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馬修·T·加拉蒂 希拉哈里斯
成功的中國家庭透過投資選擇在世界各地尋求移民,並且歷來在大多數國家的移民計劃中佔據主導地位,常常達到或超過國家配額。 EB-5產業無疑受益於數十億美元的中國資本。然而,2014 年被證明是一個重大轉折點,該國歷史上首次將簽證申請數量限制在 10,000 份。四年後的現在,美國移民局估計,這種倒退可能會導致等待永久居留權的時間超過 10 年,這對許多將資本轉移到其他國家的家庭來說是不可能的。
由於人們無法改變自己的出生地,因此除了與中國大陸以外出生的人結婚之外,沒有其他選擇可以避免倒退。然而,有一些方法可以減輕倒退的痛苦,例如獲得非移民簽證和來美國「等待」。
也許這種選擇的最佳簽證是 E-2 非移民簽證,為投資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授予身分。然而,E-2 條約僅限於美國與投資者國籍之間存在必要條約的國家的國民,例如持有護照的國家的國民。只有一個 E-2 條約國家允許投資者快速獲得公民身份並打開 E-2 條約之門:加勒比海島國格林納達。在短短幾個月內,投資者可以獲得格林納達護照,以條約投資者身份進入美國,配偶可以單獨就業,孩子可以入學。
格瑞那達 CBI 簡介
格林納達是一個生物和種族多元化的民主國家,擁有豐富的文化和歷史。格林納達位於委內瑞拉北部,屬於熱帶濕潤氣候,年平均氣溫理想為 28°C,但受信風影響。這個島國是聖喬治大學的所在地,聖喬治大學是世界上排名最高的醫學院之一。對許多人來說,這是一個居住的好地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格林納達對投資者沒有居住要求。此外,非居民投資者無需繳納格林納達稅款。
目前的格林納達投資公民計劃於 2013 年取得成果。
第一個選擇是向該國的“國家轉型基金”或“NTF”捐款。此選項涉及在批准後一次性向一項旨在振興國家基礎設施和經濟的國家基金支付 200,000 美元(對於 4 名申請人的家庭)或 150,000 美元(對於個人申請人)。投資者不會從這項投資中獲得任何回報。
第二種選擇是在已批准的項目中進行至少 350,000 萬美元的房地產投資。此類項目已獲得格林納達政府預先批准,且投資必須在授予公民身份後持續至少三年。常見項目包括酒店和公寓。
第三種選擇是進行重大投資,即部長規定金額的財務投資,這對格林納達經濟有相當大的好處,並將有助於為格林納達公民創造或持續就業機會。
該版本的CBI與大多數EB-5區域中心項目類似,只是沒有“新商業企業貸款”,該計劃需要對項目公司本身進行股權投資。此外,投資者通常會獲得投資的額外福利,例如單位和優先參與專案。
格林納達移民涉及兩到三方的參與。每份申請必須由當地代理人提交給格林納達投資入籍委員會(GCBIC)。如果沒有行銷代理商(經過政府審查並獲得許可負責推廣該計劃的個人或實體)的幫助,當地代理商就無法提起訴訟。成為行銷代理商需要申請程序並親自到格林納達露面。或者,實體可以成為現有行銷代理商的子代理商並仍然參與該計劃。行銷代理商的工作可能非常有利可圖。對於 NTF 選項,該計劃的佣金通常高於 10,000 美元,對於房地產選項,該計劃的佣金可能超過 70,000 美元。許多中國代理商可以相應地探索這種選擇來補充他們的利潤,特別是在 EB-5 推薦費枯竭的情況下。
申請流程要求投資者以類似於 EB-5 的方式提供資金來源,並且比魁北克等其他計劃的繁瑣程度相對要低。申請人必須提供醫療證明和愛滋病毒檢測來支持其申請。申請將提交給 GCBIC,然後送交總理內閣進行最終批准。政府處理費約為50,000美元,投資者的申請將在大約三個月內得到答覆。
透過一筆投資,一個家庭即可為主要投資者、該人的(異性)配偶、30 歲以下的子女以及 55 歲以上的父母獲得公民身份。居民卡,或兩者兼而有之。在此過程中不需要訪問格林納達,當地代理商可以將護照快遞到世界任何地方。目前對任何國籍申請沒有限制。持有格林納達護照後,投資人即可申請 E-2 簽證。
E-2 簽證
E-2 簽證是美國移民系統中最受歡迎的簽證之一。有時稱為“EB-5 Lite”,其要求在概念上與 EB-5 代理人相似。投資者(個人或實體)需要進行「大量」投資,而企業不必是「邊際」的。換句話說,E-2 比 EB-5 的「500,000 萬美元和 5 個工作崗位」的簡寫更具自由裁量權。然而,存在一些關鍵差異,幾乎所有傳統 EB-2 區域中心投資都無法符合 E-5 資格。因此,大多數中國 EB-2 投資者將進行三項投資:格林納達的 CBI、E-5 和 EB-XNUMX。
首先,E-2企業的所有權必須至少由國民持有50%。對於中國出身的格林納達投資者來說,這意味著該企業至少需要由格林納達人持有 50% 的股份。其次,投資者需要能夠「發展和指導」企業。這與區域中心投資的(大部分)被動有限合夥人/非管理有限責任成員結構形成鮮明對比。正如《外交事務手冊》(“FAM”)中的定義,這可以進行解釋,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企業本身(1)。例如,一家中餐館可能無法支持10名投資者;然而,它可能支持兩個或三個。值得注意的是,參與程度相對低於 L-1 到 EB-1C 簽證途徑,後者需要相關實體的全職工作。
關於 E-2 最常見的問題是:“我需要投資多少?”答案取決於要創建的企業。如同 FAM (2) 所討論的,投資需要在比例意義上是可觀的。對於新創公司來說,這意味著投資需要足以支付大部分或全部啟動費用。然而,對一家顧問公司的投資需要相對較少的資金,比如說 75,000 美元,比對飛機製造廠的投資要少,後者可能需要數百萬美元。然而,所需投資金額是按倒數滑動比例計算的,這意味著啟動成本越低,需要投資的金額佔總金額的比例就越大。在購買現有企業時,實質通常被定義為善意購買價格。
有一種選擇可以更好地量化這一點。一些投資者可能透過投資特許經營權獲得最佳服務,因為此類投資通常是按規定條款提供的。例如,投資一家冰淇淋店將有明確的最低投資金額和明確的招聘計劃,以及利用全國連鎖店的能力。這使得更具創業精神的投資者能夠以相對較少的工作量進行投資,從而從頭開始創建企業。幾家美國公司在這一領域開展業務,為尋求移民福利的投資者提供服務。
與 EB-2 相比,E-5 具有主要優勢。處理時間要快得多,因為申請人通常不需要與美國移民局互動。相反,E-2 簽證申請是在美國領事館進行的。世界各地的處理時間各不相同,但通常最多幾週或幾個月。格林納達人獲得有效期限五年的非移民簽證,允許在兩年內出入境。 E-2 可以在簽證期限結束時續約。
格林納達 E-2 作為 EB-5 的補充
E-2 簽證可以很好地與直接(非區域中心)投資配合。事實上,許多來自簽署 E-5 條約國家的 EB-2 企業家首先獲得非移民簽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客戶可以獲得E-2,進入美國,控制企業,然後提交I-526申請。考慮到漫長的倒退時間,如果沒有適當的非移民簽證,大多數「直接」出生的中國投資者幾乎沒有選擇在國內積極管理其業務,而不可能違反合法工作許可的要求。
在理想的情況下,投資者將在提交 I-2 之前獲得 E-526 簽證。然而,E-2 也可能為現在「陷入」倒退的投資者提供緩解,因為他們在多年前提交了 I-526,現在面臨著比預期更糟糕的倒退。可以肯定的是,E-2 不像 L-1 簽證那樣允許雙重意圖;投資者通常需要證明他們計劃在 E-2 身份結束後離開美國。然而,這種對雙重意圖的準禁止並不像 F-1 或 B-1 簽證那麼嚴格。
具體來說,條例 (3) 規定,E-2 身分或延期「不得僅因…已提交或批准的移民簽證優先申請而被拒絕」。此外,FAM (4) 允許申請人證明領事程序的意圖並且仍然獲得 E-2:
「E 簽證申請人無需明確在特定的臨時期限內前往美國的意圖,E 簽證申請人也不需要在外國居住(申請人不打算在外國居住)放棄。外國人可以出售他或她的住所並將所有家庭用品轉移到美國 外國人明確表達 E 身份結束時返回的意圖通常就足夠了……申請人可能是以其身份提交的移民簽證申請的受益人代表。然而,該外國人可能會讓您確信,他和/或她的意圖是在身份終止後離開美國,而不是留在美國調整身份或以其他方式留在美國,無論身份是否合法。
因此,對於那些在 I-526 獲得批准後計劃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進入美國的投資者來說,格林納達 CBI 至 E-2 身份可能是一個可行的(也許是必要的)選擇。
注意:
(1) 9 FAM 402.9-6(F)
(2) 9 FAM 402.9-6(D)
(3) 8 CFR 214.2(e)(5)
(4) 9 FAM 402.9-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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