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交易作為 EB-5 投資的資金來源:有那麼「神秘」嗎? - EB5Investors.com

加密貨幣交易作為 EB-5 投資的資金來源:有那麼「神秘」嗎?

2008-2009 年的全球危機以及公眾對傳統銀行體係日益增長的不信任產生了一種難以忽視的現象—加密貨幣。在過去的十年中,儘管有許多關於崩潰的預測以及歷史上價值大幅波動的預測,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貨幣繼續受到歡迎。雖然加密貨幣可能仍然不是最常見的支付和價值交換工具,但目前有數千種不同的加密貨幣在流通,價值超過240 億美元,無可否認地創造了一個可用於投資傳統經濟的巨大資本池。因此,將加密貨幣銷售收益用於投資的新興趨勢為 EB-1 從業者帶來了一個問題:這筆錢能否被記錄為資金來源,以滿足移民服務的證據要求?

為什麼加密貨幣是一個有問題的資金來源?

透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加密貨幣不依賴政府監管的銀行或私人金融機構,這使得它們成為一種有吸引力的工具,可以在不洩露持有者身份的情況下累積價值。然而,儘管 EB-5 行業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成功的 EB-5 申請的一個組成部分仍然保持不變,即要求投資資本合法獲得併明確歸屬於投資者。因此,匿名性——區塊鏈技術在交易所交易中如此受歡迎的優點——對於傳統上依賴透明度的領域(例如稅務報告或移民申請)的應用來說,更多的是一種詛咒而不是一種祝福。許多移民從業人員的情況與用於 EB-2 或 E-5 非移民簽證投資的資金源自加密貨幣交換或透過稱為「挖礦」的過程產生價值的情況不同。但加密貨幣真的會讓資金來源文件流程變得「神秘」嗎?

這種謹慎態度的主要原因是擔心美國移民局裁決員可能僅僅因為缺乏對新技術和相關法規的了解而對資金的合法性做出不利的決定。移民服務機構不願將加密貨幣視為合法資金來源的部分原因還在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已經建立了拒絕比特幣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上市申請的歷史,從而增加了人們對加密貨幣的看法。然而,最近的經驗表明,透過令人信服的文件和對基礎交易的詳細解釋,可以成功地展示將出售加密貨幣的收益用作合格投資的資金來源的案例。  

可以取得適當的文件嗎?

評估加密貨幣的銷售是否可以證實資金的合法性主張始終從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開始。無可否認,這一經濟領域的「狂野西部」時代已經結束。全球各國在監管加密貨幣的生產和貿易方面採取了更嚴肅和審慎的立場,監管力道不斷加大。

當然,在使用「準貨幣」受到全國範圍監管禁令的國家,將無法獲得有關加密貨幣起源和交易的文件。例如,阿爾及利亞、玻利維亞、摩洛哥、尼泊爾、巴基斯坦和越南禁止所有加密貨幣活動;卡達和巴林禁止國內加密貨幣交易;孟加拉、哥倫比亞、伊朗、立陶宛、賴索托和泰國禁止金融機構促進涉及加密貨幣的交易。同時,識別源自允許或至少沒有明確禁止加密貨幣交易的國家的記錄可能很困難,但並非不可能。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則著重於政府法規的各個方面,包括稅務處理、證券法的適用、反洗錢影響和報告要求。因此,在瑞士(該國是世界上加密貨幣交易環境最寬鬆的國家之一)購買和銷售比特幣的「書面記錄」可能與俄羅斯(該國是加密貨幣交易的國家)產生的文件有很大不同。文件的傳統支付工具。

應出示什麼類型的證據?

成功記錄資金來源的關鍵是確定加密貨幣在特定國家(貨幣、資產、商品等)的監管框架內如何分類,並尋找傳統上涉及此類商品的商業交易的記錄。例如,根據分類,可以獲得反映與所顯示的數位貿易量一致的資本利得或普通收入的銷售收據、買賣協議或稅務報告。在處理複雜的資金來源問題時,移民從業人員謹慎的做法是過度記錄並努力教育裁決者。由於大多數使用加密貨幣交易收益的投資者通常會透過購買加密貨幣然後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來獲取利潤,因此提供證據的最佳方式是簡化這種交易,以便裁決者以通常適用於傳統交易的術語來描述它。

儘管單獨的銷售收據或稅務報告可能無法輕易表明將加密貨幣轉換為現金的特定交易與累積的財富之間的聯繫,但這種聯繫可以透過抵押證據來建立。例如,反映加密貨幣銷售收益信用的經過驗證的銀行對帳單可能與收到付款之日比特幣的「公平市場價值」相匹配,並與投資者國內納稅申報單中報告的收入掛鉤。對於使用加密貨幣交易所(訂閱者可以購買、出售加密貨幣或將加密貨幣兌換為其他數位貨幣或美元或歐元等傳統貨幣的網站)的客戶,記錄可以透過CSV 文件進行證實——CSV 文件是一種可以下載的電子表格格式的加密貨幣資料來自交易平台。

這些文件足夠嗎?

當提交複雜的財務文件時,必須綜合考慮才能做出正確的解釋,提醒裁決員考慮 EB-5 申請時使用的法律標準是“證據優勢”,即證據必須通過以下方式證明:證明該主張“可能真實」或「更有可能」 真實的相關資料。[5]

當客戶遵守數位交易市場的國內法規,並且其從加密貨幣交易中獲得的整體財富積累與客戶的教育、背景和專業相一致時,收集符合此標準的證據的任務對從業者來說會容易得多職業。理想情況下,尋求將加密貨幣收益應用於 EB-5 投資的客戶應在將其數位貨幣或代幣轉換為傳統貨幣工具之前諮詢律師。由於區塊鏈技術的“匿名性”,仔細規劃和構建交易可能有助於縮小這個發展中市場自然存在的許多“差距”,同時評估投入時間和精力收集滿足移民服務要求的證據的可行性。當申請人提供可靠的證據來支持證明某一特定事實並且沒有反駁證據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應得出結論,申請人已履行了證明該事實的責任。因此,建議投資者創建一個“投資組合”,以提高他或她作為成熟交易者和商業人士的可信度,能夠親自或透過指定代理人在處理數位資產方面做出決策。

由於缺乏政策指導和既定先例,很難以任何程度的確定性預測裁決者將如何接受與加密貨幣資金來源相關的每項證據。然而,數位資產市場的交易量以及加密貨幣對本地和全球經濟的重要性和影響無可否認地表明,來自加密貨幣交易的投資資本已成為 EB-5 從業者的新現實。我們必須做好應對這現實的準備。

來源:

[1]“加密貨幣市值”,CoinMarketCap,https://coinmarketcap.com/,其值於 20 年 2020 月 XNUMX 日訪問。

[2]8 CFR §204.6(j)(3)

[3] “全球加密貨幣監管”,美國國會圖書館全球法律研究中心,2018 年 6 月,網址:https://www.loc.gov/law/help/cryptocurrency/cryptocurrency-world-survey.pdf;最後造訪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4]請參閱 Hugo Miller 和 Leonard Kehnscherper,“Facebook 的加密貨幣在日內瓦受到熱烈歡迎”,彭博社,2019 年 6 月 25 日;財政部聯邦稅務司 2016 年 10 月 3 日發布的諮詢函。 http ://docs.cntd.ru/document/456022863(俄文);最後造訪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14 日。

[5] Chawathe 案,25 I&N 369, 376 (AAO 2010)

[6]例如,請參閱《青年中國日報訴查佩爾案》,724 F. Supp. 552 (ND Cal.1989);《奧加特公司訴塔博爾案》,719 F.Supp. 1158 (D.Mass. 1989) 《香港電視錄像案》訴伊爾切特685. 712. 1988)

娜塔莉亞·波盧赫廷

娜塔莉亞·波盧赫廷

Natalia Polukhtin 是 Global Practice 的創辦人和負責人,專注於投資移民和非移民簽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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