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丁·勞勒
E-2 和 EB-5 比較
以下是投資者可用的兩種簽證——E-2 和 EB-5 的比較。簽證規則與商業模式的綜合研究可以幫助投資者選擇最適合他們及其家人的選擇,以及投資者從 E-2 過渡到 EB-5 的可能性。了解 E-2 簽證也將幫助參與 EB-5 投資的人了解一些投資者的選擇。
基本款式
E-2 是基於美國與個人國籍國之間的互惠商業條約的臨時簽證。沒有條約——沒有簽證。最古老的這類條約是 1812 年與英國簽訂的。由於我們與印度或中國沒有簽訂條約,因此這些國家的國民沒有資格獲得 E-81 簽證。
E-2 簽證需要:
- 暫時停留在美國。尚未成熟為綠卡
- 對美國公司的「大量」投資
- 美國公司必須由條約國國民持有多數股權
- 美國企業是經營企業而不是「邊緣」企業
- 創造就業機會
- 簽證申請人是業主、高階主管、經理或具有基本技能
EB-5 綠卡涉及:
- 有條件後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 投資至少 500,000 萬美元或 1 萬美元
- 創造10個全職永久性工作崗位
- 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 獲得 10,000 個年度簽證之一
資本
E-2 簽證需要對商業企業進行「大量」資本投資。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2] 將「大量」定義為企業所需的資本金額。這可以透過商業計劃和其他文件來證明。但要小心;美國領事館負責 E-3 簽證部門的領事可能對此問題有先入為主的想法。例如,對於同一筆生意,德國領事可能會滿足於 2 萬美元,而在台灣、巴基斯坦或韓國,這筆金額可能是 100,000 萬美元。 FAM 表示,服務企業通常不需要大量資金。但對於諮詢或服務公司來說,E-250,000 簽證並不一定更容易獲得,因為一些領事對此類企業的真實性和能否成功持懷疑態度。 FAM 允許 E-2 投資者貢獻資產以將美國企業資本化,這些資產可以是現金、智慧財產權或設備。智慧財產權(「IP」)投資,例如與現金相結合的軟體、良好的商業計劃和辦公室租賃,對於歐洲領事館的 E-2 資格來說可能就足夠了。
但是,對非現金資產進行估值可能具有挑戰性,並涉及其開發成本的證明以及對其價值的專家證詞。商譽不被認為是足夠有形的,不足以被視為對新 E-2 企業做出貢獻的資產,但其購買可以包含在 E-2 簽證所依據的美國企業購買價格的一部分中。
EB-5 區域承租人(「RC」)的投資者必須向 5 年 29 月 1990 日之後創建的新商業企業(「NCE」)注資[2]。給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 E-5 簽證不允許這種結構,因為 E-5 簽證要求將資金直接投資到美國企業,就像「直接」EB-500,000 申請的情況一樣。對於 EB-1 綠卡,目標就業區 (“TEA”)(高失業率或農村地區)的投資金額至少為 800,000 萬美元,其他地區的投資金額至少為 1.2 萬美元。由於通貨膨脹,預計 TEA 的投資金額將很快增加到 6 萬美元,其他地區的投資金額將增加到 XNUMX 萬美元。
投資者國籍
E-2 規則要求美國企業的多數股權由簽證申請人所在條約國的國民持有。例如,一家法國人控股的美國軟體公司吸收了美國風險投資(「VC」),從而獲得了 60% 的美國所有權。由於該企業不再由法國人控股,因此在那裡工作的法國國民的 E-2 簽證將失效。因此,為了避免此類事件,需要提前規劃另一個非移民簽證(例如 H-1B)或永久居民身分。為了避免E-2企業在吸收美國創投時失去條約國籍,一種選擇是使用可轉換票據,它是債務,在票據轉換為股權之前不會改變公司的所有權。 EB-5 綠卡可供所有國籍的投資者使用。外國投資者可以擁有美國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雖然中國出生的人可以獲得 EB-5 簽證,但由於配額“倒退”,他們面臨更長的簽證等待時間。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中國 EB-5 投資者的數量超過了可用簽證的數量。
處理時間
雖然時間有所不同,但美國領事館通常會在大約六週內簽發 E-2 簽證。目前斯德哥爾摩正在60天內處理;溫哥華大約兩週;大約四個星期後前往倫敦。 EB-5 綠卡平均需要大約 20 個月才能獲得有條件居民批准(I-14 申請大約需要 526 個月,移民簽證需要四到六個月)。目前,中國出生的 EB-5 投資者需要等待兩到三年或更長時間,具體取決於提交申請的時間。一旦 RC 的第一份 I-526 獲得批准,通常最近提交的 I-526 也會獲得批准,這可能會大大減少移民時間,假設中國移民的倒退不會延遲簽證簽發。
創造就業機會
美國領事期望 E-2 企業能為美國創造符合企業需求的就業機會。 E-8 商業計劃需要顯示員工的一些成長,但既沒有規定的金額,也沒有時間限制。 E-2企業還可以擔保與公司所有者俱有相同國籍的經理和必要技術員工獲得E-2簽證和其他不特定國籍的非移民簽證,例如H-2B簽證。
另一方面,EB-5 投資者必須創造 10 個全職、永久工作崗位,不包括投資者和臨時簽證持有者。對於「直接」EB-9 投資,必須在資本投資的企業(發放員工 W-5)創造就業機會。 EB-2 區域中心投資者可以透過經濟模型(即 RIMS II 或 IMPLAN)來衡量創造直接或間接就業機會,並以用於建設專案的硬成本及其穩定收入的資本證明為支持。最遲,美國移民局政策要求在提交取消有條件居民身分申請(I-5 表)後一年內創造就業機會。美國移民局也要求創造的就業機會與投資的資本之間存在關聯。
管理
E-2簽證持有者必須在簽證所發企業工作。簽證申請人可以是所有者、高階主管、經理或具有公司流程、技術、產品和/或商業方法基本技能的人員。 E-2 基本知識員工不一定曾在公司的海外業務部門工作過,但公司產品和/或服務的經驗有助於證明該員工的重要性。雖然 FAM 表示此類員工在申請 E-2 簽證時應證明他們將被美國工人取代,但美國駐歐洲領事館通常並不要求這樣做。然而,主要由 E-2 簽證持有者組成的公司可能會面臨這個問題。 EB-5 投資者可以在任何地方工作、上學或享受退休生活,只要他們是有條件居民時,至少是他們投資的新商業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或董事。
簽證有效期
大多數 E-2 簽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五年,但有些國家之間的互惠協議規定期限較短。例如,美國駐瑞典領事簽發兩年簽證;墨西哥簽發一年簽證;泰國簽發六個月簽證。 E-2 簽證可以在美國商業營運期間延期。 E-2 簽證持有者每次進入美國將獲得兩年的居留期限。 EB-11 綠卡以兩年有條件居民身分開始。此後 5 至 21 個月內,如果創造就業機會並維持投資,投資者可以申請完全永久居民身分。
家屬
E-2 簽證持有者的配偶也可以獲得 E-2 簽證和工作許可證。兒童可以獲得 E-2 簽證,但年滿 21 歲後必須離開美國或更改身份,通常為臨時學生簽證。
EB-5 綠卡申請流程允許配偶和 21 歲以下的子女與主要投資者一起移民美國。
生意失敗
如果企業倒閉,E-2 和 EB-5 有條件居民投資者都將失去身分。
可能的是,如果 EB-5 投資創造了所需的就業機會,然後失敗了,那麼有人認為這就是所需的全部,特別是對於區域中心的投資者而言。 EB-5 有條件居民身分成為永久後,投資者無需維持投資。
E-2 至 EB-5
從 E-2 簽證過渡到 EB-5 怎麼樣?在獲得E-2資格後,一些人可以將其對E-2企業的投資增加到500,000萬美元或1萬美元,並證明其資本將創造10個就業機會併申請EB-5綠卡。但「留存收益」不能用於達到投資金額。此外,E-2投資必須經過徹底分析,以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投資是個人投資,而不是由投資者的海外公司進行,並符合其他EB-5標準。有些人可能會選擇為 EB-5 綠卡進行單獨投資。
E-2 與 EB-5 概覽
以下圖表比較了 E-2 臨時簽證與 EB-5 綠卡的許多關鍵要素:

結論
了解 EB-5 和 E-2 標準將有助於投資者為自己和家人選擇最佳選擇。雖然獲得E-2的時間更短,投資金額也比EB-5綠卡少得多,但E-2仍然是臨時簽證,必須有條約。對許多人來說,透過EB-5 移民到美國更可取,因為正如我們所見,經濟波動,國家可能變得不穩定,簽證規則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無論我們回顧近代歷史還是追溯到1812 年。
免責聲明:本文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出版商及其員工的觀點。或其附屬公司。本網站上的資訊僅供一般資訊;這不是法律或財務建議。具體的法律或財務建議只能由完全了解您特定情況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持證專業人士提供。在參與 EB-5 計畫之前,您應該尋求法律、移民和財務專家的諮詢 在本網站上發布問題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您發布的所有問題都將向公眾公開;不要在您的問題中包含機密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