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移民和美國簽證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考慮因素 - EB5Investors.com

EB-5 移民和美國簽證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考量因素

作者:布萊恩·羅博瑟姆 (Brian Rowbotham)、馬修·舒爾茨 (Matthew Schulz) 和安德里亞·沙雷塔 (Andrea Sharetta)

在來美國之前與稅務和移民專業人士進行一些提前規劃可以大大有助於減輕所得稅負擔。本文介紹了一些關鍵概念,以幫助移民代理及其客戶了解與 EB-5 投資者的稅務義務相關的美國稅收制度。在介紹基本規則和規定後,本文將討論幾個案例研究,以幫助教育新投資者並闡明某些情況。 EB-5 投資者不應依賴移民顧問提供稅務建議;然而,顧問可以根據自己對問題的了解,幫助投資人指明正確的方向。本文將重點放在中國和美國之間的差異,因為大多數 EB-5 投資者來自中國。

本文只是一般性指南和介紹,因此應諮詢美國稅務專業人士,以就更複雜的所得稅問題向客戶提供建議。美國新移民也應該了解與美國居住相關的所得稅義務。

移民法和稅法

由於美國的稅收制度與中國的稅收制度有很大不同,中國移民代理應該鼓勵客戶考慮 EB-5 移民的稅收影響。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中國僅對國內收入徵稅( 屬地稅制)。然而,美國對美國境內和境外賺取的收入課稅(全球稅收體系),因此 EB-5 投資者必須做好準備。美國居民和非居民外國人的納稅方式不同。移民代理通常熟悉在移民背景下如何確定居民身份,但就美國所得稅而言,居民的定義有所不同。結果是,EB-5 移民,甚至是暫時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可能會意外地發現自己在美國因在國外獲得的收入而被徵稅,例如搬遷後出售或出租舊居的收益,或者出售在移居海外之前獲得的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了解移民何時被歸類為應稅居民是移民前規劃的關鍵組成部分。

透過 EB-5 計畫移民到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將獲得外國人登記卡,通常稱為「綠卡」。儘管綠卡最初是有條件的兩年而不是永久的,但新的綠卡持有者在進入美國後就符合居民所得稅的定義。知識淵博的移民需要在此之前考慮移民前規劃的潛在問題。

美國所得稅法在授予居民身分方面比美國移民法靈活得多。為什麼?這是因為,除了國內收入之外,美國政府還對居民在全球範圍內賺取的收入徵稅。外國人通常必須遵守與美國公民相同的稅法,並且需要報告其來自全球和國內所有來源的全球收入。作為應稅居民,外國人還必須報告其外國銀行帳戶、外國公司、合夥企業和信託的投資控股。雖然此報告不會增加稅收,但未報告此類資訊可能會導致重大處罰。

入境移民通常透過離岸控股公司擁有財產和投資,以實現保密、資產保護或原籍國稅局允許的稅務規劃機會。然而,這些離岸帳戶實際上可能會給美國的潛在投資者在成為居民後帶來嚴重的稅務問題和更高的稅率,因此在獲得居民身份之前需要認真考慮這一點。僅出於這個原因,就應該鼓勵 EB-5 投資者與熟悉美國體系的合格稅務專業人士合作。

綠卡和實質居住測試

為了確定外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美國國稅局 (IRS) 依靠以下兩項測試,其中任何一個都可用於確定居民身份:

  • 綠卡測驗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向美國合法永久居民授予應稅居民身分(自持綠卡抵達美國的第一天起生效),並且該身分從未被撤銷或認定已被拋棄。擁有透過 EB-5 計畫獲得的兩年有條件綠卡的人符合這些要求,擁有 I-829 批准後頒發的十年期綠卡的人也符合這些要求。
  • 實質居住測試賦予在美國居住至少以下時間的個人應稅居民身分:
    • 當年 31 天
    • 包括當年和前兩年在內的三年期間內的 183 天,具體如下: 本年的所有天數;加上當年上一年的天數的三分之一;加上目前兩年前一年的六分之一天數。

根據實質居住測試,在通過 EB-5 計劃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之前一直居住在美國的投資者可能已經被視為應稅居民,具體取決於他們持有的簽證類型。   

對於某些豁免個人,在美國度過的時間不計入實際居住測試。 「豁免個人」是指在美國期間持有的美國移民身分。儘管實際上存在,但具有以下身份的個人在確定實際存在時不會將此類天數計算在內:

  • 外國政府相關人員的 A 或 G 簽證身分。此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21 歲以下)如果其身分屬於同一簽證類別,也可豁免。持A-3或G-5簽證在外國政府人員家中工作的工人,其天數將計入在美國居住的天數
  • J或Q簽證身分的交換生或教授(只要符合簽證要求);
  • F、J、M、Q簽證學生(只要符合簽證要求);
  • 臨時出席公共運動賽事的職業運動員。

更緊密的連接測試

符合實質居住測試的個人,如果當年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少於 183 天,當年在外國擁有應稅房屋,並且可以出示更近的證明,則仍可以申請非居民身份。 

「更緊密聯繫」測試需要驗證個人與外國有更重要的聯繫。美國國稅局 (IRS) 考慮以下關係:

  • 表格和文件上指定的居住國;
  • 提交的正式表格和文件的類型,例如表格 W-9(納稅人識別號碼和證明申請)、W-8BEN(美國預扣稅實益所有人外國身份證明)或 W-8ECI(外國身份證明)某人聲稱收入與在美國進行的貿易或商業活動有有效關聯)。
  • 個人所在地:永久居住地;家庭;個人物品(汽車、家具、衣服和珠寶);當前的社會、政治、文化或宗教信仰;商業活動(不包括構成您應稅居住地的活動);駕照;投票管轄權;以及慈善組織和捐款

如果個人已申請或已在一年內採取措施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包括正在等待的調整身分為合法永久居民的申請,則不適用更密切聯繫測試。

此外,美國國稅局還會將其他美國移民活動視為有意將身分更改為永久居留權的跡象。其中包括提交移民簽證申請或外國人就業證明申請。

稅收協定

儘管賦予 EB-5 投資者稅務居民身份,但美國與某些其他國家之間的條約有時允許居住在美國的個人以較低的稅率納稅或免除某些類型收入的美國所得稅。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了這樣的條約。

條約規定因國家而異。中美之間的所得稅協定包括對暫時居住在美國的中國學生獲得的獎學金收入(加上每年最多 5,000 美元的工資)免徵美國稅。儘管根據美國稅法,如果學生簽證持有者在美國臨時居留超過五個日曆年,則可能成為應稅外國居民。即使中國學生成為美國應稅居民,中美所得稅協定仍允許繼續享有美國稅收豁免。 

使用EB-5計劃的中國公民移民到美國並獲得綠卡後不會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

決勝規則

許多美國租稅協定也包含打破平局的規則,這些規則可以推翻根據實質居住或綠卡測試確定的美國居民身分。打破平局的規則決定了被視為​​美國和其他國家(雙重居民納稅人)的應稅居民的個人的應稅居住地。一般來說,根據這些規則,僅在兩個條約國家之一擁有永久住所的個人將被視為該國的居民。如果該外國人在兩個國家或兩個國家都沒有永久住所,則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切身利益中心、經常居住地、國籍)。通常情況下,如果這些因素無法打破平局,則居住地由雙方協商一致決定。 《中美條約》於 1984 年簽署,排除了上述的決勝規則。然而,根據與美國財政部的非正式討論,這些打破平局的規則有時可以用來確定一個人的應稅居住國。

因此,根據適用的稅收協定,在國外有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的綠卡持有者,即使持有綠卡,也可能在稅收方面被視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所得稅法規允許居民計算自己的稅款,如果根據某些稅收協定作為非居民,則該規則還允許他們不報告其外國收入;然而,揭露外國銀行帳戶和外國投資的要求仍然有效。申請此租稅協定優惠的風險在於,它可能會損害個人未來的美國移民身分( 它可能會影響綠卡持有者繼續獲得綠卡甚至公民身份的資格)。

州所得稅

大多數州都有自己的州所得稅。一些州所得稅法承認美國聯邦稅收協定,但有些州則不承認,包括: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夏威夷州、堪薩斯州、肯塔基州、馬裡蘭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新澤西州、北達科他州和賓州。有效的稅務顧問可以提供有關相關州法律的詳細指導,這可能有助於指導 EB-5 移民選擇居住地(如果個人情況允許靈活性)。

贈與稅和遺產稅

美國贈與稅和遺產稅的居民身分是基於不同的概念——居住地,在搬遷之前也應該考慮這一點。例如,中國目前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而美國一旦達到 40 萬美元的終身免稅額,就會徵收 5.43% 的贈與稅。因此,應在抵達美國之前探討送禮策略。同樣,有效的稅務顧問可以對這個問題進行更多闡述。

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 1:收入者的投資

情況:  EB-5 投資由父母進行,父母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在美國駐廣州領事館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後移民美國。

分析: 根據綠卡測試,他們都可以成為應納稅的美國居民,並可能需要向國稅局提交美國居民所得稅申報表,申報其全球收入。在中國及世界各地的就業收入總額、股票銷售收入(銷售價格低於原始成本)、房地產銷售收入,均須申報並可能由美國聯邦納稅和州政府。他們仍然可以透過要求對來自中國的收入向中國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抵免來降低聯邦稅,但他們不會獲得州所得稅的此類抵免。打破平局的規則可能適用於仍然在中國保持密切聯繫和存在的配偶,但他們需要記住與美國保持足夠聯繫的重要性,以獲得保留綠卡的資格。

案例研究2:配偶投資

情況: 與上述相同,但 EB-5 投資是由非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父母進行的。 21歲以下未婚子女在美國駐廣州領事館取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後移民美國。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配偶沒有移民到美國,此人繼續主要居住在中國並寄錢養家糊口。

分析: 留在中國的配偶的境外收入無需申報,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寄給美國家人的匯款也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配偶可以在未來移民並在兩年後家庭申請將有條件居民身份更改為永久居民時直接成為永久居民。如果稍後才做出移民決定,透過家庭擔保移民是一種選擇,而且還有其他可能性可以考慮。如果配偶未來想移民,有更多時間完成移民前稅務規劃。

這些案例研究的教訓是顯而易見的:完成所有收入、遺產和贈與稅規劃的最佳時間是在來美國之前。

抵達前稅務規劃

在成為美國居民之前,有許多機會考慮有關美國境外投資和企業控股的稅務計劃。如果提前規劃得當,成為居民後可以避免大量稅收。由於全球稅收制度的原因,成為美國居民後,大多數機會都不可行,因此在移居美國之前尋求移民和稅法方面的相關諮詢至關重要,以確保最佳結果。由於這些問題的複雜性,代理人應堅持要求客戶在流程早期與合格的稅務顧問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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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Rowbotham 是一名註冊會計師,也是 Rowbotham International 的創辦人兼管理合夥人。他經常在美國和國外的專業組織中發表演講,他的文章廣泛發表在領先的稅務期刊上,包括發表在《加州註冊會計師》雜誌上的文章《在中國做生意》。 Rowbotham International 總部位於舊金山,為來美國的個人(包括 EB-5 移民)提供廣泛的美國和國際會計和稅務服務,包括移民前後收入、房地產、禮物和遺產規劃。

馬修舒茲 (Matthew Schulz) 是大成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舒茲負責該公司的美國移民服務。大成律師事務所代表美國移民局指定的 EB-5 區域中心、EB-5 投資項目和 EB-5 投資者。 2015年,大成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併合作,成立了一家國際化律師事務所。

Andrea Sharetta 也是大成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及其稅務部門的成員。她提供有關聯邦和國際所得稅問題的指導,並專門為非居民提供納稅申報和跨國稅務規劃。

布賴恩·羅博瑟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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