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查理
目前的 EB-5 簽證積壓可追溯到 2013 年 5 月,中國投資者和企業家已開始尋找最合適的途徑以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儘管EB-5仍然是中國投資者的首選計劃,但越來越多的人正在考慮其他選擇。 EB-1 的一個流行替代方案是先獲得 L-1A 工作簽證,然後嘗試獲得 EB-5C 綠卡。然而,EB-5 計劃仍然是主要選擇,因為該計劃可以為其申請人提供好處。本文旨在透過比較EB-1和L-1A/EB-5C的關鍵因素,並介紹EB-XNUMX計畫的優勢,加強中國投資者對EB-XNUMX和L-XNUMXA/EB-XNUMXC的理解。
了解 EB-5 和 L-1A/EB-1C 的核心要素
EB-5 的核心要素
EB-5 基於以下三個核心要素:
- 移民投資500,000萬至XNUMX萬美元;
- 作為直接投資或區域中心模式內的專案建立的新商業企業;
- 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工作崗位,為期至少兩年。[1]
EB-5 計畫在程序上分為兩個階段:有條件永久居留申請表 I-526 和取消條件申請表 I-829。
由於大多數中國 EB-5 申請人投資區域中心項目,他們需要在 I-526 階段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提交以下兩項關鍵要求的證據:
- 作為移民投資者,中國投資者已將合法獲得的資金投資於與區域中心相關的新商業企業,該企業將創造至少十個直接或間接全職就業;和
- 該區域中心已獲得美國移民局批准。
在投資者取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兩年前的90天內,中國投資者需要滿足以下兩項要求才能獲得綠卡:
- 中國投資者的500,000萬美元投資持續用於與區域中心及其項目相關的新商業企業;和
- 中國投資者投資的新商業企業或區域中心專案創造了10個全職就業機會。
L-1A 和 EB-1C 的核心要素
L-1A 是基於兩個核心要素。美國雇主必須與外國公司有合格的關係,並且在 L-1A 高管或經理在美國逗留期間,目前或將作為美國雇主直接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開展業務。
L-1A 受益人必須在其進入美國之前的三年內,在美國境外的合格雇主連續工作一年。受益人應尋求進入美國,以執行或管理身分為美國雇主工作。
如果申請L-1A的中國投資者計劃擔任美國雇主新辦事處或分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美國雇主必須證明他們能夠確保有足夠的營業場所容納新辦事處。
EB-1C 的要求與 L-1A 非常相似,但有一個關鍵差異。與 L-1A 中高階主管或經理可以來美國新設立的辦事處工作不同,中國投資者只有受僱於美國公司,才有資格成為 EB-1C 高階主管或經理。開展業務至少一年。
EB-5 與 L-1A/EB-1C 的移民福利
EB-5 和 L-1A/EB-1C 簽證都具有吸引人的優勢。為了讓中國投資者就是否透過 EB-5 還是 L-1A/EB-1C 獲得綠卡做出明智的決定,他們應該先了解每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值得注意的是,作為 EB-5 投資者,中國投資者將在 I-526 獲得批准並完成領事處理或身份調整後獲得移民身份和福利(儘管有條件)。另一方面,在被美國移民局批准為 EB-1C 高管或經理並獲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中國投資者只能以非移民工作簽證進入美國。這是因為大多數選擇透過EB-1C獲得綠卡的中國投資者首先以L-1A非移民身分抵達美國,然後再提交EB-1C申請; EB-5 投資者以合法移民身分抵達美國。本文將比較 EB-5 和 L-1A 所賦予的福利。
EB-5的優勢:
- 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可以比 L-1A 受益人更自由地進出美國。
- EB-5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可以無限期地留在美國,並且不受非移民簽證期限的限制。
- EB-5 投資者可以更輕鬆地前往國外。
- 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有資格在美國或國外的任何公司工作並享受該公司的福利。
- 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可以自由搬遷和更換工作,不受任何簽證限制。
- EB-5 投資者的孩子可以就讀所有年級的免費公立學校。
- 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美國公民身分。
- 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近親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L-1A的優點:
- L-1A 美國申請人無需滿足最低投資金額或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 美國申請人和L-1A受益人無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 L-1A 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比 EB-5 短。
- L-1A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員可以在L-1A申請獲得批准後一個月內進入美國。
- L-1A受益人及其家屬可在L-1A簽證效期內自由進出美國。
- L-1A 受益人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但前提是他們受僱於美國申請人。
- L-1A 受益人的配偶可以在 L-1A 簽證有效期內在美國合法工作。
- L-1A受益人的子女在L-1A簽證有效期限內可以合法就讀美國公立學校接受中小學教育。
- L-1A受益人可以透過EB-1C申請綠卡,如果獲得批准,L-1A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員將立即獲得綠卡。
對於許多投資者來說,對於那些希望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的人來說,EB-5 的福利可能會超過 L-1A 的福利。具體來說,EB-5在旅行、教育、就業和長期機會方面的福利更好。首先,作為永久居民,EB-5 投資者可以前往其他幾個國家,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而無需任何額外的旅行簽證。與L-1A受益人只能憑有效L-1A簽證進入美國不同,EB-5投資者只要持有有效綠卡,也可以在美國和中國之間往返。 EB-5 投資者不像 L-1A 受益人那樣受到一到三年臨時簽證期限的限制。
其次,EB-5投資者的長期教育福利超過了L-1A受益人所獲得的福利。在小學和中學階段,EB-5 投資者的子女可以接受免費公立教育(他們也可以就讀營利性私立學校)。 許多家庭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申請移民,以便為他們提供良好的教育和更好的機會,而永久居留權的好處可能會延續到從幼兒園到高中畢業。 L-1A 受益人的子女因 L-2 身份而獲得最多七年的教育福利。如果L-1A受益人未能延長L-1A簽證或未能獲得EB-1C綠卡,其子女將不再有資格在美國接受公立教育。孩子的身份確實可以被F-1學生身份取代,但L-1A受益人及其孩子將承受巨大的費用和負擔。在美國,F-1 高中生的學費每年可能遠遠超過 120,000 萬美元。此外,留在美國而遠離家人的愛和照顧可能會嚴重損害孩子的福祉,並使他們面臨不必要的風險。然而,這可能取決於各個家庭的動態,而這裡引用的案例不一定代表正常情況。然而,從中國傳統意義上來說,家庭對學生生活的參與仍然具有至關重要的、強大的和正面的影響。一項研究顯示,受訪的中國大陸家長中,96.7%的家長每天檢查孩子的作業,36.7%的家長每天與孩子溝通學校相關問題,並全部為孩子報名參加課外教育。[2]。這個數據表明,家庭在中國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往往扮演著非常親密和重要的角色。
此外,EB-5 投資者的子女作為州內著名公立大學的學生可以節省大量學費。例如,如果EB-5投資者及其家人是加州居民,他或她的孩子將有更高的機會被美國排名第一的公立大學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錄取[3] 以及全美排名第二的公立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 [4] 他們將有資格獲得州內學費。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本州學生畢業後可節省至少 24,024 美元[5] 每年或四年內 96,096 美元,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本州學生至少節省 24,708 美元[6] 每年或四年內 98,832 美元。如果這些孩子決定攻讀研究生或博士學位,省下的學費將會激增。此外,從這些世界著名大學畢業將為他們提供難以置信的就業機會和更美好未來的潛力。
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也比 L-1A 受益者擁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因為他們具有就業市場流動性。另一方面,L-1A受益人必須為美國申請人工作,才能維持自己及其家人在美國的合法身分。此外,作為永久居民,EB-5投資者的子女在大學畢業後無需擔心畢業後參與H-1B抽籤競爭就業機會。例如,85,000 年 1 月,USCIS 在 233,000 份 H-36.5B 申請中僅選擇了 2015 份(錄取率僅 XNUMX%)[7].
最後,EB-5 計劃為其投資者提供廣泛的長期移民福利。簡而言之,500,000萬美元的EB-5投資是一把鑰匙,為EB-5投資者及其配偶和子女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EB-5投資者的大家庭提供了機會。作為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EB-5 投資者可以申請父母、未婚夫(妻)、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移民美國[8].
EB-5 成為大多數中國投資者更好選擇的原因
既然我們知道對於那些在美國尋求永久居留權的人來說,EB-5 的好處遠遠超過 L-1A 的好處,讓我們分析一下每種方式獲得綠卡的風險。在本節中,我們將分析七個因素:(1)意圖; (2)成功率; (3)一致性和可預測性; (四)投資金額及投資回報; (五)中國投資者的資格; (六)中國投資者的個人與商業現實; (4) 計劃時間表。透過對這些因素的分析和權衡,我們發現EB-5是獲得永久居留權的更可靠、更安全的途徑。
意圖至關重要
EB-5或L-1A/EB-1C更適合中國投資者很大程度取決於他們的意圖。對大多數中國投資者來說,主要意圖是個人願望,包括為家人提供在美國的教育、生活和就業機會。正如美國移民局 2013 年 5 月的政策備忘錄所證明的那樣,“EB-5 計劃是基於我們國家促進投資資本移民的利益......”也就是說,EB-XNUMX的重點是幫助中國投資者以自己的方式為美國做出貢獻。
與EB-5不同,L-1A和EB-1C主要用於「幫助解決目前在海外設有辦事處的美國公司在組織內自由調動關鍵人員所面臨的問題」。[9] 因此,該法規的初衷是幫助美國企業。根據公司的不同,美國境內的美國公司很容易為個別主管或經理提供美國工作簽證或綠卡。如果中國投資者無法證明他們需要在美國幫助監督或管理美國公司的持續業務,那麼他們很可能沒有資格獲得 L-1A 或 EB-1C。如果大多數中國投資者移民美國的主要目的不是放棄在中國成功的企業,那麼 EB-5 就是完美選擇。
EB-5 的成功率較高
2015財年,EB-5持續維持較高的I-526和I-829成功率。從2014年2015月到6,498年526月,移民局批准了663份I-XNUMX申請,僅拒絕了XNUMX份申請[10]。同期,移民局批准了 606 份 I-829 申請,僅拒絕了 5 份申請[11]。 I-526的核准率為90.7%,I-829的核准率為99.2%。
與 EB-5 數據不同,USCIS 尚未公開揭露 L-1A 和 EB-1C 數據。然而,從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公佈的史無前例的決定數量以及1年2014月至2015年1月L-1B申請的低批准率可以推斷,L-5A和EB-2015C批准率很可能低於EB-151 核准率。 1 年,AAO 做出了 1 項與 L-XNUMXA 和 L-XNUMXB 相關的非先例決定[12],並且有 70 個 AAO 與 EB-1C 相關的非先例決定[13]。 2014年2015月至4,706年1月,移民局批准了1912份L-XNUMXB申請,拒絕了XNUMX份申請[14],這樣的支持率只有71.1%。
EB-5 裁決具有更高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
EB-5裁決多年來已經成熟並具有一致性。 EB-5 的高批准率、大量新的和待處理的 I-526 和 I-829 申請(甚至導致簽證倒退)以及 USCIS 的眾多利益相關者會議和政策備忘錄都證明了這一點。除了上述批准率外,數據還顯示 2,473 份新 I-13,117 申請和 526 份待決 I-XNUMX 申請[15],以及 765 份新 I-4,007 申請和 829 份待決 I-XNUMX 申請[16] 2015 年 5 月至 1 月期間。相較之下,上述資訊表明,L-1A和EB-XNUMXC申請相對較少,且裁決的不可預測性較大,增加了因法律資料和/或陳述的事實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此外,EB-5 裁決審查的範圍比 L-1A 和 EB-1C 裁決更集中。 I-526裁決的重點是(1)中國投資者資金的合法來源和路徑,以及(2)區域中心和專案文件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如果該項目被證明是典範,那麼透過消除任何區域中心或計畫相關問題,可以大大降低 I-526 裁決的風險。
相反,L-1A和EB-1C案件是根據情況的整體情況進行審查的。簡而言之,美國移民局將審查與美國申請人、中國母公司、子公司或聯營公司有關的文件,以及L-1A或EB-1C高階主管或經理的個人資格。鑑於此類審查範圍廣泛且提供了大量證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據或拒絕申請。
投資金額及投資報酬率
支持 L-1A 和 EB-1C 的一個常見論點是初始投資可能低於 500,000 萬美元。可以肯定的是,初始資本低於 1 萬美元的 L-1A 和 EB-500,000C 申請已獲得批准;然而,當啟動或收購成本低於此標準時,並不能保證每個中國投資者都可以透過EB-1C獲得綠卡。事實上,如果美國公司不能自我維持,它很可能需要中國同行或個人所有者的定期注資。這樣的資本金額可能很快就會超過500,000萬美元。如果中國投資者將此類資金投入其L-1A或EB-1C相關公司,則此類資金將存在不退還給中國投資者的高風險。在EB-5中,投資回報的風險,包括中國投資者本金的返還時間和金額,更容易預測、控制和減輕。
中國投資者更容易滿足EB-5資格
與 L-5A 或 EB-1C 相比,更多的中國投資者有資格獲得 EB-1。如前所述,EB-5重點關注中國投資者資金的合法來源和路徑。只要中國投資者能夠證明其資金合法;投資資本得以持續;並且創造了XNUMX個全職工作崗位,那麼中國投資者將很有可能獲得綠卡[17]。與L-1A和EB-1C不同,EB-5不要求中國投資者受僱。這意味著學生、留在家中照顧孩子的父母、退休人員以及其他不符合 L-1A 和 EB-1C 資格的中國投資者仍然可以透過 EB-5 獲得綠卡。
EB-5更適合中國投資者的個人和商業現實
即使中國投資者符合L-1A和EB-1C的高階主管或經理法律要求,他或她可能仍然更喜歡EB-5,因為它方便且風險較小。透過投資區域中心項目,中國投資者在項目的監督和管理中扮演被動且有限的角色,委託並依賴區域中心及其附屬機構的專業知識。只要中國投資者投資對的項目,營運和管理風險就會降到最低。
相較之下,L-1A 和 EB-1C 高層或經理預計將監督美國申請人的整體或日常業務。因此,中國投資者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和責任。此外,透過在美國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中國投資者將承擔巨大的成本和風險,以確保其在中國的業務繼續順利運作和獲利。因此,EB-5對於中國投資者來說仍然是更可靠的選擇。
當然,L-1A和EB-1C對於少數中國投資者來說可能更有利。對於監督或管理一家成功的外國公司並真正致力於相關美國公司發展的中國投資者來說,L-1A 和 EB-1C 可能更適合中國投資者的個人和商業目標。
EB-5 可能是獲得永久居留權的更快途徑
一般來說,透過EB-5獲得綠卡所需的時間比EB-1C短。目前,從 I-5 批准之日起,透過 EB-526 獲得有條件綠卡大約需要兩年時間。一般來說,透過EB-1C獲得綠卡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具體如下:
- 第 1 個月:提交 L-1A 申請。
- 第 3 個月:以 L-1A 高階主管或經理身份進入美國。
- 第 15 個月:提交 L-1A 延期文件。
- 第 16 個月:L-1A 延期。
- 第 18 個月:提交 EB-1C 申請。
- 第 26-30 個月:獲得 EB-1C 批准。
因此,EB-5 比 EB-1C 稍快,並且如上所述,風險要小得多。
結論
綜上所述,EB-5本質上比L-1A或EB-1C擁有更多的好處和更低的風險,並且更能滿足中國投資者的個人和創業需求。話雖如此,已提交 EB-5 申請或正在等待簽證配額開放的中國投資者可以考慮暫時以 L-1A 身份來美國。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諮詢移民律師。
身為蔡蔡律師事務所的共同創辦人,蔡查理擁有華盛頓州和紐約州執業資格,並在埃默里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他專門從事移民和非移民法律事務,包括EB-5移民投資者、EB-1C跨國公司經理綠卡申請以及H-1B職業簽證申請。蔡律師精通中英文,為許多客戶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
[1] 有關 EB-5 要求的詳細信息,請參閱 USCIS 30 年 2013 月 XNUMX 日的政策備忘錄: 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3/May/EB-5%20Adjudications%20PM%20%28Approved%20as%20final%205-30-13%29.pdf.
[3]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新生入學學生中,加州居民佔 65.6%。 看到 http://news.berkeley.edu/2015/07/02/berkeley-admits-more-than-13000-prospective-freshmen/.
[4]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新生入學學生中,加州居民佔 69.1%。 看到 http://www.admissions.ucla.edu/prospect/adm_fr/Frosh_Prof14.htm.
[7] http://www.uscis.gov/news/alerts/uscis-completes-h-1b-cap-random-selection-process-fy-2016.
[8] 請注意,美國公民可以申請某些家庭成員以獲得永久居民不得申請的綠卡。有關您可以為誰提出申請的詳細信息,請參閱 http://www.uscis.gov/family/family-us-citizens http://www.uscis.gov/family/family-green-card-holders-permanent-residents.
[9] 人力資源報告第 91-851 號 (1970), 轉載於 1970 USCCAN 2750, 2754, 1970 WL 5815(法律史)。
[10] 請透過以下連結查看 USCIS 數據: 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20Forms%20Data/Employment-based/I526_performancedata_fy2015_qtr3.pdf.
[11] 請透過以下連結查看 USCIS 數據: 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20Forms%20Data/Employment-based/I829_performancedata_fy2015_qtr3.pdf.
[12] 請參閱以下 USCIS 網站: http://www.uscis.gov/laws/admin-decisions?topic_id=1&newdir=D7+-+Intracompany+Transferees+%28L-1A+and+L-1B%29%2FDecisions_Issued_in_2015/.
[13] 請參閱以下 USCIS 網站: http://www.uscis.gov/laws/admin-decisions?topic_id=1&newdir=B4+-+Multinational+Managers+and+Executives%2FDecisions_Issued_in_2015/.
[14] 請透過以下連結查看 USCIS 數據: 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20Forms%20Data/Employment-based/I129-l1b_performancedata_fy2015_qtr2.pdf.
[15] 看到 註腳 11.
[16] 看到 註腳 12.
[17] 當然,中國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也需要滿足其他相關法律和要求,例如證券法、移民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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