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履行職責訴訟及其如何幫助 EB-5 投資者? - EB5Investors.com

什麼是履行職責訴訟?

作者:馬特·加拉蒂

它不應該是這樣的。

區域中心 EB-5 投資者 在美國移民系統的所有參與者中收取的費用最高。由於考慮不周的“EB-5 現代化規則”,該計劃的新參與者與近年來相比處於歷史最低水平。然而, 處理時間 仍然不合理,目前在撰寫本文時(2021 年 XNUMX 月下旬)如下:

形成

2021 年 XNUMX 月下旬處理時間範圍

I-526(非中國)

29.5-50個月

我829

37-248個月

我924

35-38個月

 

這些處理時間毫無意義,而且在上下文中看起來更糟。該機構 2019 財年的產出非常令人失望,僅是前一年裁決的一小部分。將這些與高額費用結合起來,就不足為奇了 EB-5 利害關係人正在向法院求助 試圖迫使移民局最終採取行動。與歷史趨勢相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最近的產量已經落後。那麼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履行職責的行動 越來越受歡迎。

讓我們從一般意義上來探討一下,什麼是 履行職責訴訟 是以及訴訟當事人通常可以期望的。然而,自然地,每個受影響的 EB-5 利害關係人和每起訴訟都會有不同的結果、經驗和情況。沒有什麼可以取代律師諮詢,但在這裡您會找到過去幾年的一些一般概念和政府辯護策略。

什麼是強制令訴訟?

Mandamus 是一個拉丁詞,意思是「我們命令」。正如 Law.com 所解釋的那樣,它本質上是一份令狀,法院根據該令狀「命令公共機構或政府機構在疏忽或拒絕採取法律要求的行為時執行該行為」。從管轄範圍來看,此類訴訟可以採取兩種(或兩種)形式中的一種。西裝 可以提出指控違反聯邦 行政程序法 這要求各機構在合理的時間內或根據規定做出決定 履行職責法 ( 28 USC 1361),賦予聯邦地區法院「強迫美國或其任何機構的官員或僱員履行對原告的義務」的管轄權。

EB-5 在上下文中,履行職責訴訟旨在讓法官命令 USCIS / IPO 對特定請願或申請做出決定。請注意,該訴訟並未考慮該申請的實際優點。也就是說,履行職責法院不會被要求決定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或該項目是否確實有資格獲得示範地位。因此,法官面臨的問題是她/他是否應該強迫移民局採取行動。成功的履行職責訴訟只會帶來被延後的裁決。有價值的案件應該獲得批准。沒有依據的案件應該導致拒絕。提交履行職責,至少就其事實而言,應該沒有任何影響。

履行職責訴訟有哪些步驟以及需要多長時間?

與大多數訴訟一樣,履行職責訴訟以提出申訴開始,原告在申訴中提出有關延誤的有效事實,提出訴訟理由,並聲明案件已向適當法院提起訴訟針對適當的被告。不同的律師會採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他們的投訴,包括是否起訴具體的國土安全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被告,例如馬約卡斯部長,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IPO的臨時負責人。一些律師可能有最喜歡的提交地點的司法管轄區,儘管這些選擇可能會根據原告的居住地而受到限制。

一旦民事書記官辦公室接受投訴,原告律師必須完成傳票送達。儘管這在電影中經常戲劇性地表現出來,針對私人當事人,程序服務器在灌木叢後面讓被告出其不意,或者利用欺騙手段引誘不知情的訴訟當事人,但針對政府服務通常是通過美國郵件來實現的。與針對私人團體的訴訟不同,美國政府通常有 60 天的時間對投訴做出回應,除非原告尋求緊急救濟。

政府將如何反應?

送達後 60 天對於履行職責訴訟中的原告來說可能是最關鍵的。在此期間,投訴由政府律師審查,這些律師通常在對訴訟有管轄權的當地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辦公室工作。然後,該人必須在針對原告的案件中正式出庭。

在此期間,美國助理檢察官 (AUSA) 將與其客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協商,以確定被告在訴訟中的策略。很多時候——但肯定不是每次,甚至可能不是大多數時候——美國移民局會決定對案件進行裁決,而不是在法庭上進行有力的辯護。因此,如果雙方都同意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以對案件進行裁決,則可以在不進行動議實踐、證據開示或審判的情況下協商裁決的時間表。 事實上,雖然是對抗性的,但針對政府的訴訟不一定是敵對的。

大多數客戶擔心遭到報復。具體來說,他們擔心提出申訴將導致申請被即決拒絕,或可能被撤銷基本簽證,例如 H-1B。雖然這種報復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它不太可能發生,而且幾乎沒有律師經歷過這種情況,儘管在 EB-5 相關職責中代表了數百名客戶。虛假地否認案件可能會招致對政府官員的製裁,包括收回律師費和費用。

話雖如此,履行職責並不是加急處理。原告僅透過提起訴訟並不能保證在特定時間內得到裁決。 AUSA 無需與原告保持一致,並且通常會為履行職責的行動提供充分辯護。

雖然 AUSA 理論上可以根據其案情回答投訴的指控,但這樣的回答(至少現在)在移民強制令行動中極為罕見。更常見的是 AUSA 提出動議,要求法院審理此案。這些動議可以是程序性的(例如,將案件轉移到不同地點或切斷原告的動議)或決定性的。

處置性動議通常採取根據聯邦規則 12(b)(6) 提出的形式,該規則尋求因申訴未能陳述可以給予救濟的索賠而駁回申訴。換句話說,政府辯稱,即使法院假設訴狀中指控的所有事實都是100%正確的,並且從這些事實中得出的所有推論都有利於原告,法院仍然不能命令請願書因法律禁止這樣做而受到裁決。

一些律師不惜一切代價試圖避免這些動議。其他人則更傾向於採取更有意識的方法來為客戶獲得救濟,並代表那些在不合理的處理時間內等待的人推動法律的發展。需要對這些動議進行廣泛的通報,通常需要原告的回應和政府的答覆。如果有道理,還可以提出其他動議。

法院將如何反應?

最終,法官將對這項動議做出裁決。這個過程沒有固定的時間表,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將以不同的速度進行。對於律師來說,研究案件提交司法管轄區的相關判例法非常重要,因為有些法院比其他法院對移民強制令案件更友善。然而,讓情況變得複雜的是,哥倫比亞特區 (DDC) 等一些法院的判例法相互衝突。這種動議的結果可以簡單地由分配該特定案件的法官來決定。

如果法官根據規則 12(b)(6) 動議作出有利於政府的裁決,則案件將被法院駁回,通常不會影響原告提起新訴訟。然而,如果原告選擇的話,可以向巡迴法院上訴。上訴或威脅上訴可能會為解決案件提供額外的談判籌碼。

如果法官做出不利於政府的裁決,則案件必須繼續審理,政府必須答覆投訴。然後,雙方可以繼續進行證據開示,其中可能涉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官員的證詞。在一項決定性動議中戰勝政府為解決問題提供了絕佳的機會。例如,在影響深遠的 I-526 履職令案中 古塔訴雷諾,2021 WL 533757,案件編號 20-cv-06579-DMR(ND Cal. 12 年 2021 月 2021 日),法官於 22 年 5 月駁回了政府的駁回動議。保證了在EB-30 計劃定於2021 年XNUMX 月XNUMX 日終止之前至少對XNUMX 個原告案件進行初步裁決。

MANDAMUS 並非一刀切的選擇

許多 EB-5 利害關係人理所當然地認為履行職責是最後的手段。它可能涉及昂貴的法律費用。它當然不適合所有案件,有些案件可能能夠在比其他案件更友善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申請。此外,對於提交履行職責有單獨的法律架構。 我526, 我924我829。還有大量關於臨時福利(例如工作和旅行授權以及身份調整)履行義務的判例法。

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制定令人信服的戰略,這是絕對必要的。

馬修·T·加拉蒂

馬修·T·加拉蒂

Matthew T. Galati 是 Green and Spiegel, LLC 駐費城的移民律師。他領導該公司的美國投資者和企業家部門,致力於代表在移民領域尋求利用外國投資的個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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