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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資金來源策略

作者:David Hirson、Nima Korpivaara 和 Winnie Ng

基於就業的第五優先(EB-5)移民簽證類別由國會於1990年創建,旨在透過創造就業機會和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為了獲得資格,EB-5 投資者必須向新商業企業投資至少 500,000 萬美元,這將為美國工人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 EB-5投資分為兩類: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投資。

最初的 EB-5 申請(即 I-526 表格)必須與有關新商業企業的文件以及有關投資者投資資金來源的文件一起提交。直接投資項目和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者資金來源要求相同。

EB-5法規要求投資者證明投資資金是「透過合法途徑取得的」。 [1] 換句話說,投資資金不得透過犯罪活動獲得。該規定列出了證明資金合法來源所需的四類文件:

  1. 外國企業登記記錄;

  2. 過去五年內提交的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報稅表或類似文件;

  3. 證明其他資金來源的證據;或者

  4. 過去 15 年內法院判決、未決法院案件及行政訴訟的核證副本。

雖然這份清單似乎不太多,但實際上,美國移民局要求提供大量文件來證明超出這些指定類別的資金的合法來源。儘管EB-5法規並未要求投資者證明投資資本以外的任何金額,但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者也證明專案收取的管理費的合法來源。許多項目收取管理費來支付營運成本和行銷費用。因此,如果投資者向新的商業企業投資500,000萬美元,而該商業企業負責的項目額外收取50,000萬美元的管理費,則投資者應提供文件證明這550,000萬美元的總額是從合法來源獲得的。

投資者除了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外,還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路徑 的資金。資金路徑是用來證明投資者擁有資金並將資金轉移到美國新商業企業的方法。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者正確記錄資金路徑,以證明資金透過合法方式到達投資企業。

EB-5法規中規定的投資者資金來源和資金路徑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據」標準,這意味著美國移民局官員必須確定「更有可能」證明申請中的主張是正確的。 。 [3] 與其他情況下使用的「清楚且令人信服」和「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相比,這是一個較低的證明標準。然而,美國移民局的裁決者在裁決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和資金路徑時經常採用這些更高的證據標準。不遵守 USCIS 標準將導致投資者的 I-526 申請被拒絕。因此,EB-5 投資者必須準備好提供詳細的文件,以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和途徑,以通過 USCIS 的審查。

雖然這似乎是一項艱鉅的任務,但有一些基本原則可以使這項任務更易於管理。本文將概述 EB-5 投資者和律師在準備資金來源和資金路徑文件時應注意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指南。

需要考慮的初步問題

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是獨特的個體,因此他/她累積投資資金的方式也必須是獨特的。此外,一些投資者的資產超過了投資資金。因此,投資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證明其合法資金來源。為了確定證明投資者資金來源的最佳策略,投資者和律師應回答三個基本問題:

  1. 現在資金在哪裡?
  2. 資金從哪裡來?資金是否從第三方取得?如果是這樣,還必須獲得第三方的資金證明。
  3. 資金如何轉入專案或專案託管?

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為投資者及其律師提供一個良好的起點,以確定投資者情況所需的文件。

現在資金在哪裡?

投資者可以將投資資金存入其銀行帳戶。其他人可能以股票、房地產或企業的形式擁有資金。這項初步決定引出了下一個問題。

資金從哪裡來?

這就是情況可能變得更加複雜的地方,因為投資資金可能來自多個來源。而且,必須反覆詢問這個問題,直到可以追溯到資金的原始來源。

此問題的常見答案包括以下內容:

  • 就業收入和獎金
  • 投資者業務的收入
  • 出售企業資產
  • 遺產
  • 禮物
  • 股票
  • 退休金
  • 房地產交易收益
  • 房屋淨值貸款
  • 從投資者的業務中獲得的貸款
  • 透過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
  • 從朋友或家人那裡獲得的貸款

註:貸款資金必須以投資者的抵押資產作為擔保。投資者必須記錄並解釋用於購買擔保/抵押資產的資金的合法來源。貸款人提供的資金也必須來自合法來源,並且必須有記錄。

每個類別都附有特定的文件清單。例如,透過貸款獲得的投資資金應提供貸款合約、財務報表、抵押品(附有評估價值)以及顯示貸款存款的銀行對帳單。從家庭成員或朋友收到贈與資金的投資者應提供贈與信、贈與稅證明以及顯示資金存入投資者帳戶的銀行對帳單。對於收入或業務收入,投資者應提供僱傭合約、公司簡介、顯示累計總收入的銀行對帳單以及顯示已繳納適當稅款的報稅表。

投資者和律師必須就使用哪個來源做出策略決策。例如,如果投資者的累積收入與其他來源混合在一起,通常很難追蹤。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考慮使用其他來源來證明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建議:將資金轉移到美國的每一部分都使用新開設的(無菌)銀行帳戶。

如同前面所提到的,資金必須追溯到最初的來源。這可能需要多層文件。

例如,如果投資者使用累積收入購買房地產,然後使用該房地產作為抵押品從銀行獲得貸款,則該投資者所需的文件將分為三層:

  1. 有關投資者累計收入的文件應包括:

    1. 僱傭合約;
    2. 反映其薪資存款的銀行對帳單;和
    3. 納稅證明。
  2. 有關投資者購買房地產的文件應包括:

    1. 購買合約;
    2. 房產所有權證明;
    3. 顯示財產付款的銀行對帳單;和
    4. 已繳納財產稅或契稅的證明。

    如果涉及抵押貸款,投資者使用營業收入還清抵押貸款,還應提供抵押合約和營業收入支付抵押貸款的證明。

  3. 有關使用房地產作為銀行貸款抵押品的文件應包括:

    1. 銀行提供的貸款或抵押協議,以財產作為抵押;
    2. 財產評估報告;和
    3. 顯示貸款收據的銀行對帳單。

此範例不是複雜的資金來源場景,因為它只需要三層追蹤。當涉及越來越多的層和事務時,場景會更加複雜,所需的文件清單也會顯著增加。

資金是否從第三方取得?

如果資金是從第三方獲得的,也必須獲得第三方的資金證明。例如,如果資金是禮物的結果,則必須記錄禮物贈送者資金的合法來源。如果資金來源是貸款,則必須記錄貸款人資金的合法來源和貸款的抵押品。如果貸款人是知名銀行,則可能不需要其合法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如果資金來源是遺產,則也必須記錄死者的資金來源。

使用「貨幣兌換商」有特殊要求:必須明確本國的貨幣兌換商與支付美元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的連結。否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不會接受來自合法來源的資金。

資金來源問題

雖然資金來源文件應顯示可追溯到原始來源的完整鏈條,但投資者應了解,如果他們無法獲得某些要求的文件,他們的 I-526 申請不一定會被拒絕。如果缺乏文件,可以使用聲明來詳細說明所需資訊並解釋無法取得文件的原因。聲明可以由投資者或其他能夠證明所述資訊的人準備。如果聲明可信,美國移民局官員通常會接受聲明來補充缺少的文件。例如,如果投資者因無需在其所在國家/地區提交納稅申報表而無法提供納稅申報表,則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的稅務專業人士的聲明可能是足夠的文件。

儘管聲明提供了一種有用的替代方法來解釋缺失的文檔,但它們只能用作最後的手段。它們不應該用來代替所需的文件。請注意,提交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文件必須附有完整且完整的英文翻譯(如適用)。

資金如何轉入專案或專案託管?

資金發行路徑

與資金合法來源證明一樣,資金來源證明也必須清晰、完整。該路徑必須清楚地表明資金已從個人投資者合法轉移到美國的新商業企業。對於貨幣流出受到限制的國家來說,這種轉移可能尤其困難。在這些情況下,投資者可能需要經歷幾層交易。

例如,中國有嚴格的法律來控制資金轉移出中國。中國的規定限制個人每年向境外匯款不得超過50,000萬美元。

去年,中國投資者出現了一個新的選擇。中國的某些銀行提供名為「友​​匯通」的服務,允許投資者直接將人民幣轉移到海外,而無需先將其兌換成外幣,從而突破外幣轉移的50,000萬美元限額。但請注意,友匯通的做法目前在中國正受到審查,並且可能在許多中國主要銀行暫停。因此,一些投資者開始尋找其他方法來規避中國的嚴格監管,例如使用經過認可的貨幣兌換商等。

結論

由於美國移民局官員對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和資金路徑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因此投資者和律師必須明白,他們必須做好準備並願意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來準備資金來源和路徑。如果文件是英語以外的語言,則這些文件必須附有準確且完整的英文譯本。


大衛赫森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管理合夥人。他在那裡領導一支由 EB-5 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團隊,為投資者、專案和區域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尼瑪·科爾皮瓦拉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合夥人。在加入本所之前,Nima 是 Fragomen, Del Rey, Bernsen & Loewy, LLP 的高級 EB-5 律師,並在財富 100 強公司的內部工作。

吳慧儀 是一名移民律師,也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公司的創始合夥人。她擅長直接與客戶合作處理 EB-5 投資者申請的所有組成部分,將翻譯專業知識與法律分析技能相結合。


[1] 8 CFR § 204.6(j)。

[2] 8 CFR § 204.6(j)(3)(i)-(iv)。

[3] 喬西事件, 25 I&N 369 月 375, 376-2010 (AAO 2013); 5 年 EB-30 裁決政策政策備忘錄(201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大衛赫森

大衛赫森

大衛赫森David Hirso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創辦人,是一位 EB-5 投資移民律師,擁有 30 多年的移民法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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