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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 EB-5 倒退的策略

凱特·卡爾梅科夫

對中國投資者來說,EB-5 移民簽證倒退並不一定是對話的結束。 EB-5 投資者可以探索多種途徑來應對即將到來的 EB-5 移民簽證倒退,包括交叉收費、申請人選擇、出生國以及立法或行政救濟。

交叉充電能力

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況外,獲得 I-5 申請批准的 EB-526 投資者需向其出生國「負責」。因此,EB-5 投資者的出生國通常決定其簽證的可用性。然而,有限的例外之一允許 EB-5 投資者對其配偶出生的國家「負責」。這稱為“交叉充電”。例如,如果主申請人(EB-5投資者)出生在中國大陸,但其配偶出生在香港,則出生在中國大陸的主申請人可能會被按其配偶的納稅國家(香港)(如果中國大陸的EB-5 優先日期不是當前的)。 [1] 收費是在領事處理或調整身分時考慮的。

申請人選擇

《移民國籍法》將「兒童」定義為未婚且 21 歲以下的個人。一旦孩子年滿 2 歲,根據與父母的關係,他或她就不再有資格獲得移民福利,這個問題被稱為「超齡」(參見 EB-5 投資者需要了解的有關 CSPA 的信息 在此功能中了解更多)。

因此,擁有 5 歲以下未婚子女的潛在 EB-21 投資者應考慮讓其子女作為主申請人(EB-5 投資者)。如果EB-5 移民簽證類別確實倒退到預期的2013 年5 月截止日期,任何有18 歲以上未婚子女的潛在EB-5 投資者都應認真考慮讓他或她的孩子作為主申請人(EB- 5)。此程序僅適用於申請 EB-XNUMX 簽證的主要目標是為孩子獲得綠卡的家庭。孩子最終可以擔保父母,但前提是孩子必須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出生國家

人們常常忘記美國政府對香港、台灣和澳門有單獨的簽證類別。因此,擁有中國大陸公民身份但出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EB-5 投資者將不會受到 EB-5 倒退的影響移民簽證類別適用於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人。這同樣適用於在中華民國(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個人。

立法或行政救濟

14 年 2014 月 4659 日,Aaron Schock (R-IL) 和 Tulsi Gabbard (D-HI) 引入了 HR 5,這將取消 EB-5 類別中的每個國家配額。該法案延續了 EB-5 相關立法的趨勢,如果該法案頒布,可能會緩解 EB-2014 移民簽證類別的倒退。由賈里德·波利斯(D-CO) 與喬·加西亞(D-FL)、馬特·薩蒙(R-AZ) 和馬克·阿莫迪(R-NV) 共同提出的《5年美國創業與投資法案》也將消除每EB-21 類別中的國家配額,並取消 I-526 申請的派生受益人(配偶和 10,000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計入 5 個 EB-5 簽證上限。如果這些解決方案中的任何一個得到實施,我們可能會看到 EB-XNUMX 移民簽證類別的倒退情況得到緩解。

其中一些策略並非適用於所有 EB-5 投資者。然而,潛在的 EB-5 投資者和 EB-5 開發商應該精通移民法的各個方面。作為 EB-5 開發商,對這些各個方面的透徹了解可能對於確保潛在 EB-5 投資者的投資至關重要。

[1] 參見 9 FAM 42.12

[2] 參見 INA 秒。 101(b)(1)

凱特·卡爾梅科夫

凱特·卡爾梅科夫

凱特·卡爾梅科夫 是 Greenberg Traurig, LLP 紐約地區辦事處的股東。 Kate 處理一系列移民案件,但特別參與公司的 EB-5 業務,與投資者、區域中心和開發商合作。除了為 EB-5 參與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外,Kate 還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演講者,並定期發表有關 EB-5 問題的部落格。她是 EB-5 移民聯盟的創始成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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