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麥克·賽尼克 多明尼克·蒙德西爾
直接匯集 EB-5 項目的數量在過去兩年中一直在穩步增長,並且被一些專業人士認為是區域中心項目的可靠替代方案,這主要是由於直接 EB-5 計劃的永久地位。隨著這些產品變得越來越普遍,探索什麼結構和類型的直接集合項目最適合投資者非常重要。
直接和區域中心 EB-5 移民投資計劃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應該如何構建有利的直接匯集 EB-5 投資,以及為什麼直接匯集 EB-5 投資途徑可能對某些潛在的 EB-5 更有利XNUMX位投資者?
區域中心計劃
首先,我們概述投資者在進行 EB-5 投資時可以選擇的兩種類型的 EB-5 投資計劃。直接EB-5投資計劃是美國政府於1990年設立的永久性計劃,而區域中心EB-5計劃於1992年開始,目前還不是永久性計劃,因此需要國會續簽。
區域中心計劃上次大幅延長是在 2012 年。這些短期延期繼續推遲了該計劃的日落日期,同時保持所有其他計劃參數不變。
區域中心計畫提供了有吸引力的優勢,例如利用間接和誘導性就業創造、第三方銀行和貸款機構以及與EB-5 投資者一起承擔風險資本的股權投資者的更多參與,以及利用更靈活的退出策略的能力。然而,由於近期預期投資和移民利益模糊,區域中心計畫的長期不確定性繼續影響投資者和一般 EB-5 產業信心,導致一些開發商和區域中心無法有效規劃未來計畫。
這種情況引起了投資者的擔憂,他們擔心認購區域中心項目後提高最低投資額,以及投資者是否會受到舊規則的影響。這給主要的第三方行業提供者帶來了挑戰,他們想知道他們是否會在未來幾個月內開展業務。由於這些原因,有一個強有力的論點認為,使用直接 EB-5 計劃的結構充分的產品可以為潛在投資者提供更穩定、可行且風險更低的選擇。
直接 EB-5:個人 VS 個人匯集方法
直接 EB-5 項目有兩種常見類型。第一類由單一外國投資者組成,該投資者創建、建構、資助和經營一家新的合格企業,該企業為美國創造至少 10 個就業機會。根據目前的 TEA 規定,如果新企業位於 TEA,個人投資者將至少投資 500,000 萬美元,需要從第三方貸款人或投資者獲得任何其他必要的資金,或貢獻自己的額外資本,以充分利用為新的行動提供資金。如果新業務不在 TEA 內,則他們需要出資 3 萬美元。無論哪種情況,新企業都必須需要全額 EB-1 投資,以便他們的投資金額才有資格成為可接受的項目。個人投資者還可能負責經營企業,並直接負責在其維持期內創造 5 個所需就業崗位,並負責任何資金短缺,至少在發放最終無條件綠卡之前。這種結構讓 EB-10 投資者對整個交易和業務成功負起全部責任。個人直接 EB-5 專案專注於各種行業和業務類型,通常符合單一 EB-5 投資者先前的業務經驗。
直接匯集項目包括將兩個或多個 EB-5 投資者的投資「匯集」到一個合格的 EB-5 項目中。與區域中心專案一樣,它通常是一種被動投資,由尋求資助新業務或總規模遠小於典型區域中心專案的多個新業務的集團創建、構建和運營。該小組通常還負責直接提供專案總資本的至少一部分和/或確保其他第三方資本,從而對任何資金短缺負責,而不是將這種預期負擔強加給 EB-5 投資者。
大多數直接匯集 EB-5 項目都集中於特許經營。特許經營通常已被證明是此類EB-5 投資的理想且有利的業務類型,因為許多特許經營都有先前的成功記錄、資本充足的特許人實體、有詳細記錄並為以下方面提供指導的特許經營模式:現有或新興的特許經營商,並且在許多情況下提供一個已經經營多年的品牌。
直接池化 VS 直接池化區域中心:差異與優勢
- 直接 EB-5 計劃和區域中心計劃之間的一些主要區別包括:
- 直接 EB-5 投資不需要指定區域中心的贊助。
- 直接 EB-5 項目沒有預先批准流程。
- 直接節目沒有日落日期。
對於區域中心項目,投資者必須依賴直接EB-5 投資中未見的多項因素,包括: 區域中心的指定必須保持完整併在USCIS 中保持良好的信譽,並且在每個資助項目投資的整個期間不得終止時期。
直接EB-5 投資只能將實際直接就業機會計入每個投資者計劃最少10 個就業機會,但不需要經濟影響報告(EIR) 來計算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從而降低了交易複雜性、時間和資源。直接工作通常是透過統計在給定機構或專案中工作的所有經過驗證的全職 W-2 工資員工來計算的。
對於區域中心項目,投資者必須確信預期的建設支出和/或收入預測在實質上是準確的,因為在計算項目創造的總就業機會時主要使用這兩項投入中的一項或兩項。這是一個關鍵點,因為如果專案創造的就業機會達不到每位投資者 10 個就業機會的最低要求,潛在的 EB-5 投資者將不會獲得綠卡。因此,投資者及其代表必須感到放心,因為使用這些項目投入的經濟學家已經充分評估了他們的 EIR 中這些數字的合理性,並且存在舒適的就業創造緩衝。
直接EB-5 投資應得到財力雄厚的所有者/特許人/公司的支持,他們有能力支持創造就業的預測目標,如果初始專案資金或營運現金流不足,這些目標可能需要額外的資金來僱用和維持額外的員工。
EB-5 交易的大多數其他關鍵要求和特徵在兩種投資類型之間是相同的。它們具有相同的最低投資金額、TEA 計算、或多或少主動管理的選項、風險要求和投資者申請處理時間。
直接 EB-5 投資的關鍵結構要素
在建立直接 EB-5 投資時,應考慮多種因素,以創建強大的 EB-5 產品。
首先,確保企業實體或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是一家成熟的企業,擁有經過驗證的客戶群和追蹤記錄。然後,也要檢查它是否是一家成熟的特許經營店,具有經過驗證的商業理念,並得到優質、經驗豐富且資本充足的運營商的支持。他們應該有能力有效和盈利地運作和發展新單位,為新單位確定理想的市場和地點,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本,並在必要時提供額外的外部機構資本來為資本堆疊提供充分的資金,介入業務部門建立或維持獲利能力並維持創造就業目標。這些是 EB-5 投資者保留投資本金和獲得永久居留權的關鍵交易要素。
此外,直接匯集 EB-5 投資往往規模較小,因此更加關注投資者獲得綠卡和全額資本回報的需求和要求,在許多情況下,還有提供更大年度財務的額外好處回報給個人投資者。
另一個關鍵考慮因素是透過插入投資者保護機制來協調特許人與 EB-5 投資者的利益,如果 EB-5 投資者未支付其年度回報、五年內未退出專案或如果沒有創造就業機會。
總之,直接匯集 EB-5 投資可提供與區域中心交易相同的移民福利,且不存在計畫失效的不確定性。區域中心投資和直接 EB-5 投資各有優缺點,但是,由於立法環境不可預測,直接 EB-5 投資途徑提供了 EB-5 投資者應考慮的各種好處。隨著 EB-5 集合投資在行業中變得越來越普遍,當今的 EB-5 投資者擁有比以往更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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