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倒退障礙:因應 2015 年及以後中國簽證積壓的挑戰。 - EB5Investors.com

EB-5 倒退障礙:因應 2015 年及以後中國簽證積壓的挑戰。

作者:大衛赫森和克萊圖斯韋伯

關於中國出生的EB-5 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不可避免的簽證積壓的傳言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當美國國務院(DOS) 的查爾斯·奧本海姆(Charles Oppenheim) 最近預測,在2015 年5 月左右,美國國務院(DOS)需要對出生在中國大陸的 EB-5 投資者實施兩年的簽證積壓。此外,如下文更詳細所述,奧本海姆進一步預測,中國 EB-5 投資者的排隊等候隊伍將在未來幾年繼續成長。本文解釋了簽證積壓問題,以及隨著中國投資者適應簽證處理和/或美國的新延誤,它將如何影響 EB-5 投資者、EB-5 區域中心、專案開發商和整個 EB-5 行業法律改變了。隨附的文章解釋了根據相關《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 計算兒童「超齡」問題,並為與中國大陸出生的 EB-XNUMX 投資者合作的從業者提供策略指導。

美國簽證分配製度

美國簽證分配系統複雜且技術性強,但簡單來說,每年為 EB-10,000 類別分配 5 個簽證,並且對所有國家的申請人一視同仁,直到看起來整個年度分配將在特定財政年度用完​​為止。當這種情況發生時,來自超額認購國家(從技術上講,使用量超過全球總量 7% 的國家)的申請人必須等待 未來 在他們獲得綠卡之前可以獲得一年的分配。這使得來自其他國家的申請人可以毫不拖延地申請並獲得綠卡。直到上一財年,全球 EB-5 簽證需求從未要求限制任何一個國家的簽證使用量,但本財年和可預見的財年的簽證使用量預計將持續達到 10,000 人。由於來自中國大陸的投資者使用大量 EB-5 簽證,他們將面臨越來越多的等待綠卡的情況。

在監督 EB-5 簽證分配系統時,國務院必須使用(或透過技術規則重新分配到其他簽證類別) 全部 10,000 個簽證——但絕對不會超過這個數字。為了決定哪些申請人可以按什麼順序獲得綠卡,國務院透過為每個投資者分配一個「優先日期」來建立一個隊列,該日期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獲得綠卡的日期。 接收 投資者的 I-526 申請。一旦 DOS 確定了 EB-5 類別的截止日期,只有 I-526 案件和優先日期獲得批准的投資者 之前 截止日期後才有資格進行領事處理(CP)或身分調整(AOS)。正如 2015 財年的預測,中國是唯一一個在等待簽證數量時出現延誤的國家。來自所有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可以繼續處理,無需額外延遲。

中國積壓訂單

自5年設立EB-1990計畫以來,直到10,000財年(5年2014月1日至2013年30月2014日),申請人從未使用過全部1個可用的EB-10,000簽證。在該財年,全世界在該財年即將到期之前用完了全部配額。儘管出生在中國的投資者使用了 2015 個簽證中的大部分,但全球配額在接近該財年結束時就達到了,因此沒有立即受到影響。然而,從 XNUMX 財年開始,來自中國的投資者預計將面臨持續的積壓。

具體而言,美國國務院移民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門負責人查爾斯·奧本海姆(Charles Oppenheim) 在5 月5 日舊金山EB-24 活動的會議演講中宣布了這種前所未有的EB-2014 簽證需求的潛在影響。 簽證公告 對於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來說,EB-5 截止日期為 2013 年 2 月左右。

奧本海姆還解釋說,如果法律不改變,中國 EB-5 簽證截止政策預計將無限期地保持不變,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積壓的案件將穩步增長。具體來說,他估計,一旦積壓在2015年中期形成,生產線每年只會向前推進約六到八個月。例如,到2015年中期,這條線將長達兩年左右;到2016年中期,該線路將持續約兩年半;到2017年中期,這條線將持續約三年,等等。

積壓之痛

中國出生的投資者的 EB-5 積壓將為整個 EB-5 項目帶來痛苦;投資者和家庭成員、區域中心和開發商都將遭受損失。

中國投資者將遭受損失,因為他們必須等待 I-526 批准後直接前往廣州(或美國移民局)獲得綠卡。 簽證公告 燈變綠,可能需要數年時間。他們在獲得永久綠卡後也可能需要等待更長的時間才能收回投資資金,因為法規規定投資者在獲得無條件永久居留權(綠卡)之前不得收到資金返還。中國投資者不再需要等待典型的五年才能收回投資資本,而是必須增加額外的時間,相當於他們在獲得 I-526 批准後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直接非區域中心投資的投資者在等待綠卡期間,可能必須在自己不在的情況下尋找其他人來經營業務數年。

更重要的是,I-526 批准和綠卡申請批准之間的額外延遲可能會威脅到投資者子女的福利,而投資者子女通常是決定移民美國的首要推動力。這種延遲可能會迫使孩子“超齡”,這意味著他們將不再有資格作為父母申請的衍生品,而必須被視為獨立的個人——需要自己的投資、移民申請和綠卡申請。 (請參見 EB-5 投資者需要了解的有關 CSPA 的信息 在此功能中了解有關兒童超時的更多詳細資訊)。

區域中心和開發商在多個方面遭受損失。首先,延遲可能會使 EB-5 專案的行銷變得更加困難,從而與世界各地處理時間更快的投資項目競爭。其次,如果專案中不受簽證倒退影響的早期投資者早在隨後受倒退影響的中國投資者被允許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身分)之前就獲得了 I-829 批准,就會出現退出策略問題。這些早期投資者希望在中國投資者完成 EB-5 流程之前幾年就獲得投資資本回報,從而根據 EB-5 要求在不同投資者的需求之間造成緊張。

例如,如果投資者投資的新商業企業(NCE)也擁有專案實體本身(即「股權結構」專案),而投資者的資本回報取決於專案的出售,那麼NCE是否可以出售該專案實體?專案 全部 投資者的 I-829 申請已獲裁決?根據美國移民局目前的政策,它可能無法這樣做,因為過早出售將切斷 NCE 與創造就業活動之間的聯繫,而後來的 I-829 批准將依賴創造就業活動。強制 NCE 繼續運營項目,直到 全部 投資者的 I-829 申請獲得批准可能會對 NCE 造成經濟困難。此外,如果NCE由於經濟狀況而無法無限期維持運營,儘管NCE做出了真誠的努力,美國移民局可能會考慮長期運營的失敗作為拒絕中國投資者後來提交的I-829申請的依據,儘管美國移民局早已批准了先前為非中國投資者提交的I-829 申請。如果中國的 EB-5 積壓情況無法改善,這可能是中國 EB-XNUMX 積壓最終可能損害非中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利益的眾多領域之一。

圖表

對於透過「貸款結構」資助的專案的區域中心或開發商來說,也可能會出現問題,在這種結構中,NCE 將 EB-5 投資者資本貸款給一個單獨的就業創造實體 (JCE)。如果JCE已完成專案並已全額償還NCE,NCE是否可以使用還款收益收購I-829申請已獲批准的投資者,然後將剩餘資金保留在NCE中,等待後來提交的中國投資者的I- 829申請。不幸的是,根據目前的美國移民局政策,答案尚不清楚。

總體而言,隨著中國EB-5 倒退和不斷拖延,區域中心和開發商必須準備好應對美國移民局在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上的模糊政策,適應不斷變化的規則,並管理所有投資者的期望。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 和美國投資協會(IIUSA) 均成立了各自的小組委員會,研究並向USCIS 推薦潛在的解決方案,以提高因中國EB-5 倒退而導致的EB-5 計劃的可預測性,但這些努力的結果極難預測,國會通過立法增加簽證數量的可能性也是如此。

盡量減少對中國投資者的影響

儘管倒退即將到來,來自中國的 EB-5 投資者仍然可以進行投資並向美國移民局提交 I-526 申請。 USCIS 將繼續照常審理 I-526 申請,因為簽證截止日期不會延遲至 I-526 申請獲得批准(即,截止日期僅適用於綠卡申請本身:國外的 DS-260 申請或 USCIS 的 I-485 申請)。以下是移民律師建議的策略,以減少簽證積壓對中國投資者造成的負面影響。 (這些要點在 應對倒退的策略).

  • 盡快提交 I-526,以便儘早在隊列中獲得位置;
  • 在孩子年滿 526 歲或以下時提交 I-18 案件,這將有助於防止孩子在簽證申請提交和批准之前「超齡」的可能性;
  • 考慮僅以孩子的名義提交案件,這樣孩子無論年齡如何,都可以在有可用號碼時申請簽證。然而,兒童投資者的父母不符合其子女申請的衍生品資格;
  • 考慮進行兩項投資:一項為父母和任何符合資格的子女申請,第二項則為可能超齡或已超齡的孩子申請;
  • 作為一項臨時措施,請考慮利用適當的非移民臨時工人簽證,讓家人在數月而不是數年之內將家人帶到美國,同時他們正在等待 EB-5 案件通過系統處理。另一個好處是,當簽證號碼可用時,可以透過郵寄申請身份調整,而不是參加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移民簽證面試。

美國移民局表示,對區域中心計畫的投資或直接投資的裁決是平等的、在同一時間表上且沒有區別。從歷史上看,直接投資案件的處理速度更為迅速。然而,現在直接投資裁決似乎比區域中心計畫投資案件的裁決時間更長。一旦倒退開始,無論如何,投資者的 I-526 表格似乎都會在投資者有資格獲得綠卡之前很久就得到裁決。無論採用哪種投資方法,投資者和代表他們工作的從業者都需要了解倒退的影響以及如何應對這些影響的策略。

枱燈

未來

透過EB-5 計劃從中國和其他投資者籌集到的資金數額的快速增長無疑表明,EB-5 計劃是一個充滿活力、健康的計劃,具有強勁的需求,並且在創造就業機會方面給美國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即將到來的積壓對中國投資者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並將影響 EB-5 行業的其他所有人。根據奧本海姆的預測,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的積壓只會繼續增加,除非國會修改法律,增加可用的 EB-5 簽證數量和/或取消將衍生性家庭成員納入簽證配額的要求。國務院基於法律理由反對行政命令的改變,但似乎並不反對國會提出的任何改變。有關各方應鼓勵政策制定者採取行動解決這一嚴重且日益繁重的 EB-5 計劃簽證積壓問題。

如果沒有國會的任何救濟,投資者家庭成員將繼續計入簽證配額,並限制可以透過 EB-5 計畫移民的實際投資者數量。目前,每三個 EB-5 簽證中只有一個是頒發給 實際 投資者,其餘的歸家庭成員。因此,只有大約三分之一的潛在資金用於在美國的投資;僅實現了潛在創造就業機會總量的約三分之一(每年為美國工人提供 3 萬個就業機會);如果沒有投資者的穩定湧入,新的開發案可能會放緩甚至取消——這包括急需的醫院、輔助生活設施和其他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重要項目;而且,美國可能會失去準備在美國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的人才,前往其他處理時間更快、官僚繁文縟節更少的國家。

[1] 美國。國務院。簽證服務。 23 年 2014 月 XNUMX 日。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dam/visas/Statistics/Immigrant-Statistics/China%20Employment%20Fifth%20Preference.pdf>.

[2] 奧本海姆在第四屆年度 EB-4 市場交易所(由美國投資協會 (IIUSA) 主辦的全國 EB-5 會議)上發表講話時做出了這一預測。

[3] 狄龍·科魯奇. “IIUSA 會議預測 EB-5 的倒退。” EB5 見解。格林伯格·特勞里格,27 年 2014 月 XNUMX 日。

大衛赫森

大衛赫森

大衛赫森David Hirso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創辦人,是一位 EB-5 投資移民律師,擁有 30 多年的移民法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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