申請人應請律師幫助他們準備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的 I-526 申請。 I-526 申請是複雜的申請,需要提交大量證據。在區域中心EB-5投資的背景下,大部分文件,包括上述商業計劃和經濟報告,將由專案準備,然後交給投資者向美國移民局備案。但投資人仍需與律師一起審查所有資料,以了解專案及申請內容。對於提交「直接」EB-5 申請的投資者來說,準備商業計劃和支持商業文件完全取決於投資者及其律師,因此與具有 EB-5 經驗的稱職律師合作非常重要。

總而言之,I-526 申請必須包含: (1) 適當的申請費用; (2) 填妥且需要簽名的 I-526 表格; (3) 所有 EB-5 項目相關展品; (4) 客戶的完整資金來源和路徑。請願書還應包括一封詳細的求職信,解釋所有資格。

I-526 申請必須包含投資者將資金匯入新商業企業或其不可撤銷託管帳戶的證明。這意味著請願書必須包含投資的實際資金。 

  1. I-526 申請處理

如果滿足這些要求,I-526 申請應獲得批准。如果投資者及其家人在國外,他們將向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當他們持簽證進入美國時,他們將成為美國有條件永久居民。如果投資者及其家人在美國,他們可能有資格使用 I-485 表格並直接向美國移民局提交,將其身分調整為有條件永久居民。 

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的有效期為兩年,兩年結束時,投資者及其家人必須提交 I-829 表格以取消這些條件。屆時,投資者必須證明新的商業企業在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持續存在,其投資在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持續存在,並且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

此流程第一階段(即 I-526 申請)的處理時間差異很大。目前,I-526 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為 24 至 36 個月。然而,實際處理時間可以在 USCIS 網站上追蹤:  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

29 年 2020 月 526 日,美國移民局宣布將對 I-5 申請的處理進行重大變更。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先前製定了一項以「先進先出」原則裁決 EB-5 申請的政策。這意味著美國移民局將僅根據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申請的日期來審查和決定 EB-5 申請。美國移民局終止了這項政策,現在使用「簽證可用性」方法來決定 EB-5 申請。美國移民局概述的「簽證可用性」方法將根據投資者是否可以獲得簽證號碼來優先考慮 EB-5 申請並做出決定。這將 EB-XNUMX 申請的決定時間與投資者是否需要根據其出生國進行簽證倒退聯繫起來。 

目前,出生於中國大陸和越南的投資者 簽證倒退 由於出生在這些國家的投資者和家庭成員對 EB-5 簽證的需求更高。由於美國移民局政策的這一變化,出生在中國大陸或越南的投資者可能會受到簽證倒退的影響,且優先日期尚未在簽證公告上“顯示為當前”,預計等待時間會更長。 EB-5 申請將獲得USCIS 的批准。 

總之,I-526 申請可能很複雜,因此與經驗豐富的 EB-5 律師合作準備並向 USCIS 提交申請非常重要。然而,I-526 申請有許多優點。投資者可以“自我擔保”,這意味著您無需依賴美國雇主或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成員來擔保您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其配偶和5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在美國。美國公民身分。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好處是巨大的,這就是為什麼如此多的投資者及其家人利用這一有利的計劃來實現他們的美國夢。 

了解 EB-5 流程的下一步: 2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權

[1] 看到 84 FR 35750, 35808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將編入 204.6 CFR XNUMX(f))。

[2] 同上。 

[3] 看到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將編入 204.6 CFR 6(j)(XNUMX)(ii)(A)​​)。

[4] 美國移民局將指定作為申請裁決的一部分,並且不會發出單獨的指定通知。 看到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將編入 204.6 CFR 6(j)(XNUMX)(ii)(A)​​)。

[5] 看到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將編入 204.6 CFR 84(i))。請參閱 35750 FR 35809, 24 (PDF)(2019 年 8 月 204.6 日)(將編入 6 CFR XNUMX(j)(XNUMX(ii)(B))。

[6] 看到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將編入 204.6 CFR XNUMX(i))。

[7] 看到 8 CFR 204.6(e)。  也可以看看 USCIS 政策手冊,第 6 卷,G 部分,第 2 章,A 節。 

[8] 同上。 

[9] INA §203(b)(5)(A) 和 8 CFR §204.6(e)、8 CFR 216.6(a)(4)(iii)。

[10] 泉米的事, 22 I&N 169 年 1998 月(AAO XNUMX)

[11] 看到 8 CFR 204.6(e)。  也可以看看 USCIS 政策手冊,第 6 卷,G 部分,第 2 章,A.2 節。

[12] 看到 INA 203(b)(5)。 看到 8 CFR 204.6(e)。

[13] 看到 何事 (PDF),22 年 206 月 1998 I&N(Assoc. Comm. XNUMX)。

[14] 看到 泉美事件 (PDF),22 I&N 169, 195(Assoc. Comm. 1998)。

[15] 看到 8 CFR 204.6(j)(4)(i)。

[16] 看到 INA 203(b)(5)(A)(ii)。 

[17] 看到 8 CFR 204.6(j)(4)(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