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傑夫·安斯利、格雷格·凱爾明森和凱倫·李·波拉克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受公眾委託通過調查並在必要時執行聯邦證券法來保護投資者。儘管大多數人將「證券」一詞與公開交易的股票聯繫在一起,但該術語的含義要廣泛得多。 《美國法典》將「擔保」定義為包括任何票據、股票和投資合同,以及眾多其他債務證據。最高法院在 SEC訴WJ Howey Co. 建立了一項測試,以確定 EB-5 計劃等產品是否屬於聯邦法律規定的證券。要通過測試,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素:(1)已進行資金投資; (二)共同企業內的; (2) 投資者有利潤預期,該利潤預期完全或主要來自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SEC 通常認為移民投資者計劃(即 EB-5 計劃)屬於 SEC 的職權範圍。正如最近的行動所強調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嚴肅對待該計劃中的欺詐和任何欺詐或不實陳述的投訴,並且不會迴避政府的執法行動。隨著 SEC 繼續追蹤與 EB-5 計劃相關的詐欺活動,參與該計劃的任何人都必須意識到 SEC 的執法力度正在增加,甚至不遵守 SEC 法規的粗心錯誤也可能導致對於那些可能被視為出售證券的人來說,這是災難性的後果。然而,SEC 的法規和執法為保護投資者和公司提供了寶貴的服務。
SEC 調查人員的警訊
典型的 SEC 調查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開始。首先,調查可以從 EB-5 計畫投資者產生的線索開始。如果投資者認為自己被委託人、發起人或與投資相關的任何其他人誤導,投資者可以向 SEC 提出投訴。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會認為投資的性質被扭曲了。通常,由於投資者和證券銷售人員之間的語言障礙,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肯定會引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意的典型表述包括「保證」、「承諾」或極高的投資回報。這些陳述是 SEC 在許多案例中常見的詐欺跡象。為了保護自己免受 SEC 調查,開發商和行銷團隊應確保他們不會向投資者提供與 EB-5 或 SEC 法規相抵觸的承諾。
沿著這些思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把對投資者的重大遺漏視為可能存在詐欺的警訊。在這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仔細審查私募備忘錄(「PPM」),以確定其是否清楚、真實地列出了投資的目標、風險和條款。 PPM 背後的目的是向買方提供有關產品的信息,並透過充分揭露投資及其相關風險來保護賣方免於承擔責任。未能披露所有重大風險或缺乏 PPM 的事件可能會激起 SEC 的興趣,並導致該機構進一步調查發行。具體來說,公司可能面臨的一個常見陷阱是未能公開披露支付給經紀人的佣金,作為引入新投資者加入 EB-5 計劃的中間人費用。通常,實際支付的佣金與行業標準相比過高。未公開的佣金通常為 10-15%,有時甚至更高,而不是典型的 30-40%。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這種遺漏是重大的,因為披露這一事實可能會影響普通投資者是否會投資該特定證券。
SEC 關注的另一個領域是投資者資金可能未用於其既定目的,而是用於 (1) 個人用途; (二)償還其他投資者的資金;和/或 (2) 其他未公開的用途。資金的使用方式必須與投資人所獲悉的一致,這一點極為重要。即使資金使用方式與所描述的方式有最輕微的偏差,無論多麼無辜,都可能被視為重大偏差。
調查的第二種方式是透過內部檢查或其他政府機構的提示。 USCIS 負責監督 EB-5 和其他簽證項目。另一個類似的機構是勞工部 (DOL),負責管理和規範公共和私人就業的勞動法和工資。如果美國移民局或勞工部懷疑或警惕可能存在欺詐行為,可能會聯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此時,SEC 將使用 USCIS 或 DOL 提供的資訊開始自己的調查。
展開調查
無論採用哪種方法,SEC 將採取的第一步都是與 EB-5 計畫內的投資者進行對話。 SEC 將詢問投資者有關他們被告知的內容、向他們提供的文件、向他們支付的資金以及其他旨在幫助 SEC 告知是否存在持續欺詐行為的尖銳問題。如果在與投資者交談後,SEC 確定有必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它可能會嘗試致電 EB-5 專案的經紀人和/或負責人,並向他們索取資訊。 SEC 還可能決定使用其傳票權力和傳票個人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與投資者的電子郵件、EB-5 計劃中投資者的識別文件、公司組成文件、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簽署的文件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
一般來說,傳票代表公司第一次獲悉 SEC 的任何調查。此時此刻,任何收到傳票的人都必須聯繫經驗豐富的 SEC 辯護律師。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與 SEC 接觸可能非常危險,並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專注於 SEC 執法的律師可以協助確定 SEC 正在關注的問題,並與 SEC 合作以減輕其可能存在的任何擔憂。此外,律師還有一個額外的好處,那就是充當公司和 SEC 之間的緩衝者。如果沒有這個緩衝,公司向 SEC 做出的任何聲明都可以而且將會被用來對付它。
通常,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了針對傳票而提供的文件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尋求傳喚個人作證。在作證期間,個人將與 SEC 的律師和審查員會面,並在宣誓後接受提問。這些人也可能會被問到有關他們提供的文件或 SEC 獲得的其他文件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調查只是調查。訴訟尚未提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仍在決定是否繼續採用該途徑。作證時有律師在場極為重要。證詞完成後,SEC 可能會要求提供後續資訊或其他文件來繼續調查。如果 SEC 尋求繼續審理,它可能會選擇向聯邦法院或行政部門提起訴訟。
SEC 打擊詐欺行為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可以找到涉及 EB-5 計劃的 SEC 訴訟的範例 SEC v. 芝加哥會議中心, 等。 編號 13-cv-982(伊利諾州北卡羅來納州,6 年 2013 月 2012 日)。大多數行業利益相關者都知道,SEC 在 5 年底收到 SEC 舉報計劃的舉報後開始了調查。具體來說,如果 EB-XNUMX 簽證申請被拒絕,投資者將被承諾返還管理費。然而,實際上,在提交這些申請之前,投資者的錢就花在了個人物品上。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最終提起訴訟,美國地方法院於 2014 年 158 月對被告做出了判決。總之,作為欺詐性發行的一部分,被告從近 300 名尋求透過 EB-5 計畫獲得公民身份的投資者那裡籌集了約 1 億美元。
對其中一名被告 Anshoo Sethi 來說,他的法律問題並沒有就此結束。 2014 年 5 月,聯邦大陪審團因他在 EB-2 騙局項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對他提出刑事指控。起訴書指控塞西犯有八項電匯詐欺罪和兩項虛假陳述罪。此外,起訴書還要求追回 Sethi 額外收取的 11 萬美元管理費,即每位投資者 41,500 美元。據稱,塞西告訴投資者,如果他們的簽證未獲批准,他們的錢將“全額退還”,並且他們的錢將僅用於項目費用,但會用於購買豪華個人物品。每項電信詐欺罪一旦定罪,最高可判處 20 年監禁。每項虛假陳述罪名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
在最近的另一個案例中, SEC 訴 Marco A. Ramirez, 等人, No. 7:13-cv-00531 (SDTX Sept. 30, 2013) (Dkt. 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德州的一對夫婦提起訴訟,指控他們以投資機會為幌子竊取外國投資者的資金,以創造工作和獲得美國居留權的途徑。被告保證投資者除了獲得 EB-5 簽證外還能獲得 5% 的投資回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聲稱,這些聲明已經發生,並且在該企業被指定為區域中心之前就已經徵求了投資者的意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並沒有像被告所代表的那樣將投資者的資金託管,而是聲稱他們將這些資金用於個人物品。最終,投資者未能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此案仍在審理中。
結語
SEC 並未隱藏其針對 EB-5 計劃的議程。向 SEC 舉報的情況往往來自不滿的投資者。遭受擠兌或未及時收到付款的投資者通常會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求助,試圖闡明他們認為的透明度障礙。其他時候,對於上市公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備案可能會引發對可能的非法行為的檢查。因此,被 SEC 或其他機構懷疑或聯繫的個人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保護自己免受可能的暴露。 SEC 的聯繫通常透過傳票、審查員或律師尋求與某些證人和/或潛在被告交談。一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介入,它就會進行調查,並經常尋求行政或民事訴訟。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對於幫助一個人理解並完成這一過程非常寶貴,不僅可以保護他或她自己,還可以保護投資的可行性。有一點是明確的:SEC 打算透過識別和防止 EB-5 計劃中的詐欺行為來保護投資者和合法公司。
[1] 見 訴訟發布編號 22945。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 年 2014 月 XNUMX 日。
[2] 參見彼得‧埃爾金德。 “失敗的 EB-5 項目發起人被起訴。” 《財星》,27 年 2014 月 XNUM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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