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過橋融資政策的趨勢變化 - EB5Investors.com

EB-5 過橋融資政策的趨勢變化

By 克里斯塔爾‧奧茲蒙 亞當·謝耶

過橋融資是 EB-5 領域中一個日益重要的概念。它的使用最初源於市場和監管因素的綜合作用,這些因素獨立地可能不會導致過橋融資在 EB-5 項目中的廣泛使用。如今,過橋融資是一種重要的工具,如果結構合理,可以在專案中使用 EB-5 資本,否則這些專案將因下述各種因素而無法使用。儘管過橋融資在大多數 EB-5 交易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美國移民局最近的決定和新政策聲明可能會危及該策略在 EB-5 項目中的使用。

過橋融資的作用

理論上,EB-5 計畫允許開發商或其他企業主構思一個項目,籌集 EB-5 資本,然後開發該項目。然而,隨著EB-5 計畫的發展,EB-5 投資者越來越需要以託管出資的形式獲得更大的投資安全,這些出資是在其I-526(外國企業家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釋放的。此外,美國移民局開始要求計畫在提交 I-526 申請或 I-924(投資移民計畫下的區域中心申請)之前立即啟動。這些要求的結合意味著,在實踐中,同一家開發商或企業主必須將專案帶到啟動的邊緣,等待一到兩年才能從託管中釋放 EB-5 資本,然後完成專案的開發。對於許多企業主和開發商來說,這種事實模式是站不住腳的,他們開始尋找其他融資來源來啟動項目,然後在可用時用EB-5 資本取代,這就是標準的過橋融資方案。

EB-5 市場最終透過早期託管釋放機制解決了裁決時間問題。然而,市場力量的角色確保過橋融資在 EB-5 領域仍然普遍存在。由於簽證積壓導致中國投資者的需求減少以及可用 EB-5 項目供應量的急劇增加,導致 EB-5 項目的融資時間大大延長,因此需要繼續使用過橋融資。

現有的過橋融資政策

儘管在 EB-5 專案中頻繁使用過橋融資,但在 USCIS 30 年 2013 月 5 日 EB-2011 政策備忘錄發布之前,並沒有關於過橋融資的法律或正式書面政策。儘管如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關於過橋融資的聲明的歷史仍然提供了豐富的資訊。 5 年5 月,行政上訴辦公室(AAO) 終止了Victorville Development, Inc. 區域中心,理由是新的商業企業(NCE) 正在使用EB-1 資本為現有項目進行再融資,因此只是保留就業機會而不是創造就業機會依要求。該決定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聲明:「記錄並未顯示申請人在專案開始時承諾提供後期融資。相反,申請人似乎只有在創造相關就業機會的專案的初始階段已經完成之後才決定將資金投入後期融資,」這可能表明,如果 NCE 一開始就披露了他們的意圖用EB-XNUMX 資本替換現有融資,決定可能會有所不同。

1 年 2012 月 5 日,美國移民局確認 EB-5 計畫可以用後來到達的 EB-2 資本取代“臨時、臨時或過渡性融資”,並獲得先前創造就業機會的信貸。六個月後,在 16 年 2012 月 5 日,美國移民局首席法律顧問 Jon Miles 表示,決定過橋融資方案是否符合 EB-3 的最重要因素是深思熟慮。也就是說,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必須從一開始就確定它打算用 EB-5 資本取代原始融資。換句話說,它依靠後來到達的 EB-4 資本獲得了原始融資。 5 月5 日的EB-30 政策備忘錄紀念並擴展了這項政策聲明,並補充說,如果原始融資是短期的並打算用另一種形式的融資取代,那麼EB-5 資本仍可用於取代原始融資,短期融資,儘管這不是最初打算的置換資本。儘管我們假設 USCIS 認為某種形式的考慮要求提供了 EB-5 資本與先前創造的就業機會之間的聯繫,但第二個資格標準更難解釋和應用。儘管如此,為了在過渡性融資事實模式中保持 EB-6 資本和創造就業機會之間的聯繫,對後來到達的 EB-5 資本進行有記錄的考慮仍然是最佳實踐。

新政策動態

如所討論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書面和口頭過橋融資聲明總體上是一致的,並支持保持EB-5 資本與創造就業機會之間聯繫的基本政策,從而防止使用EB-5 資本為現有專案再融資。然而,在最近的決定中,美國移民局實際上改寫了先前關於過橋融資的政策。在7 年2017 月5 日美國移民局利益相關者電話會議上,美國移民局確認了這些令人不安的政策變化,首先指出EB-5 資本必須實際轉移到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然後該實體可以使用EB-5 資本償還現有的過橋貸款貸款。換句話說,EB-5 資本不能被臨時實體(可能是夾層借款人)用來直接償還過橋融資者。同樣,NCE 不應直接向過橋融資機構付款,而應將資金轉移給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以便隨後立即償還過橋資金。其次,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表示,僅憑深思熟慮並不能在 EB-XNUMX 資本和過橋融資之間建立「無可爭議」的聯繫。相反,貸款性質必須是臨時的;它看起來不可能是永久的。

這項修訂後的過橋融資政策似乎旨在在 EB-5 資本和創造就業機會之間建立更牢固的聯繫。據推測,USCIS 認為,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對EB-5 資本的實際接收和使用在EB-5 資本和創造就業機會之間建立了最牢固的聯繫,這從字面意義上印證了Izummi 的觀點: 「全額資金必須提供給對創造請願書所依據的就業負有最大責任的企業。」[7]事實上,對《Izummi》中單一句子的這種字面解讀重視形式而非實質,而忽視了背後的基本原理。

Izummi 的事實為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依據。在泉米,EB-5 投資者向新商業企業美國出口有限合夥企業 (AELP) 出資。然後,AELP 將 EB-8 資本作為股權捐贈給一家附屬信貸公司。信貸公司反過來利用這些資金來發放貸款或向機構貸款人獲得貸款。 AELP 和信貸公司在將資本貢獻給其他實體之前,都從 EB-5 資本中扣除了營運費用。因此,EB-9 資本從未全額捐獻給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用於其項目,根據行政上訴部門的說法,這導致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法定投資金額出現不允許的減少。

人們可以合理且正確地辯稱投資要求僅適用於對新商業企業的投資;向新商業企業貢獻合格投資金額即可滿足法定投資要求。然而,持有 Izummi 背後的真正擔憂是雙重的:(13) 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 EB-1 資本金額可能會減少[5],以及 (14) EB-2 資本之間缺乏聯繫。由此產生的就業機會。

這些擔憂在過橋融資事實模式中完全不存在。首先,過橋融資的金額必須等於或超過用於替代它的 EB-5 資本金額。這意味著,如果透過 EB-10 資本籌集 5 萬美元,則必須取代先前提供給就業創造實體並由其支出的 10 萬美元外部過橋融資。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資本數量從未像泉米那樣減少。其次,如果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依賴後來到達的 EB-5 資本獲得併使用過橋融資,那麼 EB-5 資本與因支出而創造的就業機會之間存在明確且可能記錄在案的聯繫。融資。

顯然,預期的過橋融資方案消除了導致持有 Izummi 的問題。考慮另一種情況,其中 EB-5 合規過橋融資的關鍵因素是過橋資本的短期性。舉例來說,一個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從外部投資者那裡獲得了一家大型時尚餐廳的融資,期限為一年,這可能是短期的。該餐廳在六個月內完成建設並開始運營,此時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決定籌集 EB-5 資本並償還一年期短期貸款,聲稱其所創造的就業機會得到信貸。看來,這種情況符合美國移民局目前的過橋融資政策。然而,很難說 EB-5 資本與原始短期貸款創造的就業機會之間存在關聯。相反,這只是對已完成專案的再融資,EB-5 資本與先前創造的就業機會之間沒有任何關聯。

美國移民局將臨時過度考慮提升為 EB-5 合規過橋融資的主要標誌,削弱了 EB-5 資本與創造就業機會之間的聯繫,以至於在許多情況下這種聯繫將被有效消除。事實上,與 USCIS 先前的政策一致,深思熟慮仍然是在過橋融資背景下檢驗 EB-5 資本與創造就業機會之間關係的最佳方法。它也最好地服務於防止 EB-5 資本僅用作再融資工具的政策。正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首席法律顧問喬恩·邁爾斯(Jon Miles) 在五年多前指出的那樣,融資期限是確定過橋融資是否符合EB-5 合規性的一個因素,但測試尚需深思熟慮。

注意:

[1] 請參閱再申請人:Victorville Development, Inc. 加州服務中心區域中心(21 年 2011 月 XNUMX 日)。

[2] EB-5 移民投資者計畫季度利害關係人參與,執行摘要(1 年 2012 月 XNUMX 日)。

[3] EB-5 移民投資者計畫季度利害關係人參與(16 年 2012 月 2012 日)(「XNUMX 年 XNUMX 月利害關係人電話會議」)。

[4] ID。

[5] ID。

[6] 30 月 5 日 EB-15 政策備忘錄,第 XNUMX 頁。

[7] 泉美事, 22 I&N Dec. 169, 179(Assoc. Comm'r,考試,13 年 1998 月 XNUMX 日)。

[8] ID。 在172。

[9] ID。

[10] 同上。在172-173。

[11] 同上。 在178。

[12] 同上。 第 178 條(指出,「如果支付初始合夥企業費用和成本不是法規預期的盈利活動類型,則不超過 470,000 美元可被視為已「投資」。)。

[13] 看到 8 USC 1153(b)(5)(A)。

[14] Izummi 第179 頁(指出,「服務部門不希望鼓勵創建一層又一層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每家企業都會從中分一杯羹,而最終雇主幾乎看不到任何東西。

[15] 同上。第 179 頁(指出,「特別是在聲稱創造間接就業,並且金錢與工作之間的聯繫已經很脆弱的情況下,該部門有興趣在一定程度上審查資金的分配方式)應用。」) 

[16] 請參閱 2012 年 XNUMX 月利害關係人電話會議。

克里斯塔爾‧奧茲蒙

克里斯塔爾‧奧茲蒙

Kristal Ozmun 是 Miller Mayer 移民業務團隊的合夥人。 Ozmun 的執業重點是就業移民,尤其擅長 EB-5 優先類別。 Ozmun 曾為多個組織撰寫有關 EB-5 主題的文章並發表演講,其中包括美國移民律師協會、Invest in the USA、EB5 Investors Magazine 和 I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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