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羅伯特·C·迪維恩
5 年 EB-2022 改革與誠信法案對「維持投資」的要求做出了重大改變。 提交申請的投資者 我526 在 15 年 2022 月 XNUMX 日頒布之前,必須透過「新商業企業」(NCE) 保持其資本投資,直至其兩年期結束 有條件永久居留 (心肺復甦術)。頒布後提交申請的投資者只能在投資後兩年內提交申請。
當 EB-5 法規最初於 1990 年頒布,不需要漫長的裁決或等待簽證號碼。投資者首先要進行投資,提交申請,獲得快速批准,辦理移民簽證,然後作為有條件居民進入美國。所有這些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有條件居留兩年後,投資人將提交申請 表格I-829 表明他已經投資或正在投資, 在外國人在美國的整個居住期間持續進行投資,以及所創造或正在創造十個全職工作的投資。幾個月內,I-829 將得到裁決,投資者將成為普通的有條件居民。整個過程可能需要三、四年。不確定「外國人居留」何時被視為結束,大多數項目計劃將資本投資保留五年,甚至用於 I-3 裁決。
隨著時間的推移,USCIS 對 I-526 表格的裁決時間縮短至幾年,大約在 2015 年 中國投資者 每年分配給 EB-10,000 項目的簽證數量超過 5 個,來自其他地方的一些人開始用完。美國國務院援引該法律規定的每個國家 7% 的限額,並開始阻止中國投資者獲得簽證,以將資金流量控制在年度限額以下。隨著等待名單逐年增長,以及 EB-5 資金被認真的開發商用於更多的獨立開發項目,「維持投資」直至外國人居住期結束的要求變得越來越繁重。
美國移民局以蝸牛般的速度透過兩種方式解決了這個問題。首先,它承認「外國人的居留權」在作為EB-5移民獲準後開始的兩年內結束,因此他們不需要透過I-829申請日益冗長的裁決來避免還款。其次,美國移民局承認,NCE 通過出售或再融資等某些資本事件償還資本,可能會導致投資者通過將其“重新部署”到另一個項目來“維持投資”,直到兩年有條件居留期限結束。
然而,由於中國出生的投資者等待簽證號碼的時間似乎長達15 年甚至更長,因此許多人認為承受一系列連續商業風險的前景是不公平的,儘管進一步創造了就業機會並提供了更多機會。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如何改變維持要求
5 年 EB-2022 改革和誠信法案 (“RIA”)前瞻性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第 216A 條包含兩項體現維持要求的條款,既涉及投資者何時可以在完成之前撤銷有條件居留,又涉及投資者在該期限結束時必須在 I-829 申請中出示的內容。關鍵法規 INA § 216A(d)(1) 的相關部分規定:
根據第(c)(1)(A)款提出的每份申請均應載有事實和信息,證明該外國人—
(A)(i) 已投資或正在積極投資所需資本;和
(ii) 在該外國人在美國居住的整個期間持續採取第 (i) 條所述的行為;和 …
RIA 第 104(a) 條規定:
- 一般而言。
* * * * *
(6) 在(d)款中—
(A) 第 (1) 款中—
(i) 將(A)項修改如下:
「(A) 投入了必要的資本;」;
* * * * *
這項變化[1]的影響是刪除了維持投資的要求,如下:
根據第(c)(1)(A)款提出的每份申請均應載有事實和信息,證明該外國人—
(A)(i) 投資,或正在積極投資, 所需資本;和
(ii) 外國人在美國居住的整個期間持續實施第 (i) 條所述的行為;和 ...
只有對成為 RIA 的法案最仔細的讀者,並與手頭上的 INA 進行比較,才能認識到這一變化的本質。是的,投資者必須在被接納為有條件居民之前完成投資,但他可能在接納之前就已經得到償還。
目前還不完全清楚,RIA 起草者在“資本”定義中提到了“維持期”,並在新的INA § 203(b)(5)(F) 中添加了建立“重新部署參數”的新章節。但 RIA 插入了替代維持期:修訂後的 INA § 203(b)(5) 現在要求投資者投資於 NCE 的資本「預計將繼續投資不少於 2 年」。這是唯一可稱為「維持期」的規定,在此期限後允許 NCE 向投資者還款。表面上看,兩年內 NCE 意外清算仍需要重新部署。
但刪除舊的長期維持期僅適用於頒布後的投資者。第 104(b)(2)(B) 條規定:
(B) 申請受益人。人(b)(216) 該法案 (8 USC 1186(b)(203)) 在本法案頒布之日之前。
因此,在 526 年 15 月 2022 日 RIA 頒布之前提交 I-XNUMX 的投資者必須將其資本通過 NCE 進行投資,直至兩年的 CPR 結束。這些投資者必須確保他們的 NCE 繼續將其資本重新部署到商業活動中連續的高風險企業中,直到他們最初的兩年綠卡到期日到來。他們不得將自己的情況與頒布後投資者的情況混為一談。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如何影響投資者
提交 I-526 表格的投資者(I-526E,適用於由區域中心擔保的投資者)頒布後必須僅將其投資維持自資本「投資」之日起兩年。目前還不清楚這個兩年時鐘是從什麼開始的。選項包括: (1) 向 NCE 釋放資金的日期; (2) NCE 將資本轉移至最終創造就業實體 (JCE) 的日期; (3) JCE 將資金用於商業、創造就業活動的日期。這些日期可能相隔數年,因此美國移民局澄清這一點確實很重要。考慮到保持移民福利資格的重要性,在美國移民局另有澄清之前,使用最新日期似乎是謹慎的做法。儘管如此,一些投資者甚至可以在 I-526 申請裁決之前就獲得資本返還,並仍然有資格享受移民福利。
多達 70,000 名投資者在 RIA 頒布之前提交了 I-526 表格,但尚未達到其有條件居留期限。 至關重要的是,他們必須保持警惕,確保 NCE 不會過早分配資本並根據 USCIS 政策重新部署資本。
現在,未來 EB-5 投資決策的眾多因素之一是正在考慮的 NCE 是否有能力、有義務或有動力返還資本。 RIA 反映了美國移民局頒布前的政策,禁止 NCE 在特定時間(包括維持期結束時)承擔返還資本的義務,但似乎沒有什麼可以阻止 NCE 與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協議的長期做法。 ,然後在還款後將資本分配給滿足新維持期的EB-5 投資者。市場對預期早期資本回報的壓力可能會促使 EB-5 資本流向初始項目,這些項目對資本的風險甚至比頒布前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一系列重新部署風險還要大。潛在投資者最好不要過度強調資本的早期回報,但避免重新部署的周期將受到業內大多數人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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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IA 第 4(a)(4) 條對 INA § 216A(b)(A) 進行了類似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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