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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會計師維護財務記錄並準備財務和稅務報告。會計師經常幫助 EB-5 專案或區域中心追蹤 EB-5 合格支出,以便在 I-829 階段進行追蹤。同樣,會計師還可以幫助準備 I-526、I-829 和 I-924 申請的證據。
認證問卷: 潛在的 EB-5 投資者通常會填寫認證調查問卷,確認自己是經過認證的投資者,因此在參與 EB-5 計劃時有資格獲得某些美國證券法豁免。
認可投資者: 經認可的投資者有資格投資各類高風險投資,包括對沖基金、天使投資和有限合夥。如果個人淨資產達到或超過 1 萬美元,則可以指定為合格投資者。如果個人是單身且在過去幾年中賺取了 200,000 美元或以上,或者如果已婚,則在過去兩年中賺取了 300,000 美元或以上,也可能有資格成為合格投資者。
生物識別: 大多數簽證申請人必須獲得生物識別服務。生物辨識技術收集的資訊使美國當局能夠透過持有人進行身分識別。生物辨識服務通常需要採集指紋、拍攝申請人的照片並進行背景調查。
商業計劃書作者: 協助準備符合 Matter of Ho 標準的商業計劃,用於 EB-5 申請。
加州服務中心: 所有 EB-5 計畫申請均在位於加州尼古湖的 USCIS 加州服務中心處理。
有條件永久居民: 有條件永久居民是指已獲得綠卡但其居住受到某些限制的人。 EB-5 投資者在 I-485 或 DS-230 獲得批准後成為兩年有條件永久居民。投資者必須在兩年有條件期限到期前 90 天內申請永久居留權。
領事處理/ DS-230: DS-230 移民簽證和外國人登記申請由 EB-5 投資者提交,其 I-526 申請已獲批准,且不在美國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分。此過程通常稱為“領事處理”。一旦申請人的 I-526 獲得批准,他們的文件就會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發送至隸屬於美國國務院管轄的國家簽證中心。填妥的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由 NVC 發送至申請人所在國家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領事處理申請人必須參加面談,才能獲得移民簽證。移民簽證簽發後,申請人及其受扶養家庭成員被允許進入美國,永久居留身份從進入美國的第一天開始計算,綠卡將在申請人第一次入境後不久郵寄給申請人。
公司律師: 公司證券律師協助建立 EB-5 投資項目,並協助確保投資者不會遇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證券問題。
國務院: 國務院負責維護美國的國際事務。美國國務院負責美國駐世界各地大使館和領事館的海外運作。在 EB-230 簽證流程中提交 DS-5 申請的人員必須向國務院提交。
直接股權模式: 投資者獲得現有專案公司的股權,以換取用於公司創造就業專案的投資資金。
直接工作: 對非區域中心計畫的 EB-5 投資必須在兩年內為美國工人創造 10 個全職直接就業機會。直接工作是指在接受 EB-5 投資的商業企業內直接創造的可識別工作。個人投資或區域中心專案都可以創造直接就業機會。
多元化簽證計劃: 多元化簽證計劃,也稱為移民簽證抽籤,每年向來自美國移民率低的國家的移民提供 50,000 個美國簽證。申請人在線申請抽籤,電腦程式隨機選擇簽證接收者。
盡職問卷: 潛在的 EB-5 投資者通常在投資美國商業實體之前完成盡職調查問卷。盡職調查問卷表明投資者已經充分研究了他們的投資以及將接受其投資的商業項目。
EB-5 創造就業機會需求: EB-5 簽證申請人必須保留或創造至少 10 個美國全職工作。這些就業機會必須在投資者成為有條件永久居民後兩年內創造或保留。
EB-5 計劃: EB-5 計畫使外國投資者能夠透過投資美國企業獲得永久居留權(「綠卡」)。也稱為就業移民:第五優先,EB-5 申請人通常需要投資 500,000 萬美元或 1 萬美元才能獲得該計劃的資格。申請人的投資必須在兩年內為美國創造 10 個全職工作。該計劃完成後,EB-5投資者及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及其配偶可以在美國永久生活和工作。
EB-5 項目: 接受 EB-5 投資的個體企業稱為 EB-5 項目。投資者可以透過投資美國企業來創建自己的 EB-5 項目,也可以投資由 EB-5 區域中心管理的 EB-5 項目。
EB-5 區域中心移民投資者試點計畫(「試點計畫」): 該計劃引入了區域中心的概念,於1990年由國會設立。
EB-5 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可以是促進就業、區域生產力、國內資本投資和經濟成長的私人或公共經濟實體。所有 EB-90 申請中大約 95-5% 是透過 USCIS 指定的區域中心提出的。
經濟學家: 經濟學家通常協助 EB-5 區域中心透過 RIMS II、IMPLAN、REDYN、REMI 和其他可接受的經濟模式證明間接和誘導性就業創造。經濟學家也協助從各國機構獲得 TEA 指定。
就業移民簽證: 基於就業的移民簽證為外國工人提供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基礎。基於就業的優先類別的例子包括EB-1 面向具有非凡能力的個人、傑出的研究人員或教授、跨國公司經理或高管,EB-2 面向具有高級學位或專業知識的外國工人以及其移民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個人, EB-3適用於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EB-4簽證適用於宗教工作者和特殊移民工人,EB-5簽證適用於移民投資者。
就業簽證: 基於就業的簽證使外籍勞工能夠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就業簽證的例子包括針對專業工人的EB-1 簽證、針對具有高級學位或專業知識的外國工人的EB-2 簽證、針對專業人士的EB-3 簽證、針對特殊工人的EB-4 簽證以及針對外國投資者的EB-5 簽證。
現有業務的擴展: 如果現有企業的員工數量或企業淨值增加至少 5%,則該投資可能有資格獲得 EB-40 投資。
家庭優先移民簽證: 家庭優先移民簽證是為美國公民的非直系親屬保留的。有資格獲得家庭優先移民簽證的人包括美國公民任何年齡的已婚子女、兄弟姐妹以及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 -1簽證。
基金模式: 投資者獲得新投資基金的股權,以換取用於投資創造就業項目公司的債務或股權的投資資本。
普通合夥人: 商業實體的所有者,其行為對其他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控制該實體,並對實體累積的任何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綠卡: 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卡的通俗術語。擁有有效綠卡的個人是合法的永久居民,可以在美國永久生活和工作。
H1B簽證: H1B 簽證使外國工人能夠移民到美國並在美國企業工作。為了獲得 H1B 簽證資格,申請人必須在法律、電腦程式設計、科學或工程等專業行業工作。
I-485: I-485 註冊永久居留或調整身分申請由獲得批准的 EB_5 申請人及其在美國的受扶養家庭成員提交。一旦獲得批准,I-485 將為 EB-526 投資者及其家屬提供為期兩年的有條件綠卡。
I-526: 外籍創業家的 I-526 移民申請是 EB-5 申請人向 USCIS 提交的第一份申請。該請願書包含證明 EB-5 申請人有資格參加該計劃的證據。一旦獲得批准,I-526 就成為 EB-5 投資者、其配偶和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權的依據。
I-829: I-829 創業家取消條件申請是 EB-5 簽證申請人向 USCIS 提交的最後一份申請。 I-829 必須包含證據,證明移民投資者已根據其初始 I-5 申請中包含的商業計劃和經濟報告(如果是區域中心申請)滿足 EB-526 計劃的所有要求。 I-829 取消了申請人美國居住權的任何先前條件,以便 EB-5 投資者、其配偶及其 21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一旦獲得批准即可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I-924 初次申請: 根據移民投資者試點計畫申請區域中心。
I-924A 修改申請: I-924 表格的補充。該修正案表明區域中心與美國移民局保持了可食用性。
直系親屬移民簽證: 直系親屬移民簽證是為美國公民的父母、21歲以下未婚子女和配偶保留的。直系親屬移民簽證的例子包括配偶的 IR-1 簽證、未婚子女的 IR-2 簽證以及美國公民父母的 IR-5 簽證。
移民簽證: 使外國人能夠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簽證類別。移民簽證基於:
- 家庭關係
- 僱用
- 多元化簽證彩票
- 避難所
1990 年移民法: 1990年美國國會《移民法案》對美國移民制度進行了多項改革,並首次提出了EB-5投資移民計畫。
移民律師: 移民律師幫助申請人取得美國簽證。雖然簽證申請不需要,但移民律師會定期協助申請人尋求各種簽證類別的簽證。移民律師幫助準備和提交所有提交給美國移民局或美國國務院的申請。
間接工作: 如果對 EB-5 區域中心進行投資,間接就業機會可計入 EB-5 計畫的就業創造要求。間接就業機會是指附屬於區域中心的商業企業所創造的就業機會,無論是附帶的還是 EB-5 資本投資的結果。
誘發就業: 如果投資是透過區域中心進行的,則產生的就業機會可計入 EB-5 就業創造要求。誘導工作是由於 EB-5 專案員工將其收入用於 EB-5 專案所在的更大地理社區內的商品和服務而創造的就業職位。
投資: 為促進企業或公司的業務目標而投資的資金。
J-1簽證: J-1 簽證使工作和學習交換計畫的參與者能夠暫時進入美國一段時間。 J-1 簽證持有者可以參加的項目包括學術、政府或私部門計畫。
有限責任公司: 一種企業結構,其中所有者對公司產生的任何債務承擔有限的個人責任。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提供管理彈性。
有限合夥人: 商業實體合夥企業的成員,根據其投資規模對債務負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制: 擁有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和一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的商業合夥企業。
遊說者: EB-5 遊說者向美國政治人物宣傳 EB-5 計畫的好處。遊說者試圖讓政客通過立法以改善 EB-5 簽證計劃。 EB-5 遊說者也幫助確保國會持續更新 EB-5 計畫。
行銷/移民代理商: 移民代理是幫助潛在 EB-5 申請人的專業人士。移民代理通常直接在潛在申請人的祖國工作,他們幫助潛在申請人找出最適合他們的簽證計劃。移民代理人也幫助 EB-5 申請人尋找 EB-5 投資機會。
國家簽證中心: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透過國家簽證中心 (NVC) 處理簽證申請。 NVC 收集簽證以及簽證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支持證據。 NVC 向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提供這些信息,以便在美國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進行採訪時可以訪問這些信息。
歸化: 入籍是個人成為美國公民必須經歷的過程。 EB-5 申請人有資格在簽發初始有條件綠卡五年後入籍。申請人必須提交 N-400(入籍申請)、接受生物識別服務、建立良好的道德品質、滿足實際存在要求、通過英語語言要求並通過美國公民考試才能完成入籍過程。
新商業企業:EB-5 投資必須針對29 年1990 月5 日之後創建的營利性商業實體。這樣的企業。
非移民簽證: 使移民能夠在美國暫時居住一段時間。非移民簽證包括訪客簽證、旅遊簽證、學生和交換計畫簽證以及臨時工人簽證。
永久居民家庭成員簽證: 永久居民家庭成員簽證是為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員保留。可能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家庭成員簽證的家庭成員包括未成年子女、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以及永久居民的配偶。永久居民家庭成員簽證的例子包括 F-1 簽證。
私募備忘錄 (PPM): 私募備忘錄是尋求資金的人(例如 EB-5 區域中心)和投資者之間起草的文件。 PPM 概述了投資者在投資特定企業時面臨的要求和潛在財務風險。如果投資過程中出現問題,PPM 會保護接受投資的企業。尋求區域中心指定的企業必須向 USCIS 提交 PPM 樣本。
專案業主: EB-5 專案的主要經理。專案所有者經常尋找願意為潛在商業項目提供資金的 EB-5 投資者。
農村: 根據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城鎮或城市以外的人口至少為 20,000 人的地理區域。或不在管理和預算辦公室大都會統計區域內的地理區域。
SEC: 證券交易委員會是美國聯邦機構,負責監管股票和選擇權交易所以及證券業。證券法規以多種方式影響 EB-5:在發行過程中必須進行的揭露、規定區域中心或基金何時必須向 SEC 或同等國家機構註冊以及 EB-5 投資的營銷和銷售方式。
證券: 證券是代表金融資本的金融工具。證券的例子包括衍生性商品合約、股本證券和債務證券。證券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的嚴格監管。除非 EB-5 申請人有資格成為合格投資者,否則 EB-5 投資可能會受到 SEC 的嚴格監督。
資金來源: EB-5 投資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學生和交換計畫簽證:學生和交換計畫簽證使外國居民能夠來美國參加交換計畫。學生和交換計畫簽證的例子包括學生的 F-1 簽證、文化或教育交換計畫的 J-1 簽證以及頒發給參加職業計畫的 M-1 簽證。
認購協議: SEC 文件通常由認購協議、LP 或 LLC 協議以及 PPM 組成。要成為 LP 或 LLC 的成員,您必須訂閱該實體。您必須接受認購協議中包含的所有條款,並且必須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成員或有限合夥人的普通合夥人會簽。
茶: 目標就業區 (TEA) 是 EB-5 投資金額要求較低的地理區域。投資位於 TEA 的企業的 EB-5 投資者可能有資格投資 500,000 萬美元,而不是通常的 1 萬美元。目標就業區是失業率高的地區或農村地區。
臨時工作簽證: 臨時工人簽證發給將臨時進入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工人。臨時簽證的例子包括專業人士的H1B簽證、季節性農業工人的H2A簽證、季節性非農業工人的H2B簽證、轉移到美國的工人的L簽證等。
資金追蹤: 所有 EB-5 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資本投資資金來自合法來源。申請人通常需要提供稅務記錄、商業文件和其他證明其資金合法性的財務文件。美國移民局經常堅持非常有力的資金追蹤證據要求,這可能會減慢 EB-5 簽證申請流程。
經營困難: 成立至少兩年且在投資者的 I-526 優先權日期之前的一到兩年內經歷淨虧損的企業。
美國公民: 美國公民主要有兩類:出生時成為公民的人和透過入籍過程成為公民的人。如果個人的父母是美國人,或出生在美國管轄的領土內,那麼他們一出生就成為美國公民。要在出生後成為公民,個人必須經歷入籍過程。美國公民享有許多福利,例如投票權、尋求聯邦就業權和競選公職的權利。
美國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是指獲得綠卡的移民,使他們能夠在美國永久生活和工作。 EB-5 投資者在其 I-485、身份調整申請獲得批准或透過領事處理期間簽發的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後,將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取消居住條件的 I-829 申請獲得批准後,個人將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分。
USCIS EB-5 決策委員會: 由 USCIS 專家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裁決 I-924 申請並確定企業是否將獲得區域中心指定。該委員會由經濟學家、律師和移民局評審員組成。
美國移民局: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是美國聯邦機構,負責處理和管理大多數美國簽證。美國移民局是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一個機構。美國移民局負責監督 EB-5 投資移民計畫。
訪客簽證: 訪客簽證使外國人能夠暫時訪問美國。訪客簽證的例子包括為商務訪問美國的人士提供的 B-1 簽證,以及為前往美國就醫或旅遊的人士提供的 B-2 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